04 大宗貿易履約協議規定(期貨合約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5-02 16:10:27 编辑: 来源:

額應以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應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額。信用證金額中單價與總值要填寫正確,大、小寫并用。來證所采用的貨幣應與合同規定相一致。如來自與我國訂有支付協定的國家,使用貨幣應與支付協定規定相符。

e. 對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條款的審查:證中有關商品貨名、規格、數量包裝、單價等項內容必須和合同規定相符,特別是要注意有無另外的特殊條款,應結合合同內容認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決策。

f. 對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查: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如國外來證晚,無法按期裝動,應及時電請國外買方延展裝期限。信用證有效期一般應與裝動期有一定的合理間隔,以便在裝動貨物后有足夠時間辦理制單結匯工作。關于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通常要求在中國境內到期,如信用證將到期地點規定在國外,或國外銀行的柜臺等,我們不易掌握國外銀行收到單據的確切日期,這不僅影響收匯時間,而且容易引糾紛,故一般不宜接受。

g. 對單據的審查:對于來證中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和份數及填制方法等,要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有不正常的規定,例如要求商業發票或產地證明須由國外第三者簽證以及提單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碼頭等字樣,都應慎重對待。

h. 對其他特殊條款的審查:在審證時,除對上述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外,有時信用證內加列許多特殊條款(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齡等條款,或不準在某個港口轉船等,一般不應輕易接受,但若對我無關緊要,尚且也可辦到,則也可酌情靈活掌握。

(3)改證

對信及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后,如果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銀行、動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做出恰當妥善的處理。凡是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修改,并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用證通知書后才能對外發貨,以免發生貨物裝出后而修改通知書未到的情況,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在辦理改證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項內容,應做到一次向國外客戶提出,盡量避免由于我們考慮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則,不僅增加雙方的手續和費用,而且對外造成不良影響。其次,對不可撤銷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在有關當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這是各國銀行公認的慣例。

再次,對來證不符合規定的各種情況,還需做出具體分析,不一定堅持要求對方辦理改證手續。只要來證內容不反政策原則并能保證我方安全迅速收匯,我們也可以靈活掌握。

總之,對國外來證的審核和修改,是保證順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匯的便要前提,我們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認真作好審證工作。

租船、訂艙和裝運

各進出口公司在備貨的同時,如系C.I.F.或C.F.R.合同,還必須做好租船訂艙工作,辦理報關、投保等手續。

(1)租船訂艙

在C.I.F.或C.F.R.條件下,租船訂艙是賣方的主要職責之一。

如出口貨物數量較大,需要整船載運的,則要對外辦理租船手續;如出口貨物數量不大,勿需整船裝運的,可由外運公司代為洽訂班輪或租訂部分艙位運輸。

租船訂艙的簡單程序為:

a. 進出口公司委托外運公司辦理托運手續,填寫托運單(shipping note),亦稱“訂艙委托書”遞送外運公司作為訂艙依據。

b. 外運公司收到托運單后,審核托運單,確定裝運船船舶后,將托運單的配艙回單退回,并將全套裝貨單(shipping order)交給進出口公司填寫,然后由外運公司代表進出口公司作為托運人向外輪代理公司辦同物托運手續。

c. 貨物經海關查驗放行后,即由船長或大副簽收“收貨單”(又稱大副收據,mate'receipt)。收貨單的船公司簽發給托運人的表明貨物已裝妥的臨時收據。托運人憑收貨單向外輪代理公司交付運費并換取正式提單。

(2)報關

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裝船出運前,向海關申報的手續。按照我國海關法規定:凡是進出國境的貨物,必須經由設有海關的港口、車站、國際航空站出,并由貨物所有人向海關申報,經過海關放行后,貨物才可提取或者裝船出口。

當前,我國的進出口公司在辦理報關時,必須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必要時還需提供出口合同副本、發票、裝箱單或重量單,商品檢驗證書及其他有關證件,向海關申報出口。

(3)投保

凡是按C.I.F.價格成交的出口合同,賣方在裝船前,須及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填制投保單。出口商品的投保的續一般都是逐筆辦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貨物名稱、保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開航日期、投保險別等一一列明。

由于我進出口公司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業務量較大,為簡化手續,一般不真寫投保單,而是利用出口貨物明細單或貨物出運分析單等替代投保單,保險公司接受投保,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從以上出口合同履行的環節可以看出,在出口合同履行過程中,貨、證、船的銜接是一項極其細致而復雜的工作。因此,進出口公司為做好出口合同履行,必須加強對出口合同的科學管理,立起能么映出口合同執行情況的進程管理制度,采取相應的全理措施,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四排”是買賣合同為對象,根據進程卡片反映的情況,其中包括信用證是否開到、貨源能否落實,進行分析排隊。并歸納為四類:

即“有證有貨、有證無貨、無證有貨、無證無貨”通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證為對象,根據信用證規定的貨物裝船期和信用的有效期無近,結合貨源和運輸能力的具體情總部我,分別輕重緩急,力求做到證、貨、船三方面的銜接和平衡。盡力避免交貨期不準、拖延交貨期或不交貨等現象的產生。

制單結匯

出口貨物裝出之后,進出口公司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各種單據。在食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續。

我國出口結匯的辦法有3種:收妥結匯、押匯和定期結匯。

收妥結匯,又稱收妥付款,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后,經審查無誤,將單據寄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拔入議付行帳戶的貸記通知書(credit note)時,即按當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給外貿公司。

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外貿公司)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余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拔給外貿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后,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銀行做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外貿公司供資金融通,有利于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

定期結匯,是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到期后主動將票款金額折成人民幣拔交外貿公司。

對于結匯單據,要求做到“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

索賠和理賠

在出口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國外買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致使我方遭受損失,可根據不同對象、不同原因以及損失大小,向對方提出索賠。在向國外提出索賠時,要本著實事是的精神,盡可能通過友好協商的辦法解決,做到既要維護我方的正當權益,又不影響雙方的貿易關系。

如果我方交貨的品質、數量、包裝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在買方享有復驗權的情況下,國外客戶即使已經支付貨款,我方仍可提出索賠。我們在處理索賠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a. 要認真細致地審核國外買方提出的單證和出證機構的合法性。對其檢驗的標準和方法也都要一一核對,以防買方串通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或國外的檢驗機構檢驗有誤。

b. 要認真作好調查研究,弄清事實,分清責任。為此,必須會同生產部門和運輸部門對商品品質、包裝、儲存、擺貨、運輸等方面進行周密調查,然后把單證材料和實際情況結合起來,進行分析研究,查清貨物發生損失的環節、原因,并確定責任屬于何方。如果屬于船運公司或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由船運公司或保險公司處理;如確實屬于賣方的責任,我們就應實事求是地予以賠償。對國外商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我們必須根據可靠的資料,予以拒絕。

2. 進口合同的履行

履行進口合同的主要環節是: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和裝運、保險、審單和付匯、報關和接貨、驗收和撥交、進口索賠

(1)開立信用證

進口合同簽訂后,按照合同規定填寫開立信用證申請書向中國銀行辦理開證手續。信用證的內容就與合同條款一致,例如品質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期、裝貨期、裝運條件及裝運單據等,應以合同為依據,并在信用證中一一作出規定。

信用證的開證時間,應按合同規定辦理。如合同規定在賣方桷定交貨期后開證,我們應在接到賣方上述通知后開證;如合同規定在賣方領到出口許可證呈支付履約保證金后開證,應在收到對方已領到許可證的通知,或銀行轉知保證金已照收后開證。

對方收到信用證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證的請求,經我同意后,即可向銀行辦理改證手續。最常見的修改內容有:展延裝運期和信用證有效期、變更裝運港口等。

(2)租船訂艙和催裝

F.O.B.價格條件下的進口合同,租船訂艙應由方負責。目前,我進口貨物的租要艙工作統一委托外運公司辦理。如合同規定,賣方在交貨前一定時期內應將預計裝日期通知我方。我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應及時向外運公司辦理租船訂艙手續。在辦妥租船訂艙手續后,我們應按規定的期限通知對方船名及船期,以便對方備貨裝船。同時,我們還應隨時了解和掌握賣方備貨和裝前的準備工作情況,注意催促對方按時裝運。對數量大的資的進口,如有必要亦可請我駐外機構就地了解、督促,或派員前往出口地點檢驗監督。

國外裝船后,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用電報通知我方以便我方辦理保險和接貨等項手續。

(3)保險

F.O.B.或C.F.R.價格條件下的進口合同,保險由我方辦理。凡是進口貨物由我進出口分司委托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辦理,并由外運公司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其中對各種貨物應保的險別作了具體規定。按照預約保險合同的規定,所有按F.O.B.及C.F.R.條件進口貨物的保險,都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因此,每批進口貨物,在收到國外裝船通知后,將船名、提單號、開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裝運港、目的港等項內容通知保險公司,即作為已辦妥保險手續。

(4)審單和付匯

中國銀行到國外寄來的匯票及單據后,對照信用證的規定,核對審據的份數和內容。如內容無誤,上中國銀行對國外付款。

同時進出以司用人民幣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折算的牌價向中國銀行行買匯贖單。進出口公司憑中國銀行出具的“付款通知書”向用貨部門進行結算。如審核國外單據發現證、單不符時,要立即處理,要求國外改正,或停止對外付款。

(5)報關和接貨

進口貨物到貨后,由進出口公司或委托外運公司根據進口單據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并隨附發票、提單及保險單。如屬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還須隨附商品檢驗證書。貨、證經海關查驗無誤,才能放行。

進口貨物運達港口卸貨時,港務局要進行卸核對。如發現短缺,應及時填制“短卸報告”交由船方簽認,并根據短缺情況向船留索賠權的書面聲明。卸貨時如發現殘損,貨物應存放于海關指定倉庫,待保險公司會同商檢局檢驗后做出處理。

6)驗收和撥交

進口貨物須經商局進行檢驗。如有殘損短缺,憑商檢局出具的證書對外索賠。對于合同規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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