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仲裁適用法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

时间:2024-05-05 01:51:23 编辑: 来源:

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適用是怎樣的

你好,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就是涉外仲裁。接下來由小編為您介紹涉外仲裁法律適用是哪些法律,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涉外仲裁法律適用是哪些法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仲裁庭在選擇適用法時,一般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適用法,則仲裁庭從其約定。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與合同最密切聯系的原則。根據合同法和有關國際法的規定,當事人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所謂最密切聯系,主要是考慮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爭議地、當事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以及仲裁進行地等因素,根據這一原則,一般適用締約地法、履行地法、爭議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3)特殊規定原則。合同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適用國際公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如果當事人雙方加入了某一國際公約或條約,或雙方所在國訂有雙邊條約或協定,則雙方的國民均應遵從公約、條約或協定的規定。除適用國際公約外,參考國際慣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則。

二、涉外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1)雙方均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為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另一方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于兩種情況:一是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二是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項目;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1)關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于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文件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于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

(5)關于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以上便是的小編為您介紹的有關涉外仲裁法律適用是哪些法律的內容。在涉外仲裁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所在國參加了某一共同的國際公約或者國際條約,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爭議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作出約定,否則就應當直接適用該國際條約或者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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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法》第126條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的適用問題:國際商事仲裁

摘 要:國際商事仲裁與國際民事訴訟相比內容更為復雜,在法律選擇上當事人也有更為廣闊的空間。然而這也產生了當事人意思自由與強制法規定相沖突的矛盾,并集中體現在我國《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的規定中。本文在分析了國際商事仲裁復雜性的基礎上,探討有關國內法律在仲裁中的適用問題,意在使得國際商事仲裁實現其真正價值。

關鍵詞:合同法 國際商事仲裁 訴訟實體法

一、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的復雜性

國際民事訴訟中法律適用相對簡單,即按照法院地的沖突規范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則可以自主地選擇程序法、沖突法與實體法,導致了其適用的復雜性。一個國際商事仲裁案件通常面臨仲裁協議、仲裁程序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及仲裁實體法的適用這一核心問題。

在一起仲裁案件的審理中,適用的法律既可以是同一國家的法律,也可以是分屬不同國家的法律,并且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的立法規定也非常分散,這就使得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比國際民事訴訟的法律適用更加復雜和多變。

二、國際民事訴訟與國際商事仲裁實體法適用的主要區別

從法律上看,訴訟與仲裁在管轄權、法律適用、判決或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其中法律適用的區別存在于以下幾方面:

1、規范準據法的法律載體不同

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準據法由各國的國際私法加以規范,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準據法通常是由仲裁法,或是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的。

2、確定準據法的法律原則不同

各國在訴訟中確定準據法的原則大致相同,通常都以意思自治為主,以最密切聯系為輔。而國際商事仲裁中實體法的適用則異常復雜,主要的情形有依照意思自治原則或沖突法規范確定準據法、適用國內實體法、適用國際法等非國內法規則這幾種形式。

除此以外,本文著重分析適用非法律標準這一方式。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會出現適用非法律標準作為仲裁的依據,這也集中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這一仲裁制度本質屬性。

(1)合同條款

在一些合同爭議中,仲裁庭并不考慮爭議適用的實體法,而是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的特定條款為標準評判爭議。《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3條等一些重要的國際公約以及一些國家的仲裁立法中均有類似的規定。

(2)公平善意

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仲裁庭經雙方當事人授權,在認為適用法律規則可能會導致不公的情形下,可依照公平善意原則作出對當事人雙方有約束力的裁決。這種仲裁方式也為許多國際公約、國內立法和國際常設仲裁規則所承認。

3、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的不同

不論國際民事訴訟還是商事仲裁均將意思自治原則作為確定實體法的一項基本準則,但是兩者適用該原則時的范圍以及按其選擇的法律并不相同。

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意思自治原則僅適用于合同之債領域,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選擇的法律通常是特定的國內法。而在國際商事仲裁這一更具自主性的解決爭議的方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空間則更為廣闊,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也遠遠超出實體法和沖突法的范圍。這種選擇不僅限于特定的國內法體系,還可以擴展到非國內法的體系。甚至如前所述,適用合同條款、公平善良原則等非法律標準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三、關于《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是否必須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的探討

在了解了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適用的復雜性以及其與國際民事訴訟法律適用的區別的基礎上,本文繼續探討我國《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是否必須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的問題。該條款規定: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國法律。一些學者認為這一條款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理由是該條款為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然而基于以上所作的論述,筆者認為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本條款須強制適用,但對于國際商事仲裁是否同樣必須適用的問題值得做出如下的討論。

1、本條款是否一定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

主張本條款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中的主要依據是其屬于中國的強行法。但是筆者認為在仲裁中是否必須適用強行法規則是不確定的。眾所周知,仲裁機構與法院的管轄權來源是不同的,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源于當事人間的協議而非法律,仲裁員也主要是對當事人和國際商事交易負責而并不是對任何國家的國內法負責。故而此款規定并不一定強行適用于商事仲裁。并且仲裁庭出于公平合理的考慮,繞開強行法規則而適用更合理的法律規則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也是不乏先例的。

2、適用本條款有悖于當代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

在中國商事仲裁日益走向國際化的今天,三類合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強制適用中國法也有悖于當代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發展趨勢。

在實踐中,國際商事仲裁實體法的適用無需受制于仲裁地法律已得到廣泛的認同,并且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當事人選擇這種方式的初衷就是不愿受到過多的法律制約。然而在解決三類合同爭議的各個環節中,實體法的適用直接決定了當事人的命運,假如國際商事仲裁實體法的適用與國際民事訴訟實體法的適用毫無不同,那么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在此便不甚明顯了。因此,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強制適用《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的規定與仲裁制度的性質及當事人的初衷并不相符。

參考文獻:

[1]朱克鵬《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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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秀文《國際商事仲裁法(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5月出版。

[5]杜新麗《國際民事訴訟與商事仲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3月出版。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多少年

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有關規定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法律分析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由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生的爭議一般都比較復雜、涉及的標的額也較大、主張權利也更為困難,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不適用本條規定,依照其他有關的規定;法律無其他特別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法定期間。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喪失獲得法院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權利。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的法定期間。如果當事人在仲裁時效期間內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即喪失獲得仲裁委員會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國際貿易糾紛適用法律

很多企業會涉及到對外貿易的業務,在進行國際貿易時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的要求,避免國際貿易糾紛的產生,如果發生國際貿易糾紛還需要利用法律途徑來進行處理,那么,國際貿易糾紛適用什么法律法規?下面就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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