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常見的國際貿易方式有哪幾種(國際貿易中常用的三種支付方式是)

时间:2024-05-06 03:46:20 编辑: 来源:

在處理庫存物資或沒收貨物時往往采用這種拍賣方法。

6)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futurestransaction)是眾多的買主和賣主要商品交易所內按照一定的規則,用喊叫并借助手勢進行討價還價,通過劇烈競爭達成交易的一種貿易方式。

期貨交易不同于商品中的現貨交易。眾所周知,在現貨交易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點和時間達成實物交易。賣方必須交付實際貨物,買方必須支付貨款。而期貨交易則是在一定時間在特定期貨市上,即在商品交易所內,按照交易所預先制訂的“標準期貨合同”進行的期貨買賣。成交后買賣雙方并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權。因為期貨交易具有下列幾個特點:

一.期貨交易不規定雙方提供或者接受實際貨物;

二.交易的結果不是轉移實際貨物,而是支付或者取的簽訂合同之日與履行合同之日的價格差額;

三.期貨合同是由交易所制訂的標準期貨合同,并且只能按照交易所規定的商品標準和種類進行交易;

四.期貨交易的交貨期是按照交易所規定的交貨期確定的。不同商品,交貨期不同;

五.期貨合同都必須在每個交易所設立的清算所進行登記及結算。

交易種類

期貨交易,根據交易者的目的,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種類:一種是利用期貨合同作為賭博的籌碼,買進賣出,從價格漲落的差額中追逐利潤的純投機活動;一種是真正從事實物交易的人做套期保值。前一種在商業習慣上稱為“買空賣空”,它是投機者根據自己對市場前景的判斷而進行的賭博性投機活動。

所謂“買空”,又稱“多頭”,是指投機者估計價格要漲,買進期貨;一旦貨期漲價,再賣出期貨,從中賺取差價。后一種在商業習慣上稱“套期保值”,又稱為“海琴”。

7)對銷貿易

對銷貿易(買粉絲unter trade)在我國又譯為“反向貿易”、“互抵貿易”、“對等貿易”,也有人把它籠統地稱“易貨”或“大易貨”。

我們一般可以把對銷貿易理解為包括易貨、記賬貿易、互購、產品回購、轉手貿易等屬于貨物買賣范疇,以進出結合、出口抵補進口為同特征的各種貿方式的總稱。

8)分類

一般貿易

一般貿易是指我國境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單邊進口或單邊出口的貨物。貨款援助的進出口貨物,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外商投資企業用國產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 自行收購產品出口,賓館飯店進口的餐飲食品,供應外籍船舶或飛機的國產燃料、物料及零配件,境外勞務合作項目中以對方實物產品抵償我勞務人員工資所進口的貨物(如鋼材、木材、化肥、海產品),我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以實物投資部分帶出的設備、物資等,均按一般貿易統計。

補償貿易

補償貿易是指由境外廠商提供或者利用境外出口信貨進口生產技術或設備,由我方進行生產,以返銷其產品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貨款本息的交易形式。如經批準,也可以使用該企業(包括企業聯合體)生產的其他產品返銷對方,進行間接補償。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方按對方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對方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的交易形式。

進料加工貿易

進料加工貿易是指我方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銷出口的交易形式。進料加工裝配貿也可采取對口合同的交易形式,即買賣雙方分別簽訂進口和出口對口合同。料件進口時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時再向對方收取成品款。寄售、代銷貿易

寄售代銷貿易是指寄售人把貨物運交事先約定的代銷人,由代銷人按照事先約定或根據寄售代銷的協議規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所得貨款扣除代銷人的傭金和其他費用后,按照協議規定方式將余款付給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不是買賣關系,而是委托關系,代銷人對貨物沒有所有權。

邊境小額貿易

邊境小額貿易是指我國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準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包括易貨貿,易現匯貿易等各類貿易形式。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

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是指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貿易項下對方作價或不作價提供進口的機械設備,包括以工繳費(或差價)償還的設備和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不扣減投資額度的設備。

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凡是扣減投資額的,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統計。是否扣減投資額度,以企業主管 海關 減免稅審批部門審定的結果為準。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是指經外經貿部批準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公司為承包國外建設工程項目和開展勞務合作等對外合作項目而出口的設備、物資,但不包括邊境地區經外經貿部批準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我國批鄰國家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

租賃貿易

租賃貿易是指承辦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貿易合同,租賃期為一年及以上的租賃進出口貨物。

進口的設備、物品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龍(包括中方投資)所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及根據國家規定進口本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生產用車輛和辦公用品(設備)。

出料加工貿易

出料加工貿易是指將我境內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廠商按我方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復運進口,我方支付工繳費的交易形式,不包括“帶料加工出口“。

“帶料加工出口“指我方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將我境內的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運至境外加工或裝配,成品在境外銷售帶料加工出口項下運出境的貨物,應按實際易方式統計,如:機械設備、原材料等出口按“ 一般貿易“統計;來、進料加工成品出口按“來、進料加工貿易“統計;租賃出口按“租賃貿易“統計。

易貨貿易

易貨貿易是指不通過貨幣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貨物交換進口貨物的貿易。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

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是指從境外直接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和從出口監管倉庫運出境的貨物,不包括保稅區的倉 、轉口貨物。 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及其統計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關 對出口監管倉庫的暫行管理辦法》(1992年3月18日 海關 總署令第22號發布)和《海關總署關于修訂對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 出口退稅 管理規定的通知》(署監[1995]440號文)的規定,出口監管倉庫指存放已按規定領取了出口貨物許可證或批件,已對外賣斷結匯并向海關辦完全部出口海關手續的貨物的專用倉庫。存放在該倉庫內的貨物為“出口監管倉庫貨物“。

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

保稅區倉儲轉口貨物是指從境外存入保稅區的倉儲、轉口貨物和從保稅區運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不包括從境外存入非保稅區和從非保稅區運出境的倉儲、轉口貨物。

加工貿易

加工貿易主要包括來料加工﹑來件裝配﹑進料加工﹑出料加工和補償貿易。它與通常所說的“三來一補”(即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和中小型補償貿易)區別在于:來樣加工屬于一般出口貿易,不在加工貿易的范圍內。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統稱為加工裝配。在“三來一補”中去掉來樣加工,加上進料加工和出料加工,就是加工貿易的主要內容了。

境外貿易加工

境外貿易加工是指國內企業以現有的技術﹑設備投資為主,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產品設計技術,在國外設廠﹑加工裝配﹑成品就地銷售的國際經貿合作方式。

國際貿易常見的方式包括()。

國際貿易常見的方式包括如下:

1. 工廠交貨(EXW)

指賣方在其所在地(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算清關等等。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2. 貨交承運人(FCA)

指的是貨物交給承運人,“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后,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保管。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

3. 船邊交貨

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另外買方須自行辦理出口結算清關的手續。

4. 船上交貨

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后交付,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5. 未完稅交貨

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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