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印度進出口貿易數據(印度海關對閥們進出口的規定等)

时间:2024-05-10 11:20:50 编辑: 来源:

圍內的產品,外國生產商或印度進口商必須事先向印度標準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并獲得認證證書,海關依據認證證書對進口產品予以放行。

(1)強制進口認證產品清單

列入強制進口認證產品清單的109種產品主要涉及大宗消費品或關系到能源保護及消費者安全和健康的產品(見表5)。

(2)外國生產商申請的進口產品質量檢驗

對于外國生產商申請的進口產品質量檢驗,外國生產商首先應向印度儲備銀行申請在印度設立一個聯絡處或辦事處,再由聯絡處或辦事處向印度標準局申請進口產品質量檢驗,申請費用為1000盧比。標準局接到申請后將派出一個不超過2人的檢驗組赴外國生產商工廠實地檢驗,外國生產商承擔檢驗組的所有旅途費用(包括交通、食宿及簽證費用等)及300美元的檢驗費。如果產品檢驗符合印度相關標準,則外國生產商與印度標準局簽訂協議,取得進口產品認證證書。外國生產商每年需再繳納1000盧比的認證費及不少于2000美元的認證標志使用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可申請延期,申請費用為500盧比。

(3)印度進口商申請的進口質量檢驗

下列三種情況下可由印度進口商申請進口產品質量檢驗:

A.該進口產品的消費是必須的;

B.該進口產品的需求是持續的;

C.該進口產品從預先確認的渠道獲得。

印度進口商必須首先建立一個檢驗設備符合印度標準局要求的實驗室,申請進口產品質量檢驗時需隨申請表附上進口商對進口樣品的檢驗報告。申請費用為1000盧比。為保證進口產品符合印度標準,印度標準局認為必要時也可派出一個不超過2人的檢驗組赴進口產品的生產廠進行實地檢驗,進口商承擔檢驗組的所有旅途費用(包括交通、食宿及簽證費用等)。獲得進口認證證書后,進口商需繳納每年1000盧比的認證費及規定數量的認證標志使用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可申請延期,申請費用為500盧比。

(4)例外規定

經印度中央政府或邦政府批準的慈善機構、宗教組織或教育機構因接受國外捐贈而進口屬于強制進口認證產品范圍內的產品,不需強制產品質量檢驗就可直接進口。

經在馬哈拉斯特拉邦那格浦爾市主管爆炸品控制的最高官員的批準,鋼瓶及鋼瓶閥門或閥門配件可以不經強制產品質量檢驗就直接進口。

2.進口自愿檢驗制度

凡是進口屬于強制進口認證產品范圍之外的產品,是否檢驗由外國生產商或印度進口商自愿決定,政府不加干預。

三、印度出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一)出口產品質量檢驗的主管部門

印度商工部下屬的印度出口檢驗委員會(以下簡稱“EIC”)是印度政府依據《1963年出口(質量控制及檢驗)法》第三條規定設立的印度出口產品質量控制及裝船前檢驗的主管機構。

1.機構設置

EIC總部設在新德里,主要由行政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兩部分組成,兩個委員會分別管理行政事務和檢驗技術事務。委員會成員由1名主席、1名秘書及17名委員組成,上述成員均由中央政府任命。根據《1963年出口(質量控制及檢驗)法》第七條規定,EIC通過其下屬的5個出口檢驗機構(見表6)以及遍布全國的42個出口檢驗機構辦事處及實驗室來具體實施出口產品質量的現場檢驗職能。

2.管理職能

(1)出口檢驗委員會的職能

EIC的職能包括:發布需要納入質量控制或需要出口前檢驗的產品名單;為名單內產品制定出口的質量標準;詳細說明名單內產品的質量控制或檢驗類型。(2)出口檢驗機構的職能

A.通過頒發出口產品質量證書,在出口企業實施質量保證制度(包括批批檢、過程質量控制及自我認證等);

B.通過頒發食品質量證書,在食品加工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C.管理多項優惠關稅項目下的原產地證書,截至2004年12月31日,已頒發596158項原產地證書。

(二)涉及出口產品質量檢驗的法律法規

涉及出口產品質量檢驗的法律法規包括:

1.《1963年出口(質量控制及檢驗)法》

該法是印度管理出口產品質量檢驗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出口檢驗委員會的設立和職能、質量控制及檢驗機制、獲取出口商相關信息及相關處罰細則等內容。 2.《1964年出口(質量控制及檢驗)規則》

該規則規定了委員會的活動程序、質量控制及檢驗的具體程序、專家委員會的組成、檢驗機構的委托及批準等內容。

(三)出口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1.批批檢制度(CWI)

在批批檢制度下,每一批出口貨物均需要經過檢驗,檢驗依照統計學抽樣方法在出口檢驗機構或其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貨物只有符合規定的出口質量標準才能取得檢驗證書方可獲準出口。由于各種貨物的特性不同,每種貨物的檢驗證書有效期也不相同。一旦超過檢驗證書的有效期,出口貨物必須重新申請檢驗。目前,列入批批檢制度管理的產品主要包括陶瓷制品、水泥混凝土、部分無機鹽、油布、部分無機顏料、部分礦產品及礦砂(包括鐵礦砂、錳礦砂、鋁土礦砂等)、部分有機化學品、雙殼類軟體動物、魚及水產品、干魚、蛋制品、奶制品、蜂蜜、Basmati大米、黑胡椒、禽肉及禽肉制品、寵物食品以及非供人類食用的動物副產品。

2.過程質量控制制度(IPQC)

過程質量控制制度強調生產商在制造過程的每個階段(從原料采購、生產、包裝到最終檢測)均有控制質量的責任。出口檢驗機構將成立一個由不同領域專家組成的評估小組,評估生產商的各個具體部門在生產中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如果評估合格,則生產商將獲得出口質量證書,出口貨物也不需再進行檢驗。

3.自我認證制度

自我認證制度是在過程質量控制制度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檢驗制度。除了對生產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外,自我認證制度強調生產商在設計研發、質量審核、售后服務、倉儲等四個方面應制定和實施嚴格的質量要求。經過出口檢驗機構評估合格,生產商將獲發出口榮譽質量證書。該證書有效期一年,期滿后出口檢驗機構將依據生產商的業績考慮是否延期。自我認證制度最初只在工程項目企業實行,現逐漸推廣至其它行業。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隨著世界各國對進口食品在衛生和安全指標方面的日益關注,食品領域的一些國際性衛生標準如危害分析及關鍵點控制(HACCP)、良好制造規范(GMP)、良好衛生規范(GHP)受到廣泛接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就是采取上述衛生標準對出口食品質量進行控制的一種管理制度。該制度的設計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歐盟國家對進口食品的衛生要求。目前,列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的產品主要是水產品、蛋制品、奶制品等。

四、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的評議

(一)我國受印度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影響的主要產品

從表3可以看出,列入印度強制進口認證產品清單的109種產品中,油壓爐、液化氣瓶及閥門配件、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浸沒式電熱水器、電熨斗、電爐、電熱器、家用開關、漏電斷路器、過電保護裝置、絕緣電纜、交流電度表以及交流靜電變壓器等均屬于印度自中國進口的主要產品。

(二)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的評議

鑒于印度進口強制檢驗制度對中印貿易的影響,2005年6月22日,我國駐印度大使館經商參處向印度商工部貿易政策司主管WTO/TBT事務的官員提出:印度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下外國生產商申請進口產品認證證書的程序復雜、費用昂貴、申請時間長,給包括中國生產商在內的外國生產商帶來了不合理的負擔,并與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不相一致。

印度商工部貿易政策司主管WTO/TBT事務的官員稱,印度商工部的相關通告并未違反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印度官員認為,印度發布相關通告的原因是為了保護國內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即為了保護公共安全和健康,符合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規定;同時,列入印度進口產品強制檢驗制度的109種產品在印度國內也屬于強制認證產品,這109種產品的印度生產商也需向印度標準局申請產品強制認證;此外,印商工部通告并非針對某一國家,而是適用于所有外國生產商,并未構成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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