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美國自由貿易政策的措施(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對外貿易政策)

时间:2024-05-16 06:47:43 编辑: 来源:

告,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其初步擬定的認定和分析目標傾銷的辦法,并就此辦法再次征求公眾評論。

④美商務部就反傾銷調查中低于成本測試問題征集評論意見

2008年5月9日,美商務部在《聯邦紀事》發布公告,就反傾銷調查中低于成本測試問題征求公眾評論。美商務部解釋,計算正常價值時,其考慮正常貿易過程中的銷售,而對于某筆銷售是否屬于正常貿易過程,需進行低于成本測試。但是法律并未規定使用單一的時間段或是多個時間段作為計算成本的期間。在絕大多數案件中,美國商務部采取調查期或復審期作為計算成本的單一時間段。在有限的幾個案子中,美國商務部采用了更短一點的時間段。此次,美國商務部就是否及在何種情況下采用較短期間的問題征求評論意見。

⑤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337調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公布了有關337調查程序的新規定,并于2008年8月6日正式生效。新規定將對國際貿易委員會未決的以及未來發生的案件產生影響。

該新規則用于規范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調查,許多修改都是程序性的,其中較為重要的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關于申請調查應提交的書面材料。國際貿易委員會修改了《聯邦法規》第19條210.12(a)(9)(viii)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在起訴書中附上與其獨立的專利訴訟請求相關聯的專利權利要求圖表。此前,原告僅需提供就每項專利的樣本權利要求書即可。另外,專利權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權利要求圖表的情況下主張從屬權利要求。

第二,關于提交許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訂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12(a)節首先新增設了(9)(iv), (10)(i), (10)(ii)節,以減少起訴方必須提交的許可合同副本的數量,從之前每項專利的許可合同須提交三個副本縮減到僅須提交一份副本的要求。同時國際貿易委員會還修訂了(c)(1), (d), (f), (g)的內容,規定僅在起訴人需要通過其自己的許可行為或通過其被許可人在本國的行為而尋求滿足國內工業的管轄要求時,上述許可合同文件的提交才是必要的。

第三,關于調查期限。新修訂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42,210.43,210.51節規定將行政法官可以設定的調查期限從15個月延長至16個月。同時除非國際貿易委員會另有規定,行政法官須在上述所設定的調查期屆滿前4個月(而非僅3個月)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交關于是否違反337條款的初步決定。

第四,關于復議請求書的頁數限制要求。對于行政法官所做出的“初步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請復議。此前由于該復議書并沒有頁數的限制,通常情況下該復議書可長達幾百頁。新修改的《聯邦法規》第19條210.43(b)(1)規定,當復議申請書的篇幅超過50頁時,其摘要部分不得超過10頁,并且復議申請書的篇幅應限制在100頁以內(摘要以及其他實物展示除外)。由于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也提出了30頁的限制要求,該100頁的篇幅限制適用于任何類型的當事人可能向聯邦法院提請上訴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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