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鋼材貿易行業風險對策(貿易順差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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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WTO成員國.

歐盟反傾銷法分為兩個相互獨立的組織體系:一是1957年3月25日的《歐共體條約》及其歐共體反傾銷條例;二是1951年8月18日在巴黎簽署的《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條約》及其煤鋼共同體反傾銷條例.而上述所提及的反傾銷法規即歐共體反傾銷條例只是歐盟對一般貿易產品的反傾銷.關于煤炭和鋼鐵的反傾銷,歐共體理事會于1984年7月27日頒布了《歐共體關于抵制來自非歐洲煤鋼共同體成員國的進口傾銷或產品補貼的法令》,即歐洲煤鋼共同體第2177/84號反傾銷法令,專門適用于對煤,鋼產品的反傾銷.該法令經1988年7月29日修訂后形成歐洲煤鋼共同體第2424/88號反傾銷法令,至今有效.我們通常所說的歐共體反傾銷法是指適用于一般貿易產品的反傾銷法.

二,歐共體對待中國的反傾銷政策

歐共體自1979年至2000年底,共對來自中國的出口產品發起了90起反傾銷調查,嚴重影響了中國的出口貿易及產業結構的調整.歐共體一直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無論是正常價值還是出口價格的確定,都依據一套特殊的規則.

一),非市場經濟地位

非市場經濟地位的確定決定了是否依據出口生產商自己的內銷價格來確定正常價值.非市場經濟國家是指歐盟第514/94號條例規定的國家即:蒙古,朝鮮,中國,前蘇聯和越南.1998年4月27日第905/98號理事會條例對第384/96號理事會條例第2(7)條作了修改,不再把中國和俄羅斯列入"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而是作出了特別規定.其特別規定的主要內容是:

1, 保留了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適用"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的價格或結構價格,或該國家對其他國家,包括對歐盟的出口價格"(即類比國)的方法.

2, 對來自中國和俄羅斯的反傾銷調查,如果被調查的生產商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按市場經濟條件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則調查當局應對申請人的情況及證據進行調查,如有充足的證據表明申請人對該產品的生產銷售是符合條例規定的市場經濟條件的,應按市場經濟確定正常價值.

3, 調查當局如審查后認為,申請人沒能證明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銷售的,則適用類比國的方法確定正常價值.

4, 申請人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營的,即要證明:

(1),企業在價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術成本,勞動力成本,產量,銷售和投資等方面的決定都是按市場供求信息做出的,不存在政府的重大干涉,主要投入的成本是實質性反映市場價值的;

(2),企業有一套清楚的基本會計記錄,是按國際會計標準獨立審計的,并且可用于各種需要;

(3),企業的生產成本和金融狀況不受前非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扭曲,特別是在資產折舊,其他折舊,易貨貿易和通過還債協議的付款方面;

(4),企業受破產法的財產法管理,以穩定的法律確保公司運行的穩定性;

(5),匯兌匯率是市場匯率.

5, 是否給予申請人以市場經濟待遇的決定,調查當局需要與顧問買粉絲委員會協商并征求歐盟產業意見后,應在發起調查后的三個月內做出.

6, 上述這些規定于1998年7月1日起生效,適用于在該日之后發起的所有調查.

該修正案的立法背景主要是歐盟對華反傾銷歧視政策開始松動,這主要源于當時中歐關系的進一步改善,歐盟對華反傾銷案的挫敗及其他主要反傾銷國家開始在理論和實踐中改變對中國產品適用替代國價格的反傾銷做法和中國在1997年頒布的第一個反傾銷條例.

二),分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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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1,《中國反傾銷立法比較研究》,張曉東著, 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0年8月第1版.

2,《如何應對國外反傾銷》,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編,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 2000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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