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國際貿易中解決爭端的辦法(國際商務爭端的解決途徑)

时间:2024-05-13 04:49:37 编辑: 来源:

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如果該當事方認為中止相同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不可行或者無效,如果該當事方認為中止同一協議下其他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仍然不可行或者無效,而且情況十分嚴重,則他可以設法中止另一有關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他各項義務。舉例說,根據“交叉報復”機制,如果一當事方在貨物貿易方面存在利益喪失或損害,他可能在服務貿易領域采取報復措施,中止服務貿易中的開放承諾。

第六,法定時限原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規定如果一方在時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另一方可以立即推動程序進入下一階段,或者程序將自動進入下一階段。如果不進入上訴程序,除非有“完全協商一致”反對,專家小組提出的報告之后60天內自動通過。

第七,發展中國家程序特殊原則。關貿總協定1966年通過的《根據第23條的程序》,對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提出的申訴提供了一些便利。《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第12條(專家小組程序)、第21條(對執行各項建議和裁決的監督)、第27條等條文都規定了一些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原則和措施。

國際經濟爭端的解決辦法有哪些?各自有何特點?

友好協商或者仲裁。我們公司剛有個結束的爭端是協商解決的。推薦協商。可能會損失些錢,但是國際貿易很注重聲譽。對于這種解決方式,最好要有理有據,且有業內在行的談判高手助陣。最好有人唱白臉有人唱紅臉。仲裁是個兩敗俱傷的解決方法。舉英國仲裁的例子。律師費高的一塌糊涂,而且時間可以拉長到半年到兩年甚至更長。作為我們這些非本土人士是絲毫不占優勢的。我們耗不起。而且如果你輸的話不但要承擔自己的律師費還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還是私了吧,仲裁是最無奈的選擇了。

國際經濟爭端是指國際經濟法主體國際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關系中可以享受權利及承擔義務的法律人格者,又稱國際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

國際經濟爭端因其參加的主體、以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不同而有不同特點。在此,以國際經濟關系的參加者為標準,國際經濟領域內的爭端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國際經濟爭端。這類爭端一般產生于不同國家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因貨物買賣、技術轉讓、投資、工程承包等跨國經濟活動過程中。

不同國家的國民是國際經貿活動的直接參加者,國際經濟爭端多發生于此類當事人之間。該類爭端一般為當事人之間在國際經貿合同的解釋或履行中發生,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非契約性爭端,如由于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糾紛。但無論是契約性爭端,還是非契約性爭端,共同的特點是:爭端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

按照WTO爭端解決機制,成員之間貿易爭端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WTO爭端解決機制包括磋商,專家小組程序,上訴程序和執行程序。爭端解決機制還規定可以斡旋、調解和調停。它們必須是在爭端當事方自愿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涉及斡旋、調解和調停的訴訟程序,特別是爭端各方在這些訴訟程序中所采取的立場應保密,并不得妨礙雙方中任何一方根據這些程序進行任何進一步訴訟程序的權利。斡旋、調解和調停可以在任何時候開始,也可以在任何時候終止,一旦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終止,投訴方即可開始請求設立專家小組。

RCEP爭端解決機制“鼓勵爭端各方在爭端的每一個階段盡一切努力,通過合作和磋商,達成爭端各方共同同意的爭端解決辦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爭端各方可在任何時候同意自愿采取爭端解決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調解或調停。此類爭端解決的替代方式的程序可以在任何時間開始,并且可以由任何爭端方在任何時間終止。”未能通過磋商解決爭端的情況下,“起訴方可以通報被訴方,請求設立專家組審查爭議事項”。(第八條第一款)

值得注意的是,RCEP和WTO都規定了磋商作為申請成立專家組的前置程序。由此可見友好協商制度一直都是在國際上備受推崇的。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可以采用那些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可以采取以下四種方法: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我國法律對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采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于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一、友好協商

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

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我國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一)仲裁的一裁終局特點 《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條款的規定

《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三)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內仲裁機構的選擇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會”及“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設有分會。2000年,該委員會啟用了一個新名稱: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仲裁規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范圍目前為一切國內、國際仲裁。目前,該仲裁委員會受案數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

2)地方仲裁委員會

《仲裁法》第十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2、國際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際商會仲裁院

設立于1928年,總部在巴黎。為國際商會常設仲裁機構。該仲裁院為目前世界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

2)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ICSID)

該機構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或“經濟開發協議”所產生的爭議問題而設。該中心為專門性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地位。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為完全自治的管轄體制,不受制于內國法律和內國法院。在該體制中,締約國對本國國民和另一締約國根據公約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協議不得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要求。內國法院僅限于為ICSID裁決提供便利和給予司法協助。

3)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為斯德哥爾摩商會內部機構,但在職能上獨立。瑞典中立國的地位,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國際聲譽。該院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務聯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我國當事人在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時,可優先考慮該仲裁院。

4)美國仲裁協會

為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于1926年設立,總部在紐約,在全國主要城市設有24家分會。為獨立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該協會受理的案件多數為美國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5)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1985年設立,該中心為受限制擔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民間非營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區內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無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實踐中,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操作。

6)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

成立于1892年,為英國最有國際影響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由倫敦市政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共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管理。

(四)仲裁適用法律的選擇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后,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余地。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