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直播帶貨模式下消費者權益保護(你覺得直播帶貨對中小型銷售企業是否有影響?該不該被禁?)

时间:2024-04-28 11:14:23 编辑: 来源:

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直播帶貨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風險:

1、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網紅、主播等在“直播帶貨”時應嚴格遵守法律義務,主播應建立嚴格的選品團隊,仔細甄別商品商標,如果明知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銷售的,則需要承擔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刑事責任。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如主播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還利用直播平臺銷售和宣傳,可能會涉及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或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3、虛假廣告罪。如果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實施的僅僅是廣告代言行為,由于在該過程中并不會直接發生商品的有償轉讓,一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風險。

主播的民事責任分析

1、當主播被定性為廣告發布者、代言人的時候,如果消費者通過直播間所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主播明知產品質量不過關甚至存在問題,還在直播過程中夸大宣傳、虛假宣傳及欺騙、誤導消費者,那么就應該與直播平臺方、銷售方共同向消費者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如果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則需要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如果生產或銷售的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則需要承擔“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賠償責任”;如果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而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還應當賠償其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由此可見,本法所稱的廣告,即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直播帶貨即是利用網絡直播平臺的渠道推薦產品從而吸引消費者購買,符合《廣告法》對于廣告的定義,理應隸屬于商業廣告活動。

《廣告法》

第五十六條 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二條,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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