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wto貿易自由化原則包括(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自由化原則的含義。)

时间:2024-05-17 11:38:47 编辑: 来源:

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員會作出有關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進行雙邊磋商的請求。臨時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200天,在此期間,應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關要求。任何臨時措施的期限均應計入第6款下規定的期限。

8.如一WTO成員認為根據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進入其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和/或有關WTO成員進行磋商。此類磋商應在向保障措施委員會作出通知后30天內舉行。如此類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內使中國與一個或多個有關WTO成員達成協議,則請求進行磋商的WTO成員在防止或補救此類貿易轉移所必需的限度內,有權針對該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自中國的進口。此種行動應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9.本條的適用應在加入之日后12年終止。

第17條

WTO成員的保留

WTO成員以與《WTO協定》不一致的方式針對自中國進口的產品維持的所有禁止、數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列在附件7中。所有此類禁止、數量限制和其他措施應依照該附件所列共同議定的條件和時間表逐步取消或加以處理。

第18條

過渡性審議機制

1.所獲授權涵蓋中國在《WTO協定》或本議定書項下承諾的WTO下屬機構1,應在加入后1年內,并依照以下第4款,在符合其授權的情況下,審議中國實施《WTO協定》和本議定書相關規定的情況。中國應在審議前向每一下屬機構提供相關信息,包括附件1A所列信息。中國也可在具有相關授權的下屬機構中提出與第17條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員在本議定書中所作任何其他具體承諾有關的問題。每一下屬機構應迅速向根據《WTO協定》第4條第5款設立的有關理事會報告審議結果(如適用),有關理事會應隨后迅速向總理事會報告。

2.總理事會應在加入后1年內,依照以下第4款,審議中國實施《WTO協定》和本議定書條款的情況。總理事會應依照附件1B所列框架,并按照根據第1款進行的任何審議的結果,進行此項審議。中國也可提出與第17條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員在本議定書中所作任何其他具體承諾有關的問題。總理事會可在這些方面向中國或其他成員提出建議。

3.根據本條審議問題不得損害包括中國在內的任何WTO成員在《WTO協定》或任何諸邊貿易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并不得排除或構成要求磋商或援用《WTO協定》或本議定書中其他規定的先決條件。

4.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審議將在加入后8年內每年進行。此后,將在第10年或總理事會決定的較早日期進行最終審議。

第二部分 減讓表

1.本議定書所附減讓表應成為與中國有關的、GATT1994所附減讓和承諾表及GATS所附具體承諾表。減讓表中所列減讓和承諾的實施期應按有關減讓表相關部分列明的時間執行。

2.就GATT1994第2條第6款(a)項所指的該協定日期而言,本議定書所附減讓和承諾表的適用日期應為加入之日。

第三部分 最后條款

1.本議定書應開放供中國在2002年1月1日前以簽字或其他方式接受。

2.本議定書應在接受之日后第30天生效。

3.本議定書應交存WTO總干事。總干事應根據本議定書第三部分第1款的規定,迅速向每一WTO成員和中國提供一份本議定書經核證無誤的副本和中國接受本議定書通知的副本。

4.本議定書應依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的規定予以登記。

2001年11月10日訂于多哈,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除非所附減讓表中規定該減讓表只以以上文字中的一種或多種為準。

5.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市場準入委員會(包括《信息技術協定》)、農業委員會、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海關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口許可程序委員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保障措施委員會和金融服務委員會。

WTO自由貿易原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貿易原則:‘

無歧視待遇原則 也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指一締約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 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性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 指WTO成員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將自動地給予各成員方。 

國民待遇原則 指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透明度原則 指締約方有效實施的關于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一般援引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以及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必須迅速公布。 

貿易自由化原則 指通過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 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 

市場準入原則 指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 

互惠原則 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 

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指如果發展中國家在實施WTO協議時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物質準備,可享受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優惠待遇。 

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 指在調解爭端時,要以成員方之間在地位對等基礎上的協議為前提。調解人通常由WTO總干事來擔任 。

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自由化原則的含義。

結合當前實際,論述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中“貿易自由化”原則的運用

答:貿易自由化就是各成員方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降低和約束關稅,取消其所管轄的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擴大本國市場準入

考慮到各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里的貿易自由化可以解釋為:1不是絕對意義的貿易自由化2貿易自由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3允許發展中國家貿易自由化的程度低于發達國家4世界貿易組織對經濟轉型國家采取適合的政策措施,鼓勵其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

5世貿不是一個自由貿易機構

它只是致力于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促使成員方開放,由此營造一個公平無扭曲的競爭環境

WTO的基本原則是()。

WTO(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包括:

1.無歧視原則:又稱為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各成員國在貿易方面一視同仁,不得對不同國家實行歧視待遇。

2.透明度原則:要求成員國在制定和實施貿易政策時,應提高透明度,確保其他成員國了解相關信息。

3.自由貿易原則:鼓勵成員國通過談判逐步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實現自由貿易。

4.公平競爭原則:要求成員國在貿易活動中遵守商業道德,不得通過不公平競爭手段獲取利益。

5.穩定貿易原則:要求成員國通過制定和實施貿易政策,保持貿易環境的穩定和可預測性。

6.逐步自由化原則:鼓勵成員國通過談判逐步取消貿易壁壘,實現貿易自由化。

這些基本原則共同構成了WTO多邊貿易體系的基礎,旨在促進國際貿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推動全球經濟的增長和發展。

wto包含哪些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全文如下:

序言

世界貿易組織(“WTO”),按照WTO部長級會議根據《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協定》”)第12條所作出的批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憶及中國是《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創始締約方,注意到中國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后文件》的簽署方,注意到載于WT/ACC/CHN/49號文件的《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工作組報告書”),考慮到關于中國WTO成員資格的談判結果,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1條

總體情況

1.自加入時起,中國根據《WTO協定》第12條加入該協定,并由此成為WTO成員。

2.中國所加入的《WTO協定》應為經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協定》。本議定書,包括工作組報告書第342段所指的承諾,應成為《WTO協定》的組成部分。

3.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中國應履行《WTO協定》所附各多邊貿易協定中的、應在自該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的一段時間內履行的義務,如同中國在該協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該協定。

4.中國可維持與《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2條第1款規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記錄在本議定書所附《第2條豁免清單》中,并符合GATS《關于第2條豁免的附件》中的條件。

第2條

貿易制度的實施

(A)統一實施

1.《WTO協定》和本議定書的規定應適用于中國的全部關稅領土,包括邊境貿易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在關稅、國內稅和法規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區(統稱為“特殊經濟區”)。

2.中國應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適用和實施中央政府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TRIPS”)或外匯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級政府發布或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措施(統稱為“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

3.中國地方各級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措施應符合在《WTO協定》和本議定書中所承擔的義務。

4.中國應建立一種機制,使個人和企業可據以提請國家主管機關注意貿易制度未統一適用的情況。

(B)特殊經濟區

1.中國應將所有與其特殊經濟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這些地區的名稱,并指明界定這些地區的地理界線。中國應迅速,且無論如何應在60天內,將特殊經濟區的任何增加或改變通知 WTO,包括與此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

2.對于自特殊經濟區輸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產品,包括物理結合的部件,中國應適用通常適用于輸入中國關稅領土其他部分的進口產品的所有影響進口產品的稅費和措施,包括進口限制及海關稅費。

3.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在對此類特殊經濟區內的企業提供優惠安排時,WTO關于非歧視和國民待遇的規定應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國承諾只執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員、個人和企業可容易獲得的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實施或執行前,應請求,中國應使WTO成員可獲得此類措施。在緊急情況下,應使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最遲在實施或執行之時可獲得。

2.中國應設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TRIPS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規或其他措施在該刊物上公布之后,應在此類措施實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的合理時間,但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確定外匯匯率或貨幣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則會妨礙法律實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國應定期出版該刊物,并使個人和企業可容易獲得該刊物各期。

3.中國應設立或指定一買粉絲點,應任何個人、企業或WTO成員的請求,在買粉絲點可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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