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依2005年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裁決有)

时间:2024-04-30 06:48:06 编辑: 来源:

sp;    (三)仲裁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請書和仲裁答辯書的交換中一方當事人聲稱有仲裁協議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存在書面仲裁協議。

      (四)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地、獨立地存在的條款,附屬于合同的仲裁協議也應視為與合同其他條款分離地、獨立地存在的一個部分;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轉讓、失效、無效、未生效、被撤銷以及成立與否,均不影響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效力。

      第六條對仲裁協議及/或管轄權的異議

      (一)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員會也可以授權仲裁庭作出管轄權決定。

      (二)如果仲裁委員會依表面證據認為存在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協議,則可根據表面證據作出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決定,仲裁程序繼續進行。仲裁委員會依表面證據作出的管轄權決定并不妨礙其根據仲裁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與表面證據不一致的事實及/或證據重新作出管轄權決定。

      (三)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書面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提出。

      (四)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不影響按仲裁程序進行審理。

      (五)上述管轄權異議及/或決定包括仲裁案件主體資格異議及/或決定。

      第七條誠信合作

      各方當事人應當誠信合作,進行仲裁程序。

      第八條放棄異議

      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規則或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參加仲裁程序或繼續進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相關知識】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于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后,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于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于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法律主觀:

爭議(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認為另一方未能全部分或部分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而引起的業務糾紛。在國際貿易業務中,這種糾紛屢見不鮮,究其原因主要是: 1、賣方不交貨,或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品質、數量、包裝條款交貨,或單證不符等; 2、買方不開或緩開信用證,不付款或不按時付款贖單,無理拒收貨物,在F.O.B.條件下不按時派船接貨等; 3、合同條款的規定欠明確,買賣雙方國家的法律或對國際貿易慣例的解釋不一致,甚至對合同是否成立有不同的看法; 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遇到了買賣雙方不能預見或無法控制的情況,如某種不可抗力,雙方有不一致的解釋等。 由上述原因引起的爭議,集中起來講就是:是否構成違約,雙方對違約的事實有分歧,對違約的責任及其后果的認識相悖。 對此,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互諒互認精神,妥善解決。 二、違約及其法律后果 買賣合同 是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違反了合同義務;就應承擔違約的法律后果,受損方有權提出損害補償要求。但是,各國的法律或國際組織的文件對于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對該后果的處理有不同的規定和解釋。對此,應該了解和熟悉。 英國的〖貨物買賣法〗將違約分為違反要件和違 反擔保 兩種。 違反要件(breachof買粉絲ndition)是指違反合同的主要條款,即違反與商品有關的品質、數量、交貨期等要件;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違反要件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即受損方有權 解除合同 ,并有權提出損害賠償;違反擔保(breachofwarranty)是指違反合同的次要條款,在違反擔保的情況下,受損方只能提出損害賠償,而不能解除合同。至于在每份具體合同中,那個屬于要件,那個屬于擔保,該法并無明確具體的解釋,只是根據“合同所作的解釋進行判斷”。這樣,在解釋和處理違約案年時,難免帶有不確定性和隨意性。 與英國〖貨物買賣法〗不同,〖**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 公司 〗(1980年)則人違約的后果及其嚴重性進行判斷,將違約分為根本性違約和非根本性違約。根本性違約(fundamentalbreach)是指違約方的故意行為造成的違約,如賣方完全不交貨,買方無理拒收貨物、拒付貨款,其結果給受損方造成實質損害(substialdetriment)。如果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 合同無效 ,并可要求損害賠償。非根本性違約(nonfunbamentalbreach)是指違約的狀況尚未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受損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宣告合同無效。 三、索賠和理賠 索賠(claims) 索賠是指國際貿易業務的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地給另一方造成損害,受損方向違約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所謂理賠(settlementofclaims)是指違約方受理受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可見,索賠和理賠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又稱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貨物買賣合同簽訂以后,不是由于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和預防,又無法避免和克服的 意外事故 ,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也是一項法律原則。對此,在國際貿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規等各有自己的規定。1980年〖**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司〗在其免責一節中作了如下規定: “如果他(指當事人──編者)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該〖公約〗指明了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義務,是由于發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礙,而且這種障礙在訂約時是無法預見、避免或克服的可予免責。 五、合同中的 仲裁 條款 所謂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award),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許的仲裁程度裁定爭端,因而促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遵照執行。 目前,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內容繁簡不一,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1、仲裁地點的規定 在什么地方進行仲裁,是買賣雙方在磋商仲裁時的一個重點。 這主要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適用的實體法關系至為密切。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貿易對象和情況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種規定方法之一。 a、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b、可以規定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c、規定在雙方認同的第三者國仲裁。 2、仲裁機構的選擇

法律客觀: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國際或涉外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 3.國內爭議案件。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或臺灣地區的爭議;

3、國內爭議案件。

【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受案范圍(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案件。(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國際或涉外爭議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3.國內爭議案件。

依2005年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裁決有

法律分析:1、終局裁決;

2、中間裁決;

3、部分裁決。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書和證據材料以及其他仲裁文件,應一式五份;多方當事人的案件,應增加相應份數;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或證據保全申請的,應增加相應份數;仲裁庭組成人數為一人的,應相應減少兩份。

國際商事仲裁規則

法律主觀:

仲裁作為國際通行的爭議解決方式之一,相較于訴訟,具有無地域、級別管轄,程序靈活,一裁終局等特色。一、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原則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合意將他們之間業已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協議,它是國際商事仲裁得以發生的擔本依據。仲裁協議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它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有關合同時,在該合同中訂立的約定將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條款,是仲裁協議最常見和最重要的表現形式。(2)仲裁合同。它是指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有關當事人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共同簽署的一個將有關爭議提交補裁解決的專門性協議,仲裁庭在審理雙方當事人交付仲裁的爭議時:首先要確定雙方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則仲裁根本無從發生,仲裁庭無權對爭議進行裁決,即傅作出裁決,其仲裁裁決也會被有關國家拒絕予以承認和執行。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實際上就是仲裁庭應適用何國法律來確定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我們按照國際私法上合同準據法的一般理論,從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仲裁協議的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三個方面來進行分析。二、國內仲裁費用由誰承擔仲裁費用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應當交納的一定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用于給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由申請人或反請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請或反請求時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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