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國頒布對外貿易政策有哪些(論述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及其改革)

时间:2024-05-17 14:53:10 编辑: 来源:

中國的對外貿易政策是什么

中國現行貿易政策從中國外貿政策的歷史發展過程可看出,它屬于選擇型貿易政策.或者說是一種不斷發展變化的貿易政策。當然,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貿易政策都不是一成不變的.都是隨著世界經濟與國際關系的變化、本國在國際分工體系中的地位變化,以及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的變化等不斷調整的。此處所謂的選擇型貿易政策是相對于穩定而完善的成熟型貿易政策而言。中國對外貿易政策與成熟型貿易政策相比較,選擇型貿易政策一般都具有如下特點:

(1)動態性。即貿易政策處于不斷調整之中,而且有時這種調整是根本性的調整,從而形成不同經濟發展階段貿易政策差別很大的情況。

(2)不確定性。貿易政策受內外因素的影響很大,中國對外貿易政策而且這種影響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經濟體制變革等本質性因素。

(3)不規范性。貿易政策主要是依據本國的情況而制定的,明顯帶有本國的特色。與國際規范相差較大。

(4)不完善性。即在貿易政策體系、調節一L具、調節方式與手段的構建、相互配合與效率等方面尚存在很多不足,中國對外貿易政策還有待于進一步發展完善。

(5)目標明確。從30多年的改革開放進程,特別是后10年的發展來看,我岡的外貿政策緊密地配合改革開放的步伐.政策制定與調整的依據就是更好地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中國對外貿易政策向國際規范靠攏,與國際經濟接軌。

對外貿易政策是指一國政府根據本國的政治經濟利益和發展目標而制定的在一定時期內的進出口貿易活動的準則。它集中體現為一國在一定時期內對進出口貿易所實行的法律、規章、條例及措施等。它既是一國總經濟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又是一國對外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對外貿易政策是對各國在一定時期對進出口貿易進行管理的原則,方針和措施手段的總稱.對外貿易政策是一國政府在其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的總目標下,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對對外貿易活動進行的有組織的管理和調節的行為。它是一國對外經濟和政治關系政策和措施的總體, 它為發展經濟服務,并隨著國內外的經濟基礎和政治關系的變化而變化。

在對外貿易政策的執行和貫徹方面,國家一般設立一系列專門機構,按照對外貿易政策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管理。如在政府中設立外貿部或商業部作為對外貿易的行政管理機構;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地點設立海關作為進出口商品的通道,對商品進行監督查驗、征收關稅、查禁走私;設立進出口銀行,從金融上支持商品的進出口,發放出口信貸、辦理國際支付結算;設立商品檢驗局和衛生檢疫機構,從進出口商品的質量、衛生和技術標準等方面進行把關。 目前正是我國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而外部環境日趨復雜嚴峻,貿易摩擦更加頻繁,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需要經濟政治等各個層面全面推進。經濟領域改革中,對外貿易政策的適時調整、完善,對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升級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新中國以來的對外貿易政策是什么

1、采取出口導向戰略,鼓勵和扶持出口型產業,并進口相應技術設備,實施物資分配、稅收和利率等優惠,組建出口生產體系:實行外匯留成和復匯率制度:限制外資企業商品的內銷: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建立進出口協調服務機制等一系列措施。

2、實施較嚴格的傳統進口限制措施,通過關稅、進口許可證、外匯管制、進口商品分類經營管理、國營貿易等措施實施進口限制。

3、鼓勵吸收外國直接投資,鼓勵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和引進先進技術。與改革開放前相比,這一時期對外貿易政策是在對外開放前提下,更注重獎出與限入的結合,實行有條件的、動態的貿易保護手段,因此稱之為有管制的開放型貿易保護政策。

目前中國對外貿易政策

改革開放前:

1978年,中國進出口貿易額為355億元;2017年,根據海關總署的統計,中國外貿進出口總值已經達到27.79萬億元,是1978年的782.82倍。其中,進口額由1978年的187.4億元上升至2017年的15.33萬億元;出口額由1978年的167.6億元上升至2017年的12.46萬億元。

1978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381元人民幣,僅為同期印度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三分之二,是當時世界上典型的低收入國家。

改革開放后:

2018年4月世界貿易組織發布的年度全球貿易報告顯示,中國商品貿易出口繼續位居世界第一位,占全球份額的12.8%,而中國商品貿易進口僅次于美國,位居全球第二位。

與此同時,根據2017年商務部發布的《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中國2016年對外直接投資規模達到1961.5億美元,蟬聯全球第二大投資國地位,占全球外國直接投資規模的比重首次超過10%。

此外,自2016年10月1日起,人民幣正式被納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特別提款權(SDR)新的貨幣籃子,從而獲得國際主要貨幣的地位。

擴展資料

中國對全球貿易增長的貢獻不僅僅體現在日益龐大的貿易規模,中國經濟自身的轉型升級同樣對全球經濟與貿易的增長產生積極影響。

相關數據顯示,2013—2016年,中國最終消費對世界消費增長的年均貢獻率基本占據世界第一,按照不變美元價格計算,近幾年的年均

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要求: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一)對外貿易經營權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其一,可以從事外貿的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外貿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二,外貿經營權的獲得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務部發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對依法需要登記的外貿經營者的登記程序作出了規定。該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

外貿法第三章是關于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規定,依規定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對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方面,外貿法參照GATT第20條一般例外及第21條安全例外的規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范圍,將有關的世貿規則轉化為了國內法,也有利于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依外貿法第16條的規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進出口貨物與技術的管理上,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外貿法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并可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還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有關進出口貨物的配額、關稅配額,由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

(三)國際服務貿易

外貿法第四章是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該章依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的規定,就服務貿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規定。

依第26條的規定,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

(4)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四)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國內,對于在境外發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救濟。在借鑒他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

該法第29條所針對的是對進口貨物侵犯我國知識產權的處理。該條規定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第30條針對的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其專有權或優勢地位的情況,規定當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第31條規定針對的是外國政府的行為,為我國政府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我國經營者在國外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手段,規定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不能對來源于中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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