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國對外貿易現狀分析及對策以服裝美國為例(國際商務碩士論文題目)

时间:2024-05-20 01:18:01 编辑: 来源:

中國中小出口企業對外貿易現狀

對外貿易現狀分析

從宏觀層面分析,我國對外貿易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1.進出口貿易總額逐年增大。根據商務部的統計資料,中國的對外進出口從1978年206.4億美元增長到2002年6207.7億美元,2003年進出口總值更達到8512.1億美元,再創新高。

2.經貿格局發生了變化,但實質出口產品仍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工業附加值不高。以中國最重要的貿易伙伴美國(加上香港的轉口貿易,對美貿易占到中國總貿易的25%以上)為例。據美國商務部的統計,2002年中國對美出口排在前五項的商品分別是雜項制品(18.44%)、辦公用機械及自動數據處置設備(11.7%)、電信及聲音的錄制及重放裝置設備(10.74%)、鞋靴(8.7%)、電力機械器具(8.09%)。單從數據來看,中國對美出口以紡織服裝為主的格局已開頭發生變化,演算機通信類產品出口份額在上升。但是結合中國商務部的統計可以看到,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主要貿易方式仍然是加工貿易類。仍然是以勞動密集型

型產品為主、工業附加值不高。

3.貿易伙伴過于集中、抗風險能力不足。我國的貿易伙伴仍相對集中在歐亞和美洲,特殊是有限的幾個世界主要國家,如排前3位的分別為日、美和歐盟,對這三者的貿易額占到總額的近一半。這種貿易格局不具備足夠的抗風險能力,一個分明的例子就是近來由于這幾個主要貿易伙伴經濟不景氣紛紛采取保守的貿易政策使得中國的對外貿易額受到了較大的影響,到2003年中國的對外貿易順差為255.4億美元,同比減少了16.1%。

4.傳統的優勢產業受到國際市場比較大的影響。我國傳統的優勢產業主要是一些勞動密集型的產業,近幾年這些產業商品的國際市場有萎縮的現象,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1)新興的經濟高速發展的國家對我國出口貿易的沖擊,如墨西哥對我國紡織業的沖擊;(2)發達國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限制進口,如美國為了保護自己的國內產業限制進口,歐盟為了新加入的國家的利益限制進口等;(3)隨著中國經濟能力的增強,外國取消對中國的優惠政策。如歐盟決定取消對我國乳、蛋制品等六類產品的普惠制。這三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就是歐美等國家不斷對我國多種商品提出傾銷的控訴,使我國的出口受到了很大影響,一些優勢產業因此出現下滑的跡象。

從微觀層面分析,我國外貿企業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國際貿易及國際金融方面的人才缺乏使企業承擔更大的經營風險。有專家猜測過,中國入世后外貿及金融方面的人才缺口也許在20萬左右,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取得進出口許可權,這方面的人才缺口將會更大。在這種情況下總會有一些企業不能獲得自己需要的人才,并因此要承擔兩方面的額外風險:(1)由于不熟悉wto規則所需要承擔的風險;(2)由于金融知識的匱乏所要承擔的風險。假如不能規避這兩方面風險,企業就可能會遭受滅頂之災。

2.信息不對稱導致無序競爭。出口企業很難猜測自己將要進軍的市場到底有多大容量、有多少競爭對手。但對立一方則不同,它根本上可以搞清楚目標進口地的該種商品的產能,舉例來說,中國的一家企業想對美國出口家具,它是不清楚全世界會有多少家具制造商將向美國提供家具的,但美方則不同,假如它想從中國進口家具完全可以通過—些正常的信息渠道調查清楚中國家具產業的產能。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造成的嚴重后果就是行業的無序競爭:看到去年某種商品出口旺盛,今年大家就會都來生產,結果造成產品的大量積壓、競相降價,讓進口方得了利,更嚴重的可能給人以傾銷的口實,從而導致這種產品在各國引起連鎖的反傾銷效應,完全喪失國際市場。

3.研發能力不足阻礙我國產品進入國際市場。中國在10年前打過一場漂亮的家電保衛戰,眾多的國內家電企業憑借價格優勢取得了國內的絕大部分市場份額。可惜后來國內家電業在同行業競爭中總是把價格戰當作最后致勝的法寶,忽視產品的創新,結果當洋家電以更高的性能重新殺入我國市場后馬上 奪取相當大的一部分市場,這種情況完全可以類推到其他行業。中國的外貿企業由于技術達不到要求被拒之門外的事屢見不鮮。而且由于技術水平的原因,我國的產品很難擠入高檔次系列。研發能力的不足也使我國企業產品附加值不高。

若干對策建議

1.完善中心、省、市-分級化治理的縱向體系

其實中心、省、市-分級化治理體系是業已存在的事實,完善這一體系將對完成我國的對外貿易結構性調整起到要害性作用,完善體系一個重要內容是明確確定對這一體系各級治理的控制目標或任務。

中心一級外貿部門的任務應包含以下幾項:(1)參與wto規則及雙邊協議的制定及修改。加入wto雖然總體上來看對我國有利,但有些wto的規則的確對發展中國家是不利的。以中美簽訂wto協議有關農業條款和金融條款為例,這份協議規定如某產品大量涌入美國市場,美國政府可以采取特殊手段保護國內產業。具體來說,任何一項產品,在美國市場上忽然增長20%-30%,美國就可采取禁止進口等斷然措施,而不需提供國內產業受傷害的證據。這個條款與反傾銷法案相比要更為苛刻。此類對發展中國家不利的條款還有很多,中心一級外貿部門顯然應積極主動地參與此類協議的修訂,為我國的外貿企業爭取利益,變被動接受為主動爭取。(2)分析全國性商品進出口結構,制定相關的產業政策。商務部可以通過對進出口結構的分析,找出競爭優勢、劣勢產業,產能過剩和產能不足產業,制定相關產業政策,抑制過剩,發展不足。(3)為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提供政策幫助。中國的貿易伙伴相對集中,不利于抗擊風險,海外市場的開拓雖然靠的是企業或行業,但政策性的幫助也很重要,這些政策只能由商務部提供,這樣才干使國內企業大膽進軍新的國際市場。(4)對外貿進出口許可證發放的控制。商務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的統計數據對外貿企業實行末位淘汰,每年取消一部分企業的外貿經營權,保證外貿企業處于良性經營及競爭狀態,這樣可以減少一些無序競爭。(5)為企業提供完備的信息服務。

省、市兩級外貿部門的任務相對類似,主要有:一是分析本地區進出口產品結構,確定本地區的優勢產業;二是為本地區的進出口產品提供各方面的幫助。

2.樹立以專業外貿公司為紐帶的行業內部的橫向戰略聯盟

中心、省、市-的縱向治理體系雖然可以解決宏觀層面的一些問題、但外貿企業碰到的微觀難題則應依靠于同行業間的橫向聯盟的樹立,這種戰略性的聯盟是以專業的外貿公司為紐帶的。

橫向聯盟不同于傳統的行會,它是一種戰略聯盟,沒有硬性規定的責任和義務,這一點使它與行會區別開來。這種松散的結構形式可以保證成員可以相對比較自由、獨立地進行生產經營,但通過專業外貿公司為紐帶,又能在以下方面可以為聯盟的成員提供幫助。

(1)人才自由流動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在這種聯盟體系下,不需要每個外貿企業都要有自己的外貿專業人才。通過專業外貿公司為媒介,專業人才可以作為流動資源,只有在項目需要的時候他才在這個公司工作,這種方式還有利于企業降低成本,因為公司不用固定地支付人才費用。

(2)應對沖擊,特殊是關于傾銷的控訴。在國際市場上一旦碰到關于傾銷之類的情況,只有全行業統一口徑才干在國際談判中取得相對較好的效果,這時候聯盟的結構會變得暫時緊密。而且聯盟的樹立也有助于減少個別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擾亂出口秩序的情況,因為不規范的行為雖然不會受到直接的制裁(戰略聯盟不具備這種功能),卻可使不守規則的企業被排除出聯盟,降低企業的商譽。

(3)樹立行業信息平臺,變事后控制為事前控制。戰略聯盟一個很重要的任務就是為成員提供決策所需要的本行業具體的數據。而且聯盟也可以做出行業分析、企業排名,猜測下一期的進出口,并通報商務部,為商務部許可證的發放決策提供依據,預防后一期的無序競爭,變事后控制為事前控制。舉例來說,2002年對美國出口服裝300億美元,考慮到世界經濟競爭形勢,預期2003年會出口310億美元,服裝行業聯盟將此結論通報商務部,商務部因此決定增減許可證發放、從而避免了這樣的一種后果:過多的服裝企業為美國提供服裝導致價格的惡性競爭,造成出口量增加,出口額反而減少,美國還提出了一項反傾銷控訴。有了這種信息平臺顯然有利于緩解信息不對稱對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3.企業自身重視價值工程分析

行業間的橫向戰略聯盟是一種松散的聯盟形式,聯盟成員間依舊存在自由競爭關系,所以企業自身應該努力,提高產品競爭力。這就要求企業運用價值工程來指導產品的研發、生產。企業實行價值分析過程中可以利用外部資源。自身研發能力不足可以借助高校資源,企業和高校間也可以樹立一種長期的戰略合作關系,將高校的人才資源轉化為企業的經濟效益,對企業和高校是一種雙贏策略,而且也是一種相對快捷的方式。

以三個方面的對策并不是相互獨立,而是互動的。聯系它們的紐帶是信息,借助現代化的信息交流平臺,這些對策的相互作用將會促使我國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的轉變。

國內外對“我國遭遇反傾銷”這個問題研究的現狀!詳細的~!!

一,發展歷程

1958年1月1日生效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即通常所說的《羅馬條約》,首次確立了歐共體的建立是以海關聯盟為基礎的原則.該條約第113條規定,在共同體形成之后,共同體有權制定統一的對內及對外貿易政策,在其內部將取消關稅,在對外貿易中可以根據歐共體利益的需要實施一系列保護性措施.《羅馬條約》為歐共體反傾銷法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是歐共體反傾銷立法的法律依據.

1968年歐共體反傾銷法以關貿總協定多邊貿易談判--肯尼迪回合中達成的反傾銷守則(以下簡稱1967年守則)為藍本制定的,即歐共體第459/68號規則,其內容多與守則相同.但該協定遭到美國的強烈抵制.

1973年歐共體公布了第2011/73號法令,對1968年的法令進行了修改,加強了歐共體委員會(即現在的歐盟委員會)在反傾銷調查中的權利,增加了協商程序.

1979年歐共體公布了第1681/79號法令,強調了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增加了程序上的透明度,規定在征稅前要向出口商或進口商披露基本事實和理由,同時明確了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標準,并首次規定了低于成本銷售的問題.

隨著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對1967年守則的修改,歐共體又于1979年頒布了第3017/79號法令,強調了公開公布通知的要求,對商業機密材料的處理做出了更具體的規定,并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傾銷的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進行了規定.因為在該年,歐共體首次遇到了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傾銷問題,即歐共體首次對來自中國的糖精反傾銷案.

1984年歐共體頒布了第2176/84號法令,首次規定了"日落條款"(即一般情況下反傾銷措施在實施5年期滿時將自動終止).該條款后來被WTO《反傾銷守則》采納.

1987年歐共體第1761/87號法令增加了反規避措施,當時GATT并未將反規避問題納入反傾銷守則.

1988年7月11日,歐共體通過了第2423/88號法令,新增加了反吸收條款(anti-absorption),即如反傾銷稅是由進口商承擔轉而由出口商承擔,則可能導致原反傾銷稅的提高.

1994年以來,歐盟 反傾銷法進入其最活躍時期.1994年3月對歐共體反傾銷法進行了重要修訂,即部長理事會決定征收反傾銷法的決策程序從特定多數表決制度變為簡單多數表決制度;同時,對反傾銷程序的各個環節規定了更嚴格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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