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國對外貿易促進會職能(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屬于什么機構)

时间:2024-05-18 17:41:21 编辑: 来源: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是做什么的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是由中國經濟貿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團體組成的全國民間對外經貿組織,成立于1952年5月。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中國貿促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縮寫為 CCPIT。

中國貿促會的宗旨是: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開展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及各種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等活動,促進中國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和經濟關系的發展,增進中國同世界各國人民以及經貿界之間的了解與友誼。指導、協調中國貿促會各地方分會、行業分會、支會和各級國際商會的工作;負責對各分支機構及會員的服務及培訓工作。負責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國際商會的對華業務和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會員與國際商會交往的有關事宜。辦理其它促進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有關事宜。

目前,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已同世界上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工商企業界建立了廣泛的經貿聯系,與300多個對口組織簽訂了合作協議,并同一些國家的商會建立了聯合商會;同時,中國貿促會還在16個國家和地區設有駐外代表處。在國內,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50個地方分會、600多個支會和縣級國際商會,還在機械、電子、輕工、紡織、農業、汽車、石化、商業、冶金、航空、航天、化工、建材、通用產業、供銷合作、建設、糧食、礦業、煤炭、物流等部門建立了20個行業分會,并對中國對外服務工作行業協會予以指導,全國會員企業近7萬家。

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及其所屬業務部門已經加入了許多國際組織,其中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國際許可證貿易工作者協會、國際海事委員會、國際博覽會聯盟、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聯合會、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國際商會等。

中國貿促會主要職責與任務:

(1)、開展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經濟貿易界、商協會和其他經貿團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外國經濟貿易界人士和代表團組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技術代表團、企業家代表團出國訪問和考察,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它們的活動;負責與外國對口組織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外國在華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向國外派遣常駐代表或設立代表處;組織、參加或與外國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

(2)、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展覽會的活動,主辦、參加世界博覽會,赴國外主辦中國貿易展覽會和參加國際貿易博覽會;負責全國赴國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的歸口協調及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

(3)、安排和接待國外來華舉辦的經濟貿易或技術展覽會,主辦國際專業性或綜合性展覽會,組織并主辦國際博覽會;協調國內有關方面接待外國來華經濟貿易與技術展覽會。

(4)、辦理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事仲裁事務;出具中國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書;受理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簽發和認證對外貿易和海上貨運業務的文件和單證;為到國外從事臨時出口活動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出具有關單證冊,并對其提供擔保。

(5)、代理中國企業在國外或外國公司和個人在中國的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辦理有關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的買粉絲、爭議及技術貿易等業務。

(6)、開展國內外經濟調查研究和經濟貿易信息的搜集、整理、傳遞和發布工作,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方面的信息和買粉絲服務及國內外公司、企業的資信調查服務;聯系、組織中外經貿界的技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發行對外經濟貿易報刊以及其它出版物;組織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承辦中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買粉絲、法律顧問工作。 (7)、指導、協調中國貿促會各地方分會、行業分會、支會和各級國際商會的工作;負責對各分支機構及會員的服務及培訓工作。

(8)、負責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國際商會的對華業務和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會員與國際商會交往的有關事宜。

(9)、辦理其它促進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有關事宜。

希望對你有用。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屬于什么機構

法律分析:一、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是民間組織 。

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是由中國經濟貿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團體組成的全國民間對外經貿組織,成立于1952年5月。

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中國貿促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縮寫為 CCPIT。

四、中國貿促會的宗旨是: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開展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及各種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等活動,促進中國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和經濟關系的發展,增進中國同世界各國人民以及經貿界之間的了解與友誼。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

第四條 根據中國政府的授權,中國貿促會承辦相關工作,并接受政府的指導。

第五條 中國貿促會系法人。可以同各國、各地區有關組織和機構、國際組織簽訂促進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協議、議定書和其他文件。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有哪些職能?

(一)擬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起草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實施細則、規章;研究提出我國經濟貿易法規之間及其與國際多邊、雙邊經貿條約、協定之間的銜接意見。(二)擬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三)研究擬訂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的政策,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四)研究制定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進出口配額計劃,確定配額、發放許可證;擬訂和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五)擬訂并執行對外技術貿易、國家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依法頒發與防擴散相關的出口許可證。(六)研究提出并執行多邊、雙邊經貿合作政策;負責多邊、雙邊經貿對外談判,協調對外談判意見,簽署有關文件并監督執行;建立多邊、雙邊政府間經濟和貿易聯系機制并組織相關工作;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重要事務,管理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根據授權,代表我國政府處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系,承擔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多邊、雙邊談判和貿易政策審議、爭端解決、通報買粉絲等工作。(七)指導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常駐聯合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經貿代表機構的工作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的有關工作;聯系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中國機構和外國駐中國官方商務機構。(八)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九)宏觀指導全國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國外商投資情況,定期向國務院報送有關動態和建議,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擬訂和貫徹實施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核準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核準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和管理全國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具體工作。(十)負責全國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并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買粉絲等業務的管理;擬訂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準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并實施監督管理。(十一)負責我國對外援助工作;擬訂并執行對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簽署并執行有關協議;編制并執行對外援助計劃,監督檢查援外項目執行情況,管理援外資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專項基金等我國政府援外資金;推進援外方式改革。(十二)擬訂并執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政策、貿易中長期規劃;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經貿主管機構和臺灣受權的民間組織進行經貿談判并簽署有關文件;負責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貿聯絡機制工作;組織實施對臺直接通商工作,處理多邊、雙邊經貿領域的涉臺問題。(十三)負責我國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代表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進出口商會和有關協會、學會的工作。(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商務參贊

使館中負責同駐在國外貿部門進行聯系和交涉的外交人員,一般由派遣國外貿主管部門派出。其職責是向本國主管部門報告駐在國的經濟、貿易發展情況,準備貿易協定的簽訂工作并監督其執行,簽訂或協作簽訂重要的貿易合同。商務參贊通常是使館商務處負責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都有哪些部門?哪個好?

辦公室 會務部 國際聯絡部

展覽部(展覽管理辦公室)

經濟信息部 人事部(外事辦公室)

財務部(直屬財務處) 直屬機關黨委 離退休干部辦公室

資產管理中心 機關服務中心

貿易推廣交流中心 法律事務部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局 專利商標事務所

中國國際商會

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

中國對外服務工作行業協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

中國海商法協會秘書處

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中國分會秘書處

國際許可貿易工作者協會秘書處

海峽兩岸經貿協調會

港澳 日本 韓國

海灣 澳大利亞 美國

墨西哥 加拿大 德國

法國 英國 意大利

比利時 俄羅斯 新加坡

巴西 哥斯達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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