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的保險人(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时间:2024-06-01 14:36:51 编辑: 来源:

中國居民跨境購人壽保險是否可行

你好,關于你這個問題下面是我個人的一些看法。

北京晚報3月14報道稱,從3月14日起境內居民通過跨境電子支付購買人壽保險、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產品被叫停,而意外保險、醫療保險單筆支付金額不可超過3萬元人民幣。

仔細看完報道,并不是來自監管部門的統一指令,而是個別保險公司下發的通知。比如:中銀人壽通知保險專屬代理部及企業營銷部,由2016年3月14日起,暫停內地人士通過銀聯信用卡或銀聯戶口以“通聯支付”方式繳保費,直至另行通告。此外,友邦及中國人壽的客戶之前采用“廣州跨境”的方式支付保費,每張保單的刷卡金額上限為100萬港元,該支付管道同時被叫停。

不過,無論如何都或有官方背后的“旨意”。因為,叫停的最終目的是加強外匯管制,防止外匯借道去香港買保險而流出。這種分析主要基于兩種原因:

一是香港保單不僅收益高、保障全面,而且掛鉤美元,香港保險的優惠都針對港幣及美元保單,隨著人民幣貶值、美元升值,內地投資渠道減少,投資風險增大,即所謂的資產配置慌,同時,央行不斷放水貨幣,市場流動性充裕,“資產配置荒”愈加凸顯,促使香港保單越發炙手可熱。

二是這次叫停的都是投資型保險,比如投資型返還分紅類保險產品,被限制的是大額萬能險保單。而部分香港保險公司的大額萬能險產品,保單價值較高,第二年即可取出。香港保單更大的優勢是,投保人還可以利用保單貸款,而采用保單貸款支付保費亦可以,每年的收益可超過利息。內地保險公司雖然多年力推保單抵押貸款,但效果幾乎沒有。

一方面香港投資型保單到期收益率較高,而且既是不到期其變現方式和渠道較多,比如方便的保單抵押貸款等,另一方面香港保單到期可以直接變成美元資產,而香港是人民幣主要的、最大的離岸市場。而離岸市場人民幣貶值速度快于在岸,貶值幅度大于在岸。在今年1月份離岸與在岸人民幣差額高達1000多個基點,在干預下至今雖有較大幅度縮小,但仍存在差額。也就是說,購買香港保單可以“三頭賺”:一賺香港保單高于內地的收益率,二賺人民幣貶值、美元升值帶來的匯差收益,三賺在岸與離岸人民幣價差套利。這是內地敏銳投資者購買香港保險特別是投資型分紅險的原因。

另外一個問題就出現了,即:內地居民購買香港保險必將消耗外匯儲備,導致外匯流出境外。這就引起懷疑,雖是個別保險公司叫停香港投資型保險,對其他險種購買限制一定限額,其背后必然有“官方旨意”的原因。

包括外匯監管部門以及內地保險公司,都應該抱著“開放經濟”的思維來對待內地居民購買香港保險。

一是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或者說人民幣無限制地自由兌換和使用改革是大勢所趨、勢不可擋,香港又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是人民幣最大的離岸市場,何不率先在內地與香港實行人民幣完全自由兌換使用呢?

二是既然內地出現“資產配置荒”,內地居民投資渠道少而風險較大,那么,像以前一樣不限制內地居民購買香港保險,是給內地百姓辦的一件實實在在的實惠事。突然叫停和限制內地居民購買香港保險,不利于拓展內地百姓投資渠道,打壓和損失的是內地百姓的財富。

三是叫停和限制內地居民購買香港保險,雖然是個別保險公司所謂,但是給全球投資者的印象是,中國開始利用行政手段管制外匯,收緊百姓使用外匯政策了。這與中國承諾的推進改革背道而馳,必將給國際社會以口實。如此匆忙叫停內地居民購買香港保險得不償失。

以開放經濟思維不限制內地居民通過電子商務、銀聯等渠道購買香港保險有利于內地保險行業的發展。給內地保險行業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外部壓力,倒逼內地保險公司產品升級、加大創新力度,給投保人提供更高回報、更強保障能力的保險品種。

目前,隨著網絡大發展,跨境支付結算渠道越來越多,個別保險公司叫停或者限制內地居民購買香港保險或不一定能夠限制住。從宏觀政策大趨勢上看,鼓勵企業走出去,鼓勵居民海外投資是宏觀政策大方向,這是開放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能被扭轉或背道而馳。

從微觀層面來說,很多內地顧客已在香港開立銀行賬戶,加上有其他支付工具選擇,對內地居民在香港買保險影響或不大。同時,由于銀聯沒有就每年用卡次數設限,保險公司可將保單收費分拆多次處理,也不受單次限額影響。

當然,與其這樣遮遮掩掩,給內地居民帶來如此麻煩和交易成本,倒不如與以前一樣完全放開內地居民購買香港保險,同時,放開內地居民購買和投資香港其他投資品和理財產品,讓內地百姓光明正大、堂堂正正通過跨境網絡交易渠道、銀聯平臺等身在內地就可以無限制地購買香港保險,投資理財,分享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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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采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并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于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并未包括投資于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采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于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后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采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采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采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并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圍的界定不科學

1、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國法設立95%以上的股權屬我國企業的投保人。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分擴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圍。雖然這類投保人是我國企業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資產所有者是我國企業,為了全面保護我國的利益似乎應該對他們進行保護,然而這種做法與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單邊主義模式不相符,無法實現代位求償權。在單邊模式下的代位權行使以外交保護權為理論依據,而外交保護權的行使又受“國籍連續”規則的限制。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作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將因其不具有我國國籍而導致我國的承保機構無法行使代位權,達不到保護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將“以中國法設立的由香港、澳門、臺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企業”排除在投資保險范圍外的做法,實際上不恰當的縮小了合格....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法律分析: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海外投資保險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只限于政治風險,如征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于進行事后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 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中國的保險業具體是那一年從國外引進的?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國第一家全國性大型綜合國有保險公司的誕生

1958年12月,全國財政會議正式決定全面停辦國內保險業務

1979年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召開了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停辦20多年的國內保險業務開始復業

中國保險學會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其中對財產保險合同作了原則規定,成為制訂相關法律的依據

1983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升格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1984年1月1日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監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之后第一部對保險企業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日,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企業,當時的平安保險公司由招商局與中國工商銀行共同出資設立,是新中國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國內成立的第二家全國性商業保險公司,平安保險的成立與后來發展所創造的貢獻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1991年5月13日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立,中國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國人民保險(中國人壽前身)、中國平安保險、中國太平洋保險國內三大保險企業并延續至今

1991年9月,開始起草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一部保險法

1993年,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引進美國摩根斯坦利和美國高盛集團兩大國際投資銀行入股平安13

7%的股份,成為新中國第一家引進外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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