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油銷售管理系統(銷售散裝汽油未實名登記處罰依據)

时间:2024-05-15 04:06:13 编辑: 来源:

銷售散裝汽油未實名登記處罰依據

依法給予該加油站警告行政處罰并責令當場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罰款20000元、對責任人給予罰款2000元的處罰購買散裝汽油未實名登記被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三天。

一、為什么私賣汽油構成了非法經營罪?

(一)根據商務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第27條的規定,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并且,只有企業而非個人才可以從事成品油零售。該辦法所說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二)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第35條的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從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可見,經營危險化學品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的相關危險化學品名錄,“汽油”屬于危險化學品,柴油未在該名錄中出現。

(三)刑法第225條第1款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屬于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行為之一。我國對一些關系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實行限制經營。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有資格經營。非法經營罪所指的“限制買賣物品”強調的是經過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為非許可不得經營的物品,否則,就不屬于該條所指的“限制買賣的物品”。

汽油既屬于成品油,又屬于危險化學品。汽油不僅被部門規章,還被行政法規規定為非經許可不得經營。在沒有任何安全設備或措施的條件下私賣汽油的行為,極易因儲存不善引發爆炸等后果,具有社會危害性。

二、私存汽油造成的危害

最簡單的算法是一噸汽油(普通)燃燒后能夠釋放熱能約6GJ(/ton),如果真能爆炸的話,假設反應瞬間發生,就算1秒,那么爆炸功率相當于46Gw,一個普通的家用轎車輸出功率約50kw,這個數相當于約1000000輛車同時撞墻的效果。

三、運輸、銷售散裝汽油的危害:不安全。

四、對運輸、銷售散裝汽油處罰的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需要購買散裝汽油時怎么辦?

(一)如果是個人因生產、生活等需購買散裝汽油的,購買人應提供由所在社區(村委會)同意的申請(注明用途、數量)、本人身份證件等,到屬地派出所開具散裝汽油購買證明,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購買。

(二)如果是單位因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需購買散裝汽油的,經辦人應提供單位介紹信(注明用途、數量)、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本人身份證件等,到屬地派出所開具散裝汽油購買證明,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購買。

(三)如果是機動車輛因途中燃油耗盡需臨時購買散裝汽油的,購買人需提供身份證、行駛證原件,經查驗登記并經加油站負責人簽字批準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員負責送油、加油。

(四)關于加裝散裝汽油的管理規定

購買散裝汽油,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登記;無有效身份證件的,必須憑公安機關開具的證明,經實名登記后方能購買;若加油站遇到前來購買散裝汽油而未帶有效身份證件的可疑人員,要拒絕銷售并及時撥打110或直接報告當地派出所。

嚴禁向非法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銷售汽油,嚴禁加油站給無牌照的二輪、三輪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加裝燃油動力裝置的人力三輪車、燃油助力自行車等車輛加油。嚴禁向塑料容器內加注汽油。

同時,嚴禁向塑料容器、非法上路車輛(無牌無證摩托車)、短時間內反復加油、暴力威脅等情況的車主加油。若遇特殊情況,請及時報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 未依照規定對槍支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的;

(二) 未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

(三) 未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四) 違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決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加油站買散裝柴油處罰

違規出售散裝柴油。

一直以來,公安部門嚴防不法分子利用購買散裝汽油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消除潛在風險隱患。各派出所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情況,對抽查時發現的問題立即責令其進行整改。但高某新、李某在明知購買散裝汽油需對購買人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登記的情況下,未按實名登記規定查驗登記身份證銷售散裝汽油。最終,東阿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對兩個加油站分別予以罰款五萬元。

加油站散裝汽油管理制度

一、加油站是使用加油機為機動車輛加注汽油、柴油、潤滑油的專門場所,不得隨意銷售散裝汽油。

二、各單位、個人因正常生產、生活活動或機動車輛因途中燃油耗盡需要購買散裝汽油的,購買人應出示單位證明或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工作證)等有效證件的影印件。

三、加油站應認真查驗和登記散裝汽油購買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等,由購買人在登記薄上簽名留存。散裝汽油銷售情況實行登記報備制度。

四、對不提供相關證明購買散裝汽油或在加油站尋釁滋事,擾亂加油站治安秩序,侵害加油站員工人身安全,毀壞加油站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加油站要及時報請公安局查處。

五、對違反規定銷售散裝汽油的加油站,將列入重大隱患單位整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業整頓;對因違規銷售散裝汽油被不法人員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各加油站應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杜絕盜賣、私賣、違規銷售散裝汽油的行為,防止因盜賣、私賣、違規銷售散裝汽油而引發重大案(事)件。

七、各加油站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加強維護保養,在進出口、登記處、加油站要留存散裝汽油購買人的車輛型號、牌照等。

八、嚴禁加油站私自銷售散裝汽油,對違法銷售散裝汽油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查處。

九、本通告所指的散裝汽油是指向機動車輛油箱以外的容器內加注、銷售的汽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公安部散裝油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落實散裝汽油銷售“實名購買、實情登記、實時上傳(簡稱三實)”制度,同時,加油站如果遇到購買散裝汽油而未帶有效身份證件的可疑人員,要拒絕銷售并及時撥打110或直接報告當地派出所。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散裝汽油購銷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 二、加強指導、嚴格監管,全面落實散裝汽油購銷實名登記制度。各地公安、商務、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指導、督促成品油銷售企業切實加強經營管理,全面建立、嚴格落實散裝汽油購銷實名登記制度。對散裝購買汽油的單位和個人,加油站要認真查驗和登記購買人或經辦人的單位、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軍官證、駕駛證等)、購買數量及用途等,確保人證一致,登記信息準確,并監督加油全過程,注意發現、及時報告可疑情況。對散裝購買汽油的,要求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鐵桶。各地特別是大中城市要借鑒山東濟南、浙江杭州等地運用信息化手段研發應用“散裝汽油購銷實名登記系統”的經驗做法,推廣使用身份證識別儀自動采集購買人、經辦人身份信息,并與公安警務信息系統對接,實時進行購買登記、信息采集、傳輸比對,對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公安機關要及時落地核查。對暫時無法實現網絡自動傳遞的,加油站要及時將實名登記的信息向轄區派出所書面報送,由派出所錄入公安警務信息系統,實現對散裝汽油購銷情況的動態治安管控。

油位計量管理系統

該系統采用了目前先進、成熟的計算機網絡和數據庫技術,以《石油產品密度測定法及計量換算表》(GB1884 1885—80)(1980年版)的技術數據為依據,計算過程全部采用國標計算方法,即用M=V20*ρ20*F,和推導公式Gt=ρ20*K*F進行計算,各類技術參數分別為:視溫度在-25—+50℃之間,視密度在0.6000—1.009 g/cm3之間,油溫在-25—+50 ℃之間,標準密度在0.6000—1.050g/cm3之間開發的成品油計量管理信息系統。

軟件適用行業:成品油銷售行業的油庫、加油站

本系統主要實現功能:

一、基礎數據管理:基礎數據維護完成與系統運行有關的基礎數據的初始化維護,包括使用單位、用戶、權限、發貨單位、發站、收貨單位、到站、存儲油罐維護、臥罐容積表、立罐容積表、汽車油罐、汽車油罐容積表、油品、流量計、定額損耗率、鐵路運輸運距的維護。

二、油庫存儲油罐日常計量管理:存儲油罐日常計量是油庫日常業務之一,按照油庫日常工作內容,系統設計分成日常計量、計量臺賬復核、轉油作業、存儲損耗計算等日常操作處理。日常計量模塊中計量人員只需錄入當天測量數據,系統自動計算標準密度、質量、體積、盈虧及各類報表;系統具有公司主管部門對油庫存儲油罐日常計量業務數據審核功能,一經審核,計量人員無法修改業務數據,這對加強公司業務風險預防具有重要意義。

三、鐵路罐車收油計量管理:對鐵路罐車來貨的收油作業進行處理。根據業務流程,系統分成收油計量登記,收油復核,計量單打印三個子功能模塊。系統實現鐵路罐車容積表電子化,自動查表計算,即可以計算鐵路罐車(型號為G60)所成品油不同液面高度的容積值,計算結果符合相關技術法規規定;系統根據不同品名、原發量、發貨單位、到貨單位自動計算定額損耗、超溢耗、定耗率、超溢耗率等業務數據,單車溢耗超界報警功能;自動生成各類報表;可以進行數據編輯、存盤、打印收發貨計量單;對其臺賬具有復核和公司主管部門審核功能。

四、公路收油計量管理:對公路汽車罐車來貨的收油作業進行處理。根據業務流程,系統分成收油計量登記,收油復核,計量單打印三個子功能模塊。系統實現公路汽車罐車容積表電子化,自動查表計算,即可以計算公路汽車罐車所裝成品油不同液面高度的容積值,計算結果符合相關技術法規規定;系統根據不同品名、原發量、發貨單位、到貨單位自動計算定額損耗、超溢耗、定耗率、超溢耗率等業務數據,單車溢耗超界報警功能;自動生成各類報表;可以進行數據編輯、存盤、打印收發貨計量單;對其臺賬具有復核和公司主管部門審核功能。

五、統計報表管理:更進一步完善了系統功能,為管理部門提供了各種綜合數據的統計報表和可供決策的信息。包括:油罐存儲油品計量登記表、油罐計量記錄表、油罐動態日報、油罐動態月報、油品進出存統計表、物流購銷存盤點表、鐵路購進組合查詢、鐵路購進匯總查詢、公路購進組合查詢、公路購進匯總查詢。

六、密度換算功能:為了發油臺發油,系統設計了密度換算功能,計算計重密度和發油換算系數,生成油庫付油密度(換算系數)通知單,

七、數據信息分析功能:該系統支持公司高層決策、中層控制、基層運作的集成化的管理系統,為實現高層決策,系統對多年數據深層次挖掘,進行數據信息分析,以各類圖表形式發映油庫購進、出庫、庫存分析,并且分析相鄰兩年同期相關指標比較及幅度。

八、實現業務風險管理:系統實現風險的快速預警,科學計算油庫合理庫存,為公司管理層加強風險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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