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互市貿易管理辦法新政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試行辦法)

时间:2024-05-17 01:06:47 编辑: 来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對外開放,發展邊境貿易,繁榮邊境地區經濟,富民興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邊民互市貿易,是指兩國邊民、單位之間按照鄰國雙方達成的協議,在邊境地區指定地點,在限定的商品品種和交易限額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易活動

第三條邊民互市貿易遵循“互利互惠、富民興邊,互通有無,引缺泄余,增進兩國睦鄰友好關系”的原則

參加邊民互市貿易的單位和邊民,都要遵守所在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第四條邊民互市貿易市場應按照方便邊民、單位交易,利于監督管理,利于邊境安全和邊界的清楚與穩定的原則設置

我方邊民互市市場,一般應設在邊境地區適宜開放邊民互市的地方

第五條我方邊民互市貿易市場地點,由邊民互市管轄縣(市)人民政府牽頭,公安、工商、外事、外貿等部門共同實地勘定,經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同意,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后,同對方協商達成協議,按照協議經批準建立的邊民互市貿易市場,都要掛市場名稱牌匾

第六條進入邊民互市貿易市場進行商品交易的,必須是毗鄰兩國地方政府雙方商定范圍的人員

我方允許邊境居民、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公民,持合法有效證件,進入毗鄰國的邊民互市貿易市場

第七條我方國營、集體、三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事邊民互市貿易,必須出示《營業執照》和相關證件

第八條毗鄰兩國從事邊民互市貿易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持兩國政府約定的通行證和身份證

第九條毗鄰國持護照從事探親、旅游和公務人員,允許從事邊民互市交易活動

第十條我國允許參加邊民互市貿易的單位和人員,只準購銷我方允許攜帶出入境的商品

第十一條對邊民互市貿易中需要進行檢疫、檢查的物品,有關部門要依法進行檢查、檢疫

第十二條嚴禁販毒、走私等違法活動

不準違禁品、走私品進入邊民互市貿易市場

第十三條從事邊民互市貿易的國外客商及邊民攜帶國家允許自由兌換的貨幣、金銀制品,經申報放行,不受限制

第十四條邊民互市允許易貨交易,在自定比價,自由流通,自擔風險,自行消化的前提下,邊民貿易互市區內,允許各種貨幣流通

并可開展對鄰國貨幣的買賣及代保管業務

第十五條邊民互市所在縣(市)的銀行根據需要在互市市場內設立辦事機構或安排專人按國家規定辦理收兌,存儲外幣業務以及其他業務

第十六條進入我方邊民互市貿易市場的鄰國邊民,國外客商可以用銷售商品收取的人民幣認購我國允許帶出的商品

剩余的人民幣允許存入我方銀行并付給利息,或攜帶出境

第十七條進入我方邊民互市貿易市場的外籍車輛,要接受我方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并在指定區域行駛和停放,嚴禁入境車輛搭載乘客

第十八條從事邊民互市貿易的外國人,未經我方批準,不得擅自進入我國其他地區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邊民互市貿易市場的主管機關,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條邊民互市銷售商品,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繳納臨商稅,具體辦法由自治區稅務局制定

第二十一條外國邊民進入我方邊民互市貿易市場銷售商品,要向市場所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帶進商品總值2—3%交納市場管理費;我國各類所有制企業、個體戶和農牧民在邊民互市貿易市場進行商品交易可按我國城鄉集市貿易收費辦法收取市場管理費

納費具體辦法,由市場所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物價局制定

第二十二條對邊民互市實行綜合管理

由有關縣(市)人民政府一名領導牽頭成立邊民互市管理委員會,政府領導任主任,工商局主管領導任副主任,公安、邊防、外辦、稅務、海關、物價、中國銀行、外匯、衛生、動植物檢疫等有關部門領導任委員會成員

在政府部門統一領導下,由工商部門主管,各有關部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把市場搞活管好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海關、檢疫、外匯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依據我國以及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進行處理;沒有規定的,有關部門制定規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互市貿易落地加工規定

法律分析:推動邊民以集體形式開展互市貿易,由邊境縣市政府鼓勵引導,按照自愿原則,允許符合條件的邊民組成互助合作組織,集體參與互市貿易。通過建立互助組,從單打獨斗到抱團發展,提升邊民的議價能力、參與形態和抵御貿易風險的能力,激發了邊民互市貿易新活力。同時,積極指導沿邊縣市商務部門加強對互助組和合作社的管理和引導。培訓邊民參與交易能力,鼓勵其積極參與交易,照顧許老弱病殘和貧困邊民,強化互助組與黨建等工作相結合,進一步規范管理。依托區位優勢和邊境貿易政策優勢,指導沿邊地市積極引進落地加工企業。積極采取措施培育和建設特色邊貿市場,做好對憑祥出口商品采購中心、東興北部灣國際海產品市場、靖西萬生隆國際物流商貿中心等地方重點項目工程的跟蹤服務工作,推動邊貿產品出口與內銷并進,促進邊貿商品流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邊境貿易對一般貿易的影響

一、邊境貿易的類型

我國地域遼闊,陸地邊界漫長,東起遼寧省東港市境內的鴨綠江口,經北方向西南到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境內的北侖河口,在邊境地區分布著許多邊境貿易區。由于各個邊境貿易區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貿易的對象不同,因而形成了以下不同類型的邊境貿易:

(一)邊民互市貿易

邊民互市貿易是指在邊境線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規定金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因此,邊民互市貿易是為了照顧相鄰兩國沿邊居民的傳統習慣和生產、生活的需要,在相鄰國家政府準許的接壤地區的指定地域所進行的規定商品限額內的商品交換形式。

邊民互市貿易一種邊境貿易的原始形態,是歷史上自然形成的集市,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在劃定的區域、指定的市場進行交易。根據規定,邊民互市貿易點是由邊境地區所屬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邊民互市點設在陸路、界河邊境線附近,并受當地海關的監督管理。(2)規定交易商品的種類或金額。在邊民互市點交易的商品必須是國際允許進出口的物品,對于國家限制進出口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根據1998年的規定,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僅限于生活用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三千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超過人民幣三千元的,對超出部分按法定稅率照章征稅。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可供交易的商品的種類和數量增多。同時,隨著國內經濟建設的開展,對國外商品的需求量也不斷增加。因而,邊民互市的規模得到了擴大,交易商品的種類多且數量不再受限制。(3)手續簡便,易于成交。通過邊民互市交易的商品,一般都是當地生產的,交易的商品不需要經過長途運輸。交易的價格可以隨行就市,交易的手續簡便。

(二)邊境小額貿易

是指在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準對外開放的邊境地區內,具有邊境貿易小額經營權的企業,通過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機構之間進行的貿易活動。

邊境民間貿易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一般實行以貨易貨。邊境地區的具有邊境貿易小額經營權的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一般不用外匯,而是以貨物經過計價作為清償工具。這種結算方式可以解決外匯不足的問題,也可以避免匯率波動帶來的風險。但也存在明顯的局限性。(2)交易額不受限制。邊境小額貿易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比較正規。盡管稱為小額貿易,但實際上國家對其交易額并沒有限制。根據規定,邊境地區企業開展邊境工程承包業務帶出的商品,除了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的出口商品、易制毒化學品、軍民通用化學品及我國在國際多邊協定中承諾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出口不受配額的限制。(3)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邊境小額貿易享受一般貿易出口退稅政策,并按一般貿易出口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手續。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的原產于毗鄰國家的物資,執行邊境小額貿易的進口稅收政策。(4)除國家規定實行統一聯合經營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出口商品外,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可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的限制。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帶出的設備、材料和勞務人員自用生活物品,除涉及實行配額招標的出口商品、軍民通用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及我在國際多、雙邊協議中承諾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圍內,不受經營分工和出口配額的限制,并免領出口許可證。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的原產于毗鄰國家的物資,不受經營分工的限制,按項目合同規定的品種和數量進境。

(三)邊境地方貿易

即兩國邊境地方政府根據貿易協定簽訂合同,由兩國地方外貿或邊境貿易管理機構指定企業在規定的交貨品種范圍內和指定經由口岸進行商品交換的一種貿易方式。我國東北地區和西北地區的邊境貿易區開展的邊境貿易主要采取這種形式。

邊境地方貿易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1)貿易方式多以年度協議、易貨貿易、記賬結算為主。(2)貿易商品的價格,是根據國家外貿商品價格而定,實行同貨同價。對于國家外貿沒有的商品,其價格則根據國際市場上的同類商品而定。(3)貿易雙方相互給予減免關稅和簡化海關手續等優惠待遇。(4)由國家賦予邊境省、自治區審批權力,邊境省、自治區商務廳設專門機構負責經營與管理。

(四)邊境技術合作貿易

邊境技術合作貿易包括邊境技術貿易、邊境勞務合作、邊境工程承包、邊境合資經營、邊境合作經營等形式。

1.邊境技術貿易

技術貿易是邊境地區引進先進技術與設備,加快技術進步與產業結構優化與升級,帶動邊境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

技術貿易即一國的技術擁有者,根據一定的交易條件,通過貿易方式,將其技術轉讓給另一國的技術需求方加以使用。

技術貿易的內容包括專利、專有技術、商標使用權。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定義,專利是由政府機構(或代表幾個國家的地區機構)根據申請而發給的文件中,說明一項發明并給予它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即發明的專利。專利具有時間性、地域性和獨占性,一項專利在一定時間內(一般為15—20年)受批準國法律的保護,其他任何人未經專利權所有人同意,不得利用公布的專利文件任意使用該項發明(包括制造、使用和銷售),否則構成侵權。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專有技術是生產所必需的秘密技術情報,包括知識、經驗、數據公式、配方、圖紙、技術記錄、操作手冊、材料清單、樣品樣機等。專有技術不受工業產權法的保護,不具有獨占性。商標是工商企業為了區別自己的商品和別人的商品,在商品或其包裝上使用的一種標記。商標受工業產權法的保護,其他人未經許可,不能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否則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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