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還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和FOB 是一樣的 只是要承擔從裝貨港到目的港的運費
1、FOB賣方責任: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2、FOB買方責任:
租船訂艙,并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通知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風險。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清關手續。
3、CFR賣方責任:
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在約定期限內在裝運港裝船,并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4、CFR買方責任: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在指定的目的港接受承運人所交貨物。
5、CIF賣方責任:
負責租船訂艙,在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運費,貨物裝船后通知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辦理貨運保險,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6、CIF買方責任: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接受賣方提供的單據或電子訊息,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擴展資料
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
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結果只有CIF合同項下的貨物索賠才未被保險公司拒絕。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賠條件不夠,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FOB、CFR條件下,賣方在貨物發生意外時,對該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買方)或合法的受讓人,因而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賣方沒有索賠權。
緣何買方索賠也遭拒絕呢?因為是買方雖然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但他當時對該單還尚未取得所有權,故對貨物裝船前發生的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他對裝船前的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樣不具備索賠條件。
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與保險公司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而且,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
可見,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并不是說只要貨損發生在“倉至倉”條款所涵蓋的運輸途中,且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關鍵是要看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們對“倉至倉”理解上的錯誤關鍵就在于此。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就無權行使索賠權,這一點大家都很明白。而我們判斷某一時刻誰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時,標準就是在該階段誰承擔貨物的風險。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義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條件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雖然根據“倉至倉”條款,貨損發生在其涵蓋的運輸途中,但是,買方對此段的貨損不負責,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賠。
由此可見,在FOB和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實際上是“船”至“倉”。因為雖由買方投保,但依照風險劃分界限,買方一般不會辦理貨物裝船前的保險。只有在CIF價格術語下,保險責任起訖才是真正的“倉”至“倉”。因為,此時保險由賣方辦理,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到越過船舷為止,貨損是由賣方承擔的(擁有可保利益);賣方在貨物裝船后交單結匯時,將這種可保利益通過對提單和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銀行,買方付款贖單后,可保利益也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范
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于是買方投保,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么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
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于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
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后,風險責任也一并轉移給買方。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采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于買方意外據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采用FOB、CFR兩種價格術語而且又是采用托收付款方式時,作為出口商因沒有銀行信用保障,又無海運保險的保障。如果賣方在貨物裝船前投保此險,對于買方拒收且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可從保險人那里獲得賠償。當然為保險起見,CIF條件下也可投保此險。
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辦性質的,如本案,至少貨物裝船前這一段是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賣方必須根據自己產品的特點,投相應的保險,不可疏忽大意。實踐中,不論“倉至倉”條款是否完整,賣方都應做好裝船前的風險防范。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010通則將這11種術語分成了截然不同的兩類。
第一類包括那些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運輸的七種術語。EXW,FCA,CPT,CIP,DAT,DAP和DDP術語這類。這些術語可以用于沒有海上運輸的情形。但要謹記,這些術語能夠用于船只作為運輸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賣方交貨點,或者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或者兩者兼備,風險轉移。
第二類,實際上包含了比較傳統的只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的4種術語。這類術語條件下,賣方交貨點和貨物運至買方的地點均是港口,所以“唯海運不可”就是這類術語標簽。FAS,FOB,CFR,CIF屬于本類術語。
屬于第二類,如果還有疑問歡迎致電我們歐高國際貨運
一、單選題
1.UN/EDIFACT標準將國際貿易單證分為( )。
A 9大類
B 4大類
C 2大類
D 5大類
2.以下與國際貿易單證常用代碼中的“日期、時間和時間期限的數字表示”相符的是( )。
A Sep.16,2009
B Sept.16,2009
C 20090916
D 2009,09,16
3.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處理單據時不負責審核( )。
A 單據與有關國際慣例是否相符
B 單據與信用證是否相符
C 單據與國際貿易合同是否相符
D 單據與單據是否相符
4.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當事方處理的是( )。
A 服務
B 貨物
C 單據
D 其他行為
5.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接受生效采取( )。
A 投郵生效原則
B 簽訂書面合約原則
C 口頭協商原則
D 到達生效原則
6.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象征性交貨意指賣方的交貨義務是( )。
A 不交貨
B 僅交單
C 憑單交貨
D 實際性交貨
7.假如在一筆交易中,提單日期為2009年7月15日,信用證有效期為2009年8月15日。按《UCP600》,受益人最遲向銀行交單的期限為( )。
A 2009年7月15日
B 2009年8月5日
C 2009年8月15日
D 2009年8月6日
8.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凡簽發( )的匯票無效。
A 限制性抬頭
B 指示性抬頭人
C 記名抬頭
D 持票人或來人抬頭
9.某外貿公司對外以CFR報價,如果該公司先將貨物交到貨站或使用滾裝與集裝箱運輸時,應采用( )為宜。
A FCA
B CIP
C CPT
D CFR
10.某開證行2010年3月1日(周一)收到A公司交來的單據,根據《UCP600》規定,最遲的審單時間應截止到( )。
A 2010年3月5日
B 2010年3月6日
C 2010年3月7日
D 2010年3月8日
11.根據《2000通則》,DAF貿易術語( )。
A 只適合于公路運輸
B 只適合于鐵路運輸
C 適合于鐵路和公路運輸
D 適合于各種運輸
12.根據《UCP600》規定,如果信用證規定諸如”in triplicate”、”in three fold”、”in three 買粉絲pies”等用語要求提交多份單據,則至少提交( )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單據來滿足。
A 一份
B 二份
C 三份
D 四份
13.根據《UCP600》的解釋,如信用證條款未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運”則應理解為( )。
A 允許分批裝運,但不允許轉運
B 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C 允許轉運,但不允許分批裝運
D 不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14.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制單和審單的首要依據是( )。
A 信用證
B 買賣合同
C 往來函電
D 有關商品的原始資料
15.可轉讓信用證項下,第一受益人通過替換第二受益人提交的( ),以賺取差價。
A 匯票、發票
B 發票、提單
C 提單、裝箱單
D 全套單據
16.國際多式聯運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的運輸,由( )。
A 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貨物的全程運輸,運費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