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信用證獨立于貿易合同由開具信用證的銀行以什么的信用(信用證獨立于貿易合同,由開具信用證的銀行以什么的信用)

时间:2024-05-19 02:01:48 编辑: 来源:

信用證獨立于貿易合同,由開具信用證的銀行以什么的信用

以自己的信用

貿易合同又稱契約或合約,是進口出口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通過協商就各自的在貿易上的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信用證獨立于貿易合同,由開具信用證的銀行以自己的信用開

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

信用證獨立原則是什么?

信用證獨立于基礎合同,但基礎合同并不必然獨立于信用證。信用證中所列舉的條款如果和基礎合同不一致,應視為對基礎合同的變更或補充。在基礎合同糾紛中,可以引用信用證條款作為處理雙方爭議的準則。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信用證的運作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獨立原則指的是一旦信用證被開立出來,就與原先的合同相互獨立,合同是銀行方和買賣雙方建立起的第一層關系,信用證是銀行方和買賣雙方之間建立起的第二層關系,這兩層關系是相互獨立的。信用證屬于一種由銀行方開具的擔保類憑證,只要用戶提供了信用證相關的單據,銀行就會按照價格進行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

銀行保函與信用證相比有什么異同?

一、兩者不同之處有:

(一) 銀行付款的條件不同

信用證確保交易按計劃進行,而銀行保函則在交易不按計劃進行時減少損失。信用證是在滿足特定條件時銀行所承擔的付款義務。一旦按照信用證上的條款如期完成并得到確認,銀行將會支付資金。這確保只要服務執行,銀行就可以支付款項。

銀行的擔保,就像信用額度一樣,保證了給受益人一筆錢;與信用額度不同的是,只有當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銀行才支付款項給受益人。這可以用來保證當合同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條款時買方或賣方免于遭受損失。

(二)適用范圍不同

信用證一般只適用于貨物買賣,而銀行保函除適用貨物買賣外,還適用借貸款,工程承包,招投標等大型項目上。

(三)需要的單據不同

信用證是需要履行方提供完整的信用證上規定的資料,銀行方可付款,若單證不符,銀行可拒付。而銀行保函是需要索賠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對方未能執行合同上的義務方可支付約定的金額給受益人。

(四)能否融資不同

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可以通過單據議付融資,而銀行保函項下的單據不成為索匯的依據,受益人不能進行資金融通。

(五)與合同的關系不同

信用證和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契約;而出具的有條件的銀行保函,當一方提供了對方失約的聲明或證明時,銀行會對這一聲明進行調查核對,當合同雙方持有不同的意見時,銀行就會被卷入此合同糾紛中。

二、兩者的相同之處如下:

(一)定義和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

國際貿易當中的信用證是什么?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證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其當事人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信用證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把貸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 (《UCP5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UCP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UCP500》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賣《UCP500》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并支付的責任。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后若干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它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于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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