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信用證獨立于貿易合同(外貿中信用證和合同的關系)

时间:2024-05-15 23:00:07 编辑: 来源:

信用證獨立于貿易合同,由開具信用證的銀行以什么的信用

以自己的信用

貿易合同又稱契約或合約,是進口出口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通過協商就各自的在貿易上的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信用證獨立于貿易合同,由開具信用證的銀行以自己的信用開

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

信用證獨立原則是什么?

信用證獨立于基礎合同,但基礎合同并不必然獨立于信用證。信用證中所列舉的條款如果和基礎合同不一致,應視為對基礎合同的變更或補充。在基礎合同糾紛中,可以引用信用證條款作為處理雙方爭議的準則。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信用證的運作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獨立原則指的是一旦信用證被開立出來,就與原先的合同相互獨立,合同是銀行方和買賣雙方建立起的第一層關系,信用證是銀行方和買賣雙方之間建立起的第二層關系,這兩層關系是相互獨立的。信用證屬于一種由銀行方開具的擔保類憑證,只要用戶提供了信用證相關的單據,銀行就會按照價格進行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經批準。

單信用證的獨立性和分離原則

跟單信用證的獨立性和分離原則是說:信用證獨立于合同之外,是單獨的單據買賣

換句話說就是,跟單信用證一經開出,則開證行只對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的單據負責,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面”符合信用證規定,那么,開證行將保證履行對受益人的付款承諾——開證行不對單據的真偽負責

信用證獨立原則

信用證獨立原則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就獨立于買賣合同,即信用證一經開立,即在銀行與買賣雙方之間即建立起一種獨立于買賣合同的關系。

信用證的獨立原則源于英美法的判例。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銀行(開證行)應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

(2)授權另一家銀行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

(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在信用證交易中,信用證獨立性原則是最基本的原則,是信用證制度的基石,它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確立了銀行獨立的付款責任,從而使信用證成為更加可靠和便捷的支付工具。首先,它為受益人提供了真正的交易安全保障。

該原則使得開證行不能以它和申請人之間的其他關系或者以買賣合同為依據抗辯受益人。其次,它為開證申請人提供了一定的交易安全保障。開證申請人可通過對信用證規定適當的條款來制約賣方,保障自己的安全。第三,它為銀行提供了保障。

該原則把信用證交易與基礎合同相分離,不僅避免了開證銀行介入到買賣雙方之間的貿易糾紛,而且信用證交易中所涉及的中介銀行也不會陷入買賣雙方之間的糾紛,因此,盡管該原則自身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但它還是促進了信用證交易的進行,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外貿中信用證和合同的關系

分類: 商業/理財 >> 貿易

問題描述:

l/c和買粉絲ntract的關系到底是怎樣的

或者說它們在進出口貿易的過程中各自起著什么樣的作用

解析:

合同是買賣雙方意思一致的書面表達形式。合同主要條款包括合同標的、品質、數量、包裝、價格、裝運、保險、支付、檢驗、索賠理賠、糾紛解決方式等。其中的支付條款中,就要規定貨款的支付方式。如果雙方選擇信用證支付,那么才有信用證的出現。合同是信用證開立的基礎。作為出口方,在審證時就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來審查信用證。凡是有合同之外的額外要求的,都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當然,對出口方有利的變化還是悄然接受的好。

但信用證在某種意義上又是獨立于合同之外的。如果該信用證一旦被接受,哪怕它與合同并不完全相符,雙方都得按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方能確保收匯的安全。

可以形象地說,合同是父,信用證是眾子之一。鑒于它的重要性,可以稱它為長子。某一件事,父可以交給老大去辦,也可以交給老二老三去辦。老大畢竟是老大,可以創造性地作出一些不完全符合老父心思的某些決定,家庭規則是默許的,而且一旦修改意見通過,是要不折不扣地執行的。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