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優缺點(如何評價wto的爭端解決機制)

时间:2024-05-17 04:58:11 编辑: 来源: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是什么?

1、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

“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指出“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制度是保障多邊貿易體制的可靠性和可預見性的核心因素。”

世貿組織成員承諾,不應采取單邊行動以對抗其發現的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而應在多邊爭端解決制度下尋求救濟,并遵守其規則與裁決。

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作為爭端解決機構(dsb)召集會議,以處理根據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協議提起的爭端。這樣,爭端解決機構具有獨斷的權利以建立專家小組,通過專家小組作出上訴報告,保持對裁決和建議的執行的監督,在建議得不到執行時授權采取報復措施。

“諒解”強調,爭端的迅速解協對于世貿組織有效的運作是基本的要求。因此,它非常詳細的規定了解決爭端所應遵循的程序和時間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在于“為爭端尋求積極的解決辦法”。因此,對于成員之間的問題,它鼓勵尋求與世貿組織規定相一致、各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通過有關的政府之間的對邊磋商,找到解決辦法。因此,爭端解決的第一階段要求進行這樣的磋商。如果磋商失敗了,并經雙方同意,在這個階段的案件可以提交給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

2、爭端解決的程序

世貿組織成員如有爭端,應先行協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內,必須開始協商。如60天后未獲解決,一方可申請成立專家小組(panel)。爭端的解決機構(dsb)在接到申請后的第二次會議上必須做出決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專家小組,只有爭端解決機構全體反對,專家小組才不能成立,這意味著在世貿組織體制下比1947年關貿總協定更容易成立專家小組.這說明世貿組織解決爭端的機制在加強.因為在原關稅貿易總協定多邊貿易體制下,可以“協商未完”為借口拖延專家小組的成立。

麻煩大家告訴我簡述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

一、鼓勵成員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爭端

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的規定,爭端當事方的雙邊磋商是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的第一步,也是必經的一步。即使是爭端進入專家組程序后,當事方仍可通過雙邊磋商解決爭端。世界貿易組織鼓勵爭端當事方通過雙邊磋商達成相互滿意的解決方案。當然,這種解決方案不得違反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定,也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利益。

二、以保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為優先目標

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是使爭端得到了積極有效的解決。爭端各方可通過磋商,尋求均可接受并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定或協議相一致的解決辦法。在未能達成各方滿意的解決辦法時,爭端解決機制的首要目標是確保成員撤銷被認定違反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定或協議的措施。如該措施暫時未能撤銷,應申訴方要求,被訴方應與之進行補償談判,但補償只能作為一項臨時性措施加以援用。如在規定時間內未能達成滿意的補償方案,經爭端解決機構授權,申訴方可采取報復措施。

三、嚴格規定爭端解決的時限

迅速解決爭端是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一項重要原則,為此,爭端解決程序的各個環節均被規定了嚴格、明確的時間表。這既有利于及時糾正成員違反世界組織協定或協議的行為,使受害方得到及時救濟,也有助于增強各成員對多邊爭端解決機制的信心。

四、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引入了“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在爭端解決機構審議專家組報告或上訴機構報告時,只要不是所有的參加方都反對,則視為通過,從而排除了敗訴方單方面阻撓報告通過的可能。

五、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復

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爭端當事方應按照《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的規定妥善解決爭端,禁止采取任何單邊的、未經授權的報復性措施。

六、允許交叉報復

如果成員在某一領域的措施被裁定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或協議,且該成員未在合理期限內糾正,經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利益受到損害的成員可以進行報復。報復應優先在被裁定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或協議的措施的相同領域進行,稱為平行報復;如不可行,報復可以在同一協定或協議下跨領域進行,稱為跨領域報復;如仍不可行,報復可以跨協定或協議進行,稱為跨協議報復。

如何評價wto的爭端解決機制

自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起訴和被訴案件共計41起(按世貿組織統計為54起)。此外,中國還作為第三方參與了多起其他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的爭端解決訴訟。

通過參與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我們切實維護了國家的核心利益和產業的重大利益。例如,在美訴我出版物市場準入案等被訴案件中,我們通過法律抗辯,打掉了對方多項訴訟請求,維護了我國的核心利益。在我訴歐盟緊固件反傾銷措施案等案件中,我通過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打掉了歐盟長期對我采取的歧視性措施,維護了我國和產業的重大利益。

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解決爭端,避免了經貿沖突的政治化,維護了良好的國際貿易環境。同時,我們的法律論辯對澄清和維護國際貿易規則做出了重要貢獻,增強了我國在世貿組織的影響力和話語權。

擴展資料

爭端解決機制作為世貿組織的基石之一,因其法律性、中立性、約束性,成為世貿成員解決貿易爭端的重要途徑。它在維護多邊貿易體系,及促進全球經濟貿易發展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自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至今,共有500余起案件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美國和歐盟是最經常運用爭端解決機制的成員,近年來發展中國家也有相當程度的參與。

簡述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

一、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

(一)已建立統一的爭端解決程序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諒解綜合了關貿總協定成立以來在解決貿易爭端方面逐步形成的原則與程序。這一諒解既適用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又適用于多邊貿易協定(其中包括諒解本身),還適用于諸邊貿易協定。對于諸邊貿易協定,諒解的附件1中規定,應以每個協定的各簽約方通過的決定為前提條件。對于每個單獨的協定中所涉及的專門的程序或規則,諒解中規定若這些規則或程序與諒解中的規則與程序發生沖突,則這些專門的程序或規則具有優先效力。諒解的這些規定不僅把原關貿總協定未涵蓋的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等領域,以及農產品、紡織品等敏感商品納入其管轄范圍,而且在適用程序的選擇方面有了明確的規定,這樣就避免在適用法律上出現分歧,為解決程序的迅速起動奠定了基礎。

(二)已設立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

原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未形成專門負責解決貿易爭端的權威機構,這一職責由關貿總協定締約方理事會承擔了。而世貿組織成立了專門負責解決爭端的機構,這機構隸屬于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之下,則一位主席主持,并有自己的議事規則與程序。爭端解決機構負責執行諒解中的規則和程序以及有關協定中的磋商和爭端解決條款。爭端解決機構有權成立專家組,通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監督裁決和建議的履行,并依照有關協議授權中止各項減讓和其他義務。

(三)引入自動程序

諒解及其附件對于爭端解決的各個階段都確定了具體的工作時限:

(1)接到磋商的請求后,應于10日內作出響應,并于30日內開始磋商。

(2)若有關成員在10日內對磋商要求置之不理,或在60日后磋商未果,則申訴方可要求成立專家組。被訴方可對專家組成立表示不同意見,但申訴方第二次提出要求,專家組的成立即為自動程序。專家組的職責范圍應在20日內確定。專家組人員組成應在30日內完成。

(3)專家組的審案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遇有緊急情況,則應在3個月內完成。但無論遇到何種情況,審案時間不得超過9個月。

(4)爭端解決機構應在專家組提出報告60日內通過該報告,除非當事一方已通知其有意上訴的決定或有“一致意見”反對該報告。

(5)若有上訴,其程序一般不應超過60日,最多不超過90日。爭端解決機構應在上訴機構提出報告后30日內通過該報告,除非有反對該報告的“一致意見”。

此外,對于專家小組的工作程序和時間表也提出了具體的框架。

(四)增設上訴程序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的程序中設立了上訴程序,并建立了相應的常設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受理上訴的案件。這一程序是關貿總協定的程序所沒有的。諒解規定,任一當事方均有上訴權,但上訴須限制在專家組報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作出的解釋范圍內。上訴機構可維持、修改或*專家組的裁決和結論。

(五)加大了裁決的執行力度

在爭端解決機構作出建議或裁決之后,是否迅速貫徹執行決議或裁決是有效解決爭端的關鍵。諒解中規定,在專家組報告或上訴報告通過的30日內舉行的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有關方必須表明其執行裁決的意向。如果立即執行做不到,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the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做到;如果仍做不到,則須與申訴方談判,以確定可相互接受的補償。如果在20日后,談判仍未達成協議,則申訴方可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其對另一方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

此外,若有關成員對中止減讓或義務的水平執有異議,則可向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仲裁的請求。仲裁應在上述“合同時間”期滿后60日內完成。仲裁的決定是終局的,應被有關方接受。除非有“一致意見”反對,否則爭端解決機構可授權中止符合仲裁裁決的減讓或其他義務。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從關貿總協定的“一致同意”原則,轉變為除非“一致同意”反對,則小組報告必須通過,仲裁的決定必須執行。這一轉變,增強了執法的力度,因為在一般情況下,“一致同意”否定某項決議的意見很難達成,這就基本排除了某些成員國在敗訴后故意阻撓專家組報告的通過,或故意阻止裁決執行的可能性。

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

1、成立專家小組

專家小組的成立申請在被提出后,最遲應在該申請被首次列入DSB議程后的會議上設立。既DSB在接到成立專家小組申請后的第一次會議上只決定是否需要成立專家組。如決定成立,則列入DSB的既定日程(Built-in Agenda)。專家組在DSB第二次召開會議時成立,確定專家組的人員組成、工作范圍等。第二次會議應在提出請求后15天內舉行,這意味著給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爭端一個最后的機會。專家小組一般由3人組成。小組成員由爭議雙方共同選擇,如有不同意見,由總理事選定。專家小組的工作方式和職責范圍一方面根據雙方的要求確定,另一方面根據WTO規則確定,各協議對此有不同的規定和做法。專家小組可確定自己的工作時間表。

關于是否請專家審議小組(Expert Review Groups)進行技術審議,完全由專家小組自行決定,但爭議雙方可以提出進行技術審議的要求。根據DSU第13條的規定,專家小組還可以使用非政府組織的信息來源。爭端解決機制是解決各成員政府間爭端的機制,原則上只有政府的代表才有權參加該機制,DSU第13條的規定實際為非政府組織進入WTO開了方便之門,提供了參與WTO的機會。例如:WTO的總秘書處經常收到非政府組織發表的公報,然后送給有關各方。有關各方收到后通知秘書處,哪些同意,哪些不同意,專家小組確定哪些可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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