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cif和信用證下的出口貿易流程(出口cif流程)

时间:2024-05-18 10:53:45 编辑: 来源:

對于CIF貿易術語和即期信用證收取貨款的出口合同,我方履行時一般要經過哪些環節

對于CIF貿易術語和即期信用證收取貨款的出口合同,我方履行時一般要經過以下環節:

1. 備貨:根據合同要求,準備要出口的貨物,確保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等都符合要求。

2. 催證、審證和改證:催促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并審查信用證的條款是否與合同一致。如果需要修改,及時進行修改。

3. 租船訂艙:根據貨物的數量和目的地,選擇合適的船只進行租用,并預訂艙位。

4. 報驗:向檢驗檢疫局申請出口檢驗,確保貨物符合目的地國家的進口要求。

5. 報關:向海關申請出口通關,提交相關單據和證明文件。

6. 投保:向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保險。

7. 制單結匯: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制作單據并提交給銀行進行結匯,銀行將收到的貨款支付給我方。

8. 裝船出運:將貨物裝上船只,并確保貨物安全出運。

9. 備齊相關單據辦理押匯:向銀行提交相關單據,申請辦理押匯手續。

10. 辦理結匯,銀行給付收匯核銷單:銀行審核相關單據后,給予收匯核銷單。

11. 向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向外管局提交收匯核銷單,進行核銷手續。

12. 向國稅局辦理出口退稅: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出口退稅。

13. 議付后交單:向銀行交付相關單據,進行議付和交單。

14. 撥付貨款:銀行將貨款撥付給出口商。

15. 通知贖單:通知進口商贖單,并按照合同要求付款。

16. 進口商付款:進口商按照合同要求付款給出口商。

17. 進口商取回單據:進口商到指定地點領取單據,包括提貨單等。

18. 船公司通知進口商來換取提貨單:船公司通知進口商前來換取提貨單。

19. 進口商申請報檢:向檢驗檢疫局申請報檢,確保貨物符合進口要求。

20. 進口商申請報關:向海關申請報關,提交相關單據和證明文件。

21. 進口商向海關繳清各種稅款:根據海關要求繳納各種稅款。

22. 辦理進口通關手續:完成進口通關手續,取出貨物并進行檢驗檢疫。

23. 進口商提領貨物:進口商領取貨物并進行后續處理。

24. 進口商到外匯管理局辦理付匯核銷:向外管局提交相關單據,辦理付匯核銷手續。

25. 到市場銷貨:進口商將貨物銷售到當地市場。

這些是CIF貿易術語和即期信用證收取貨款的出口合同中,我方履行合同時一般要經過的環節。請注意,根據具體合同和業務情況,上述環節可能有所增減或順序上的調整。在實際操作中,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和處理。

出口cif流程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我給大家整理了關于出口cif流程,希望你們喜歡!

出口cif流程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目的港越過船舷為止)

出口貨物的流程主要包括:訂立合同,買方開立信用證,租船訂

艙,備貨,辦理貨運保險,商檢,報關,裝船換取提單,辦理海上運輸保險,到開證行結匯。

訂立合同

按照國際慣例,進口商同出口商的談判過程一般包括發價、還價、接受幾個

階段。

發價(Offer),又叫發盤,是指貿易雙方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一定的交易條件,并表示愿意根據此條件達成交易、簽訂合同的書面或口頭的一種表示。發價一般由賣方發出,內容包括達成交易的主要條件,如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包裝、產地、裝運期、付款條件等。

貿易一方接到另一方的發價后,如果不完全同意發價的內容,則向另一方提出對該項發價的修改建議或新的限制性條件的口頭或書面的表示,叫還價(Counter Offer)。還價是對原發價的拒絕,是一項新的發價,因此原發價人可以就此停止繼續洽商。

接受發價的一方如果無條件接受發價的全部內容,并向發價方作出愿意簽訂合同的口頭或書面的表示,就構成接受(Acceptance)。

貿易雙方經過談判協商,對交易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后,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般要簽訂《購貨合同》,以書面形式將其確定下來,經雙方簽字,各執一份。 注意事項;

1對買方進行信譽調查

2裝運期【確定公司有足夠的備貨時間,在此期間能否租船訂船艙,貨物的性質】

3裝運港和目的港【明確港口的地理位置,是否有季節性】

查收買家信用證

買家開立信用證后,賣方應盡快對信用證進行查收,認真審核信用證中的各項條款(信用證有效期,裝運期,裝運港,目的港,結匯日期,尤其注意一些特殊條款,如是否可以分批裝運,轉船)

備貨 辦理陸運保險

備貨工作就是根據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證的中有關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包裝等的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地準備好應交的出口貨物。

賣家應按出口貨物交貨裝運的先后,分輕重緩急,抓緊備貨。如供貨部門提供的貨物不符合出口合同的要求,還需進行加工,挑選,整理。

在這同時,還需辦理陸運保險(要結合貨物的性質,種類辦理保險),即倉庫至裝運港期間的貨物保險。

租船訂艙

按CIF合同條款,租船訂艙,運費應由賣方負責,如賣方租船困難,可以叫買家幫助租船。

根據貨物的性質,數量租船方式可分為班輪運輸,定程租船,定期租船,航次期

租,光船租船,包運租船。

租船合同的內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船級,載貨重量,容積,貨名,裝運港目的港,受載期限,運費,滯期費和速遣費以及相關事項。 注意事項;

1貨名,數量重量,尺碼,包裝,件數要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填寫。

2貴重物品要列明其售價。

3租船訂艙聯系單的內容必須要與貿易合同一致。

4危險品要標注危險品的性質。

5對滯期費和速遣費的說明。

6在合同應寫明裝卸費用由誰承擔。

貨物商檢

對于法定檢驗的進口貨物,必須向卸貨地或到達地的商檢機構報驗未經檢驗的貨物,不準銷售和使用,為了在規定時效內對外提出索賠,凡屬下列情況的貨物,均應在卸貨港口就地報驗,(1)合同訂明須在卸貨港檢驗的貨物;(2)貨到檢驗合格后付款的(3)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很短的貨物;(4)卸貨時已發現殘損,短少或有異狀的貨物。如無上述情況,而用貨單位不在港口的,可將貨物轉運至用貨單位所在地,由其自選驗收,驗收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請當地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明,以便在索賠有效期內對外提出索賠 商檢的程序;

1、商檢機構受理報驗

首先由報驗人填寫“出口檢驗申請書”,并提供有關的單證和資料,如外貿合同、信用證、廠檢結果單正本等;商檢機構在審查上述單證符合要求后,受理該批商品的報驗;如發現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或修改有關條款。

2、抽樣

由商檢機構派員主持進行,根據不同的貨物形態,采取隨機取樣方式抽取樣品。報驗人應提供存貨地點情況,并配合商檢人員做好抽樣工作。 [1]

3、檢驗

檢驗部門可以使用從感觀到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各種技術手段,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檢驗的形式有商檢自驗、共同檢驗、駐廠檢驗和產地檢驗。

4、簽發證書

商檢機構對檢驗合格的商品簽發檢驗證書,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出口企業在取得檢驗證書或放行通知單后,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報運出口。

貨物集港

洽妥船舶或或艙位后,貨方或其代理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符合裝船條件的出口貨物發運到港區指定的倉庫或貨場,以待裝船。

出口報關

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貨物進出口時,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同時提供批準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向海關申報。除海關總署特準查驗的以外,都應接受海關查驗。查驗的目的是核對報關單證所報內容與實際到貨是否相符,有無錯報、漏報、瞞報、偽報等情況,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報關的主要單證有以下幾種: 進貨物報關單。一般填寫一式二份(北京海關要求報關單份數為三份)。報關單填報項目要準確、齊全、字跡清楚,不能用鉛筆;報關單內各欄目,凡海關規定有統計代號的,以及稅則號列及稅率一項,由報關員用紅筆填寫;每份報關單限填報四項貨物;如發現情況有無或其他情況需變更填報內容的,應主動、及時向海關遞交更改單。

在出口通關過程中,準備全套完整而正確的報關單據是關鍵的。

基本的報關單據包括:

正本商業發票(INVOICE)、正本裝箱單(PACKING LIST)、副本合同(也可稱作 形式發票或售貨確認書)、報關單、副本委托報關協議、正本核銷單。

(各類常見報關單證樣本見左欄)

根據海關對出口商品的監管條件,還須提供相應證明,如商檢證、產地證、熏蒸證等。

對基本單據的繕制與審核,要重視以下幾點:

第一,單據的內容必須齊全。

商業發票中需要顯示的項目有:發票號、合同號、日期、買方公司名稱、起運港、目的港、嘜頭、品名、數量、單價、總價等內容,各個項目的內容必須相互符合。裝箱單中,除單價、總價不必顯示外,其余各項與發票相同。另外,還有包裝件數、毛重、凈重、尺碼(即體積),正本單據不允許涂改。

第二,各種單據的內容必須相互符合,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

單據應盡早寄至代理報關單位,以便整理審核,最晚不遲于集港前兩天寄到,若單據不能按時寄到或正本單據出現問題,又急于通關,一般情況下,先用傳真件副本代替,由報關員“打保”報關,隨后補上正本單據。

第三,填制報關單。

根據報關單的格式,提供的相應內容,由報關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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