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cip貿易術語中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界限是(簡述CIP術語劃分的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

时间:2024-05-18 01:44:04 编辑: 来源:

貿易術語CIP和DAP在風險劃分,交貨地點,合同性質,費用構成方面的區別

CIP貿易術語和DAP貿易術語的區別如下:

(1)風險劃分:

CIP貿易術語中賣方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買方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的風險;而DAP貿易術語中賣方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買方承擔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的風險。

(2)交貨地點:

CIP貿易術語中交貨地點是買賣雙方約定的承運人所在地地點。DAP貿易術語中交貨地點是合同規定的目的地。

(3)費用構成:

CIP貿易術語中賣方承擔在交貨前的涉及的各項費用,包括關稅以及其他費用。此外賣方還要承擔運費以及辦理貨物保險時的保險費。買方承擔交貨后設計的費用,包括進口關稅等費用。

DAP貿易術語中賣方承擔在進口國內的指定地點完成交貨前的一切費用,包括出口關稅,經由第三國的費用、運費;買房承擔在交貨地點收獲后的各種費用,包括進口關稅,卸貨費。

(4)合同性質:

CIP貿易術語中賣方有義務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賣方有義務為買方訂立有關貨物運輸的保險合同;DAP貿易術語中賣方訂立運輸合同,但沒有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

什么是CIP貿易條款?CIP與CIF有什么區別?

一、定義

1、CIP

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期間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并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亦即買方承擔賣方交貨之后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

2、CIF  

中文意思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后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二、CIP與CIF的區別:

1、費用不同

如收貨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國際空港機場,而是國內內陸城市(如:江蘇無錫、浙江嘉興)或收貨人指定的工廠,就不能使用CIF條款而只能使用CIP條款。貨物到達目的港機場后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收貨人即買方承擔,如提貨費、倉儲費和勞務費等。CIF是“港口到港口”條款,空運方式可套用為空港到空港(Airport to Airport)。

2、運輸方式不同

從適用的運輸方式看,CIP比CIF更靈活,更適合內陸地區出口。CIP條款適合任何運輸方式的“多式聯運”,發貨人將承擔到“事實上的目的地”的保險費和運費。使用CIP條款航空公司一般無法接受,通常只有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方可完成上述運輸任務。

3、應用范圍不同

從使用的運輸單據看,使用CIP術語有利于內陸出口業務在當地交單結匯,CIP涉及的運輸單據范圍通常要大于CIF。但在實踐中,由于CIF的過于“深入人心”,所以許多的實際業務,按照理論應該使用CIP術語的,仍然使用了CIF。比如,CIF的目的地是某個內陸城市,那么聯運就在所難免,但是此時用了CIF而沒有用CIP的例子是不勝枚舉的。

拓展資料

注意事項

1、 概念上的誤區:CIF和FOB,術語中交貨點及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到船上即完成賣方義務,裝運后貨物可能發生的風險,賣方不再承擔責任。賣方將保險單、提單等交由買方,風險索賠等就由買方去辦理。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后,取得海運提單并將主要貨運單據給銀行或自行交由買方,承保保險取得保險單支付海運費以及裝運港雜費后即完成全部交貨義務。

2、訂艙配載: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船,選擇船公司貨代,自付運費,碼頭費等,一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船公司等,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國外服務較好的馬士基、APL等知名船運公司,一般在和買方確認好運費,船期后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買方指定的貨代出運。賣方在裝船后給買方充分的已裝船通知。

3、 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選擇協會或中國保險條款,保險單銀行交單時要背書轉讓給買方。賣方無保證貨物必然到達以及確保何時到達目的港的責任。賣方無貨物裝船后的損害、受潮、滅失等承擔責任。

(資料來源:cif——百度百科)

簡述CIP術語劃分的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

【答案】:賣方的基本義務:

①辦理出口結關手續,自費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按期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以運至指定目的地,并向買方發出貨物已交付的通知。

②承擔貨物交付承運人以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與損壞的一切風險。

③向買方提交約定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信息。

買方的基本義務:

①從賣方交付貨物時起,承擔貨物滅失和損壞的一切風險。

②支付除正常運費之外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和卸貨費用。

③在目的地從承運人那里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受領單據和支付貨款。

按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成交,就賣方承擔的風險而言,FCA最小,CIP最大

從賣方風險承擔而言,是一樣的,都是貨交承運人即完成風險轉移;從賣方費用承擔而言,這個排序是對的。FCA、CPT和CIP這三個貿易術語在價格構成中通常包括三個方面:采購成本、費用和凈利潤。國外費用主要包括:對外運輸費用從國內陸路出口出發地到國外目的地的運輸費用;境外保險費,如果有中介,還包括支付給中介的傭金。國內費用包括:加工整理費用,包裝成本,倉儲費用包括倉租、火災保險等國內運輸費用倉庫到碼頭。拼箱費如果貨物沒有形成整箱,證件費包括商檢費、公證費、領事簽證費、原產地證費、執照費、報關費等。銀行手續費貼息、手續費等預計損失丟失、短路損失、泄漏、損壞、變質等。

FCA、CPT、CIP的價格構成計算公式如下:FCA價格=采購成本價+國內費用+凈利潤。CPT價格=采購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凈利潤。CIP價=采購成本價+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凈利潤。

拓展資料:

1、以下是FCA、CPT和CIP術語的換算:FCA價格轉換為其他價格,CPT價格=FCA價格+國外運費,CIP價格=(FCA價格+國外運費)/(1-保險加)×保費率),CPT價格轉換為其他價格。FCA價格=CPT價格-國外運費,CIP價格=CPT價格/(1-保險費)×保費率),CIP價格轉換為其他價格,FCA價格=CIP價格×(1-保險費×保險費率)-國外運費,CPT價格=CIP價格×(1-保險費×保費率)。

2、承運人是指在運輸合同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航空、海運、內河水路或者上述運輸的組合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運輸的任何人。如果收貨承運人也用于將貨物運輸到約定的目的地,則當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風險就轉移了。CPT條款要求賣家辦理出口清關手續。賣方的義務提供符合合同的貨物,賣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的規定提供貨物和商業發票或等效的電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證據。

3、許可證、其他許可證和手續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運輸和保險合同,賣方必須自費按照通常的條件訂立運輸合同,按照通常的路線和習慣方式將貨物運輸到指定目的地的約定地點。具體交割點未約定或者按照慣例無法確定的,賣方可以在指定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用途的交割點。交貨,賣方必須將貨物交付給按照 A3 約定的承運人,或者,如果有收貨承運人,則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使貨物能在約定的日期或時限內運至指定目的地的約定地點。

4、風險轉移除 B5 另有規定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所有風險,直至貨物按照 A4 交付。成本劃分除非 B6 中另有規定,否則賣方必須支付直到按照 A4 交貨時為止與貨物有關的所有費用,以及按照 A3A 產生的運費和所有其他費用,包括賣方按照運輸合同規定支付的目的地裝卸費;和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所需的海關手續費用以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金和其他費用。

什么是CIP貿易條款?CIP與CIF有什么區別?

CIP與CIF的區別:

CIP與CIF有相似之處,它們的價格構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而且,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于裝運合同。但CIP和CIF術語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方面又有其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CIF適用于水上運輸,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并且辦理水上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而CIP術語則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要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時轉移,賣方辦理的保險,也不僅是水上運輸險,還包括各種運輸險。

擴展資料:

CIP與CIF的費用不同,如收貨人指定的目的地為新加坡可直達或經轉運可到達的國際空運港機場(IATA規定)如:北京首都國際機場(BeijingAirport),上海浦東國際機場(ShanghaiPudongAir-port),南京祿口國際機場(NanjingLukouAirport)等,則上述二條款在費用方面無實質上的區別。因為,按國際慣例貨物到達目的港機場后所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收貨人即買方承擔,如提貨費、倉儲費和勞務費等。如收貨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國際空港機場,而是國內內陸城市(如:江蘇無錫、浙江嘉興)或收貨人指定的工廠,就不能使用CIF條款而只能使用CIP條款。

CIF是“港口到港口”條款,空運方式可套用為空港到空港(AirporttoAirport)。CIP條款適合任何運輸方式的“多式聯運”,發貨人將承擔到“事實上的目的地”的保險費和運費。使用CIP條款航空公司一般無法接受,通常只有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方可完成上述運輸任務。

但在實踐中,由于CIF的過于“深入人心”,所以許多的實際業務,按照理論應該使用CIP術語的,仍然使用了CIF。比如,CIF的目的地是某個內陸城市,那么聯運就在所難免,但是此時用了CIF而沒有用CIP的例子是不勝枚舉的。比如空運,應該使用CIP,但是大多數使用的是CIF。因此,我個人認為,只要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或者實際業務的慣例中,已經互相都明白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費用的分擔方式,那么,是使用CIF或者CIP,沒有必要做過多的爭執。當然,能完全按照國際商會的相關條款正確使用貿易術語是最好的,但是,如果對方不理解或者無端堅持,該用CIP的時候偏要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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