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不對海外收入征稅的國家(6個國家的房產稅對比)

时间:2024-05-19 21:33:50 编辑: 来源:

德國海外收入征稅嗎

征稅。

這是關于海外非常重要的一項稅收,也是占稅收的一大部分不可能不收取。

如何通過海外投資避稅

境外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或其允許的方法,采用各種公開、合法的手段進行財務安排和稅務籌劃,從而減少或消除稅收負擔,增加境外投資效益。

      策略一:地域避稅法

      企業境外投資的地域選擇,必須綜合分析投資環境等諸多因素,其中稅務考慮是重要的方面。

      一要考慮東道國對外資進入有無稅收優惠政策。有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大都為外資進入提供低稅或免稅優惠政策,稅收優惠通常以所得稅優惠為主。如:韓國、智利、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印度等國家都有這方面的規定。

      二要考慮東道國對外資企業利潤的匯出有無限制。有些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稅甚至免稅來吸引外資,同時又對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實行限制,希望以此促進外商進行再投資。利潤匯出包括境外企業的股息、利息、許可費和匯回利潤等。對于利潤匯出,世界各國有寬有嚴,標準各異,但一般是發展中國家比發達國家更嚴格一些。限制性措施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利用外匯管制等行政政策加以限制;另一種是利用預提稅率等稅收政策加以限制。

      當今世界各國的預提稅率差別很大,企業選擇投資地點時不可忽視。此外,由于雙邊稅收協定可使締約國相互征收的預提稅大為降低,因此還須注意東道國與母國之間是否簽訂了有關的稅收協定。

      企業也可以利用變更企業登記地或變更企業實際控制管理機構所在地的辦法進行避稅籌劃。如果東道國是以登記注冊地為標準,并且這個國家是高稅國的話,那么企業就可以采取到低稅國登記注冊的辦法;同樣,若根據實際控制和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標準,那么境外投資企業就可以采用將實際控制和管理機構轉移到低稅國的辦法。

      企業還可以利用建立常設機構的方法進行避稅。常設機構通常是指母國企業在境外進行營業活動的工作場所,被許多國家認定為非居民公司而不作為征稅對象。在常設機構的實際活動中,許多國家間簽署的雙邊稅收協定都規定了大量可以免征稅收的活動。譬如:貨物倉儲、貨物購買、存貨管理、廣告宣傳、信息提供或其他輔助性營業活動等。境外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在與該國簽署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設立可以進行免稅活動的常設機構來實現合法避稅。

      策略二:組織形式避稅法

      企業境外投資選定地點以后,還要確定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因為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也能實現減少納稅的目的。境外投資企業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一是建立子公司;二是建立分公司。子公司是依照東道國的相關法規注冊登記成立的獨立法人,而分公司在法律意義上則隸屬于總公司。

      從稅務角度分析:

      一要考慮境外投資企業在最初幾年能否盈利。一般而言,多數長期投資項目在前幾年會虧損,由于分公司的虧損大都可以直接抵免總公司的盈利,從而減少公司的總體稅負,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進行境外投資為佳。實際上,有許多跨國公司就是先以分公司的形式經營,直到分公司開始盈利,再設法使其成為子公司。

      二要考慮若以子公司的形式對外投資,是否會有母國與東道國雙重征稅的可能性。一般說來,分公司向東道國政府交納的所得稅,都是可以用來抵免總公司稅收的。

      三要考慮股息及稅后利潤匯出的預提稅。多數國家對于子公司的股息和稅后利潤匯出要征收預提稅,而對分公司的股息和稅后利潤匯回則通常不計征預提稅。

      當然,采取子公司的組織形式也有若干好處:

      (1)子公司具有法人居民身份,可以享受東道國與其它國家簽定的稅收協定所提供的所有優惠。譬如:可以減免預提稅等。而分公司由于不具有東道國的居民身份,固而不能享受。

      (2)子公司一般可以享受延期納稅優惠。許多發達國家規定:境外投資企業的利潤未以股息形式匯回之前,母國公司可以不必為這筆收入交納所得稅。譬如美國《公司所得稅法》就有此規定,而相反對分公司的收入則不管其是否匯回,一概計入公司應稅所得。

      因此,子公司與分公司兩種形式各有利弊,境外投資企業要根據具體情況擇優而選。

      策略三:避稅港避稅法

      對所得與資產免稅或按較低的稅率征稅或實行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稱為國際避稅地(也稱國際避稅港)。國際避稅地通常有四個顯著特點:一是對外國投資者征收較低所得稅或免稅,對跨國公司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征收較低的預提稅;二是具備良好的金融環境,如:高效率的通訊網絡、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等;三是政治穩定;四是貨幣穩定并能與外幣自由兌換。這些特點都為境外投資企業進行避稅地避稅籌劃提供了依據和條件。

      國際避稅地大致有三種類型可以選擇:

      一是“純國際避稅地”,即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以及一般財產稅的國家或地區。譬如:巴哈馬、開曼群島、百慕大、瑙魯、新咯里多尼亞、瓦努阿圖、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安道爾等國家或地區。境外投資者只需向當地有關部門注冊登記,交納一定的注冊費用,而不必交納其它稅金。

      二是“半純國際避稅地”,即完全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而只實行地域稅收管轄權的國家或地區。在這類國家或地區,只對來源或存在于當地的所得或財產征稅,而不對來源或存在于國外的所得與財產征稅。譬如:香港、馬來西亞、巴拿馬、阿根廷、哥斯達黎加、利比里亞等國家或地區。

      三是“特別國際避稅地”,即按照國際慣例制定稅法并實行征稅,但對外來投資者提供特別優惠稅率的國家或地區。譬如:加拿大、希臘、愛爾蘭、盧森堡、荷蘭、英國、菲律賓、巴巴多斯等國家或地區。

      利用國際避稅地進行避稅籌劃有如下幾種基本技巧:

      (1)在“半純國際避稅地”或“特別國際避稅地”開辦境外企業,從事正常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從而享受在所得和資產以及其他方面的減免稅優惠。

      (2)虛設避稅機構。企業可以在避稅地設立子公司,然后把母國企業銷售給另一企業的貨物,制造出該貨物通過避稅地子公司中轉銷售的假象,從而把母國企業的所得轉移到避稅地子公司的賬面上。設立于避稅地的子公司,實際上并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是專門從事避稅活動的虛設機構,因此又被稱為掛牌公司、紙面公司、文件公司或基地公司。

      (3)虛設避稅信托資產。即在避稅地設立個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將其財產虛設為避稅地公司的信托財產,因為避稅地對財產稅實行減免征收。

      策略四:轉移價格避稅法

      母國企業與境外子公司、境外子公司與境外子公司之間進行商品、勞務或技術交易時所采用的內部價格,稱為轉移價格。轉移價格的制定是以實現公司的全球戰略、追求全球利潤最大化為根本目標。

      轉移價格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形產品的轉移價格,如:公司內部相互提供的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等價格;二是無形產品的轉移價格,如:境外子公司付給母國企業或其它子公司的技術使用費、貸款利息、商標使用費、傭金費、管理費和買粉絲服務費等價格。

      利用轉移價格可以減少所得稅。由于境外子公司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所得稅稅率高低不同,企業可以利用這種差別,將盈利從高稅率國家轉移到低稅率國家,從而減少企業的納稅額和關稅。

      利用轉移價格避稅籌劃具體有兩種策略可以選擇:

      一種策略是在母國企業與境外子公司或境外子公司與境外子公司之間進行商品交易時,以調低的價格發貨,減少繳納關稅的基數。比如:某商品的正常價格為1000美元,在甲國要交80%的進口稅,跨國公司如果采取折半的價格以500美元進行內部交易,進口稅就可以從800美元減少到400美元,從而少繳50%的進口關稅。

      另一種策略是利用區域性關稅同盟或有關協定對不同商品進口關稅率所作的不同規定減少關稅繳納。有些區域性貿易集團為保護內部市場,促進商品在本區域內流通,對內部產品都制定優惠關稅政策。如歐盟規定:如果商品是在該貿易區外生產的,或在該貿易區內生產的價格含量不足50%,那么由一成員國運往另一成員國時,必須繳納關稅。但如果該商品價值的50%以上是在該貿易區內增值的,則在該貿易區成員國間運銷不用繳納關稅。境外投資企業可以根據這種規定,采取相應的方法進行避稅。將重點享受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相關稅收和外匯管理政策。主要稅收政策為:國外貨物入港區保稅,貨物出港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貨物實際狀態征收;國內貨物入港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港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保稅港在保稅區的基礎上,出口退稅政策上有突破,保稅港區在保稅物流園區和出口加工區"入區退稅"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至"入港退稅",退稅范圍更廣,受益企業更多;在減免稅的政策上有突破,在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和出口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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