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哈國際貿易免稅區(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的區別)

时间:2024-05-16 22:10:00 编辑: 来源:

霍爾果斯口岸的中哈合作區

長春興隆保稅區免稅店電話

長春興隆保稅區免稅店電話0431-81871819。

興隆山保稅區免稅店里面有四層,一樓是進口汽車展區,二樓沒啥,三樓和四樓是進口的一些商品,三樓和四樓各有一個俄羅斯進口商品的店。

免稅店指經海關總署批準,由經營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地點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銷售場所和存放免稅品的監管倉庫,向規定的對象銷售、供應免稅品的商店。目前,我國境內的免稅店主要有口岸免稅店、運輸工具免稅店、市內免稅店、外交人員免稅店、供船免稅店及我國出國人員外匯免稅商店。

免稅店的多種模式

1、橫琴模式

珠海橫琴的目標是學習海南省離島免稅政策,根據廣東省公布的《珠三角旅游一體化規劃》,將爭取國家批準設立南沙、橫琴兩大免稅購物中心,打造購物天堂,廣東有意在南沙和橫琴爭取類似于海南島的離島免稅政策,具體方案還在研究中。

橫琴新區毗鄰澳門,面積為106.46平方公里,是澳門現有面積的3倍,計劃打造一個綜合性的商業中心,其中包括免稅購物,利用優勢地理位置,使內地游客不用出關去澳門亦可享受到離境待遇,這個規劃需要國家政策上的突破。

2、霍爾果斯模式

2014年8月,位于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的中免公司霍爾果斯新型免稅購物中心正式開業,建筑面積約2000平方米,銷售國際知名奢侈品、化妝品和中國特色商品等上千款產品。

由于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是中哈兩國共同建立的全球首個跨境經濟貿易區,也是上海合作組織框架下區域合作的示范區,其購物對象不僅限于出入境人員,還包括出入園區進行商務、考察、旅游、工作等相關人員,與開在口岸隔離區的傳統免稅店相比,購物對象的范圍進一步擴大。

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的區別

法律分析:

出口退稅對象的范圍:

1、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稅條件的貨物,均是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但是一般條件下還必須符合以下4個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出口就是貨物輸出海關,這是區別是否符合退(免)稅的主要標準之一。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一律以FOB價格折算成人民幣入賬。

2、視同出口,不完全符合上述4個條件,但是比照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以人民幣結算的,可以申報出口退(免)稅。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具體是指:

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所屬的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所屬的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以下稱中標機電產品)。上述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2。

(5)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海洋工程結構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見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3。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上述規定暫僅適用于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區內生產企業用于出租出讓廠房的,不得申報出口退稅,進項稅額須轉入成本。

3、加工修理修配。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10項服務、財政部和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法律依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_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_

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第三條 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范圍、退稅率和退(免)稅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審、調查、審批、退庫和調庫等相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

綜合保稅區和(B型)保稅區的區別?

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雖然只有二字之差,但稅收政策卻有著非常大的不同,特別是對于銷售貨物進入到特殊監管區域的企業而言,存在是否能夠享受出口退稅的差別,需要仔細加以辨別,避免帶來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保稅區是經批準設立、受海關監督管理的可以較長時間存儲商品的區域,其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綜合保稅區是設立在內陸地區的具有保稅港區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集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區和港口的功能于一身。綜合保稅區是在保稅區之后出現的,其功能定位延續了保稅區的特點,但又有著不同之處,因此反映在稅收政策上,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既有相同也有不同。

二者稅收政策的共同點是,保稅區和綜合保稅區都是基于“兩頭在外”的特殊區域定位,以鼓勵出口為導向,因此境外貨物入區都享受保稅政策,具體來說就是:一是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或綜合保稅區都享受免征進口環節稅收政策,對于直接從保稅區或綜合保稅區出境的貨物,都免征出口關稅、增值稅;二是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三是對從區內運往境內區外的貨物,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對報關的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一是綜合保稅區實行“入區退稅”,保稅區實行“離境退稅”政策。綜合保稅區具備“境內關外”身份,符合條件的境內區外的貨物進入綜合保稅區可以享受“入區退稅”政策;而保稅區則只具備境外貨物的保稅功能,但境內區外貨物進入保稅區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而是和內銷貨物一樣處理。保稅區內的貨物只有在出口到境外時,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出口退稅。

產生這個政策分野的源頭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92號)的規定:“對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免)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雖然廢止了92號文件,但3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出口貨物范圍中,只列明了出口報關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保稅物流中心(B型)這些特殊區域,其中仍不包括保稅區,也就是意味著進入保稅區的貨物不視作出口貨物,因此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二是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從事貨物生產和加工勞務的企業而言,由于綜合保稅區具有“境內關外”的身份,因此注冊在綜合保稅區內的企業無法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稅區則不然,正如前面所述,境內區外的貨物進入保稅區無法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只能按內銷處理,因此保稅區內的企業可以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不能夠認定一般納稅人和使用專用發票,目前并沒有文件直接明確,現行的管理主要是基于政策原理出發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界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對于這個“境內”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是指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還是沒有更明確的地理范圍界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境口岸免稅店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1號)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以內”。根據這一點,綜合保稅區因其“境內關外”的身份,我們可以明確其區域內的企業不屬于增值稅境內的范圍,區內的企業也因此不作為增值稅納稅人。但該文件已于2011年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而廢止,目前尚無新的政策文件明確增值稅的境內是否就是關境。不過從綜合保稅區自身定位和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來看,增值稅的境內等于關境這個范圍是符合增值稅政策原理和管理實際的。

免稅店有什么區別嗎

免稅店是指在特定區域內設立的一種零售商店,顧客購買商品時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等稅費。免稅店常常設立在機場、港口、邊境地區等具有特殊地理位置或政策優勢的區域,以吸引國內外旅客或游客前來購物。

與一般的商鋪相比,免稅店有以下幾個明顯不同點:

1.免稅優惠:免稅店提供免除消費稅、進口稅等稅費的購物服務,價格相對于普通商鋪更加實惠。

2.商品種類豐富:免稅店通常出售煙草、酒類、化妝品、奢侈品、手表、珠寶、電子產品等高檔次、高附加值的商品。

3.專業導購:免稅店通常擁有專業的員工,能夠為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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