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國國家安全部買粉絲買粉絲是什么(夫妻用餐廳杯子替兒接尿,你見過素質最差的人是什么樣的?)

时间:2024-05-18 05:15:10 编辑: 来源:

夫妻用餐廳杯子替兒接尿,你見過素質最差的人是什么樣的?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總有一些人的低素質行為破壞了公眾場合的和諧。

比如這對奇葩夫妻用餐廳杯子替兒子接尿,這種“言傳身教”歷經若干年發酵,待他們的兒子長大后,素質會有多高呢。

事實上,一個人素質高低背后體現的是家庭教育的好壞,這無關學業成績,而是Ta待人接物言談舉止間所流露出來的。

要說我見過素質最差的人,那絕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致他人安危于不顧的人。就拿公眾場合吸煙這件事來說,我就見過有人在產房門口偷著吸煙,可以想象,開骨縫生孩子的過程疼得都能死過去,卻偏偏在呼吸間還要被迫吸入二手煙。如果這位產婦能起身下地,絕對想分分鐘把吸煙者給滅了。

再說自助餐廳——一個最能體現素質的地方,經常能看見有搶吃搶喝的低素質者拿了滿滿一桌子東西,吃半盤子扔半盤子,似乎不浪費點食物對不起那頓自助費。結果原本頗具格調整潔明亮的餐廳弄得滿地油膩,稍有疏忽都能來個“狗啃地”,我有個前同事就是因為鄰桌的低素質不幸摔成骨折,光養傷就前后花了一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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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詩文  作家  中國情感理財小說第一人,著有暢銷書《財與你相遇——最觸動人心的情感理財故事》、《我懂你的理財焦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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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舉證時,是否可以將相關法律依據一并表述出來?

第二節 質證的內容

未經查證屬實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法庭審理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舉證、質證來查實證據,以確定搭建定案事實根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等問題。舉證一方陳述證據觀點,然后接受對方質證。質證,不僅是訴訟內容,也是法定程序,質證還是審查、采信證據作為定案事實的前提。除《刑事訴訟法》外,《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03條、《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7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468等證據規則,都確立了當庭質證的原則,即證據在法庭出示之后,由訴訟雙方質證。

那么,從律師的角度該如何質證呢?

筆者認為,首先要明確質證的內容。其次,絕不能將質證孤立地看,要將質證與案件作為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不可割裂整體,納入訴訟活動運籌帷幄、統籌兼顧,考慮質證活動對整個訴訟的影響,充分準備相應的預案,如此,才能達到有效質證的目的。

這就要求必須站在裁判者的角度瞄準對方證據的薄弱點,提前充分地準備質證。從這個意義上說,質證,從獲取對方證據時就開始了。

從質證意識角度看,質證又分為感性質證和理性質證,一般質證和規范質證。感性質證,是指對證據自身發表直觀的看法,而沒有納入到訴訟系統,而理性質證是與現有證據、訴訟方案進行全面、系統地權衡,發表理性的質證觀點。規范質證是指針對證據充分審視質證觀點,對質證觀點與辯論觀點進行對照,排除矛盾性,聚焦定案事實或者律師建構的事實而發表的質證意見,并有相應的規范性法律文書入卷備查。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質證對某些專門的程序要特別重視,例如《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就專門規定了“舉證、質證程序”。公訴人出示證據后,經審判長準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有針對性地出示證據予以反駁。控辯一方舉證后,對方可以發表質證意見。必要時,控辯雙方可以對爭議證據進行多輪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當庭發表質證意見,出示證明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

作為辯護律師要充分利用質證程序,以庭前充分地準備來有力地反駁和質證。最有代表性的是《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其適用于證據材料較多、案情疑難復雜、社會影響重大或者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情形的案件,開庭審理前召開庭前會議解決相關問題。庭前會議中,對于控辯雙方決定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展示有關證據,聽取控辯雙方對在案證據的意見,梳理存在爭議的證據。對于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沒有爭議的證據材料,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這就要求必須充分重視庭前會議,一旦錯過了庭前會議發表有關意見的機會,在正式庭審中的意見往往因為簡化而弱化。可見,熟悉有些專門的質證程序對于充分、有效質證具有重要意義。

該規程在第十條規定了需要在庭前解決的相應事項,包括管轄、回避問題等,但辯護律師要在庭前會議為庭審中的質證做好程序準備,否則,庭前會議中決定的事項一旦確定,在正式庭審中無反悔的余地。

例如:(四)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五)是否申請提供新的證據材料;(六)是否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七)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八)是否申請向證人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九)是否申請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是否對出庭人員名單有異議等。這些事項,都事關正式庭審中證據有無資格、質證對象的關鍵問題。

可以有效阻止非法證據進入正式庭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并在召開庭前會議三日前將申請書和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復制件送交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庭前會議中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說明。

在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說明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及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二)公訴人提供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材料;

(三)控辯雙方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四)控辯雙方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審判人員歸納爭議焦點。

可以說,以上是對被告人或辯護人認為的非法證據是否被排除、以及是否能進入正式庭審而在庭前會議上發表的質證意見。

從這些專門的程序中可以看出,質證絕對不是孤立的程序,它是整個訴訟活動中的部分,不僅有著相應的程序性規定,而且,還要在對應的程序中對特定證據發表對應的質證意見。

可以行使訴訟權利的方式彌補證據缺陷或者使證據“反轉”。對于鑒定意見來說,往往因為其具有專業性,律師也很難達到短時間內了解對應的專業性知識,但實踐中律師又因為突然接手案件而沒有充分地準備時間,所以,面對堆積的訴訟卷宗,不是無從下手,而要有的放矢,如果有鑒定意見的,先研究鑒定意見,一旦確定其有問題,就可以根據訴訟法授予的訴訟權利,申請重新鑒定,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有關證據材料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且不能補正的,應當準許。

實踐中依法行使該種訴訟權利,往往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具體內容我們在后面的專章中討論。

在庭前會議中申請對己方有利的證據,為增強質證、辯論意見打基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以有關證據材料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申請向證人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也可以申請鑒定人、有關證人出庭作證,并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就應當準許。

例如筆者辦理的某二審案件,一審時對于被害人的手機銀行使用信息未做提取,二審時向法庭提出,該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如果一審時依據前述規定申請召開庭前會議并提出調取該證據的申請,判決結果極有可能會改變。

前述,我們對質證的對象、證據的形式或載體以及證據的信息性進行了分析,如果說證據是質證的對象,那么質證的內容是什么?

由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牽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聯合參與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訴訟證據規定研究”取得的成果《人民法院訴訟證據規定適用指南》(簡稱《證據指南》),作為未來統一證據法的雛形,代表了當前證據學研究的前沿觀點。

《證據指南》第九十五條“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等方面進行質疑和辯論。”本條是融合了有關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對質證內容進行的概括性規定。

本條規定的科學性在于,它不僅是將訴訟實踐中質證對證據三性發表觀點融入,而且加上了對“證明力”進行質疑和辯論,這更進一步地突出了訴訟的對抗性,有利于指導審判人員、訴訟參與人有針對性地質證,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證據指南》認為,“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的根本屬性,是對待證要件事實的邏輯證明關系,因此應該把關聯性作為質證的最重要內容。”

《布萊克法律詞典》對證據關聯性的定義是“‘關聯性’是指證據具有的可用來判斷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項的真偽的品質。關聯性是指那種有助于證明有關假設的屬性,這種假設一旦成立,將從邏輯上影響爭議事項。有關聯性的證據,是指那些與爭議事實或觀點相關或者有直接聯系,并且能夠證明或者傾向于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或者有助于證明案件中某一理論的證據。是指能夠證實待證事項的證明價值。”有的學者認為“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所具有的聯系的屬性。”陳光中教授認為“關聯性并非證據自身固有的特征,而是一個關系范疇。”張建偉教授認為,“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的是‘證據對其所要求證明的事實具有的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證明能力’”。他認為經典的定義是由斯蒂芬表述的:“關聯性被用于說明任何兩項彼此存在如下聯系的事實,即按照事情的一般過程,一項事實本其自身或者與其他事實的聯系,為另一事實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存在或者不存在提供證明或者可能性。”

專家學者們對于證據關聯性有著深厚而豐富的研究,筆者認為,從訴訟實務和訴訟目的的角度看,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內含信息對于認定案件事實的確定性。

從證據的功能和訴訟目的出發考察證據的關聯性,具有指導質證的重要意義。因為,證據的功能就是要通過審查證據,確定證據能力后,出示在法庭,接受質證,來證明(或反駁)一方的主張,發揮其證明力確定案件事實,當然是為了認定案件事實,達到定案事實的程度。

從訴訟目的的角度看,在當事人一方是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能夠成立,該證據能被法官采納,所以,當事人或代理人就要對證據內的信息充分展開,證據信息釋放的廣度,決定著該證據對證明事實的關聯程度,這為舉證、質證都提供了指導。

對證據的關聯性應當結合也必須結合訴訟目的進行考察,如此,才能將證據的證明功能納入訴訟中的證明進行考察,將證據能力達到證明目的。所以,明確“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內含信息對于認定案件事實的確定性。”能明確指導我們對證據進行審查、質證,也有助于法官認證。

眾所周知,訴訟的一般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訴法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根據本條能更深刻地領會證據的關聯性:運用證據是對主張的證明,證據的關聯性當然要具體到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主張,無論它是立論還是反駁,都是依據證據提出的主張。證據和主張相互關聯,那就必須要把證據的信息提取出來,轉換成能被人識別、領會、采信的證據觀點、質證意見,這就使證據、主張相聯結,供法官審查、認證。如果和主張沒有關聯或者最終無法確認,當然是不能成為定案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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