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仲裁解決(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公平公正嗎)

时间:2024-05-19 18:06:16 编辑: 来源: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公平公正嗎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公平公正。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稱“深圳國際仲裁院”,英文簡稱“SCIA”,下稱“華南國仲”)于1983年設立在中國深圳經濟特區,是解決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機構。

2020年1月2日,深圳國際仲裁院被公示為“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先進集體”(公示期為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外文名 SCIA

別稱 深圳國際仲裁院

簡介

華南國仲是中國第一個通過立法方式確立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機構,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和《深圳國際仲裁院管理規定(試行)》,引入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實行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有效制衡的管理模式,保障仲裁機構運作和仲裁庭辦案的獨立性。

發展

華南國仲是中國商事仲裁國際化的探索者。1984年在中國率先聘請境外仲裁員,1989年開創中國第一個內地仲裁裁決依照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獲得境外法院強制執行的先例。華南國仲理事會理事有三分之一以上來自境外,仲裁員也有三分之一以上來自境外25個國家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

華南國仲一直堅持獨立性、公正性和高效率,解決國內爭議、涉外爭議和國際爭議,當事人遍及中國內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港澳臺地區和五十多個國家。

2022年1月1日,深圳國際仲裁院新總部將正式進駐前海深港合作區。[1]

流程

華南國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施行由理事會制定的國際化的仲裁規則,當事人可以依法約定仲裁規則、仲裁語言、仲裁地點、開庭地點、仲裁庭組成方式、證據規則、審理方式、適用法律。

設立

華南國仲適應產業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的批復》和《粵港合作框架協議》,加大粵港合作力度,持續創新,探索符合境內外當事人需求的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ADR),已在粵港地區建立起“商會調解+仲裁”、“展會調解+仲裁”和“香港調解+SCIA仲裁”的專業化爭議解決業務體系,為境內外當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服務。

仲裁協議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有效嗎

需要當事人協議選擇其中一個仲裁機構,如果進行選擇的,仲裁協議有效,如果無法選擇,則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分析

仲裁協議雖約定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但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中國法院的司法實踐亦不乏相關案例。比如,在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申請人天祝藏族自治縣康弘硅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平高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中,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即認為,涉案仲裁協議雖約定了兩個仲裁機構,但在平頂山仲裁委員會受理平高集團公司的仲裁申請后,申請人在其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發出的信函中表示愿意遵守仲裁規則接受仲裁裁決,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對選擇平頂山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機構達成了一致的補充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涉案仲裁協議應為有效。

第二,仲裁協議雖約定兩個以上的仲裁機構,但一方申請仲裁時,仲裁機構是唯一明確的。比如,在棗莊市新時代城市基礎設施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黑駒藝術設計有限公司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認為,雙方簽訂的涉案仲裁協議也即“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發包方提交棗莊仲裁委員會仲裁。承包方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提請仲裁對雙方有約束力”雖然涉及兩個仲裁機構,但從其表述看,無論是發包方還是承包方申請人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機構均是明確唯一的。因此,雙方關于仲裁協議的約定應認定為有效。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糧食集團有限公司與來寶資源有限公司(新加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也認為,雙方當事人在主合同中訂立的仲裁協議,也即“由合同履行引起的爭議,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買方,爭議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賣方,爭議提交給倫敦谷物與飼料貿易協會仲裁。由合同引起的爭議均按照英國法解決”雖然涉及兩個仲裁機構,但從其具體表述看,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申請仲裁,其指向的仲裁機構均是明確的且只有一個,故該仲裁協議應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如有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有效,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接受仲裁。

北京與原本的上海分會和華南分會有爭議且已出相關公告。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關于約定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仲裁的案件的管理公告》二、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仲裁的,自2012年8月1日起,當事人應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

由于所有由分會受理的案件都將由總會受理,因此你們的約定的仲裁機構是唯一性的,是有效的。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機構設置

仲裁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一人、名譽副主任一至三人,顧問若干人,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邀請有關知名人士擔任。

仲裁委員會在組織機構上實行委員會制度,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設立秘書局與秘書處,各有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總會秘書局和分會秘書處分別在總會秘書長和分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的日常事務。

仲裁委員會還設立三個專門仲裁委員會:專家買粉絲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和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

專家買粉絲委員會,負責仲裁程序和實體上的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和提供買粉絲意見,對仲裁員的培訓和經驗交流、對仲裁規則的制定和修訂提供意見,對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和發展提出建議等。

案例編輯委員會,負責案例編輯和仲裁委員會的年刊編輯工作。

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對仲裁員的行為進行監督考核,對仲裁員的聘任提出建議。

仲裁委員會總會、華南分會、上海分會、湖北分會和浙江分會根據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受理當事人提起的國際的、涉外的和國內仲裁案件。

仲裁委員會設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和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負責解決各種域名爭議。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于2005年7月5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上爭議解決中心”名稱,全面涵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業務,并進一步開展電子商務網上調解和網上仲裁等其他網上爭議解決業務,為廣大當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網上爭議解決服務。

仲裁委員會與中國糧食行業協會、貿促會糧食行業分會聯合成立了糧食爭議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糧食行業發生的一切爭議。

仲裁委員會在各地貿促會內及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設立了仲裁辦事處,辦事處是仲裁委員會仲裁專業聯絡和宣傳機構,從事仲裁宣傳和仲裁協議的推廣和買粉絲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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