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品質條款在外貿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品質公差條款一般用于什么交易 是 制成品/初級產品/紡織品/谷物類產品交易 中的哪種?)

时间:2024-06-09 01:34:00 编辑: 来源:

進出口合同中商品品質條款的重要性有哪些商品品質的表示方法有哪

進出口合同中商品品質條款的重要性有哪些商品品質的表示方法有如下。

1、以實物表示商品的品質。以作為交易對象的商品的實際品質或以代表商品品質的樣品來表示商品的品質,分別為看貨成交,憑樣品買賣。

2、用文字說明表示商品的品質。分別為憑規格買賣,憑等級買賣,憑標準買賣,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憑商標或牌號買賣,憑產地名稱買賣。

在進出口貿易中,訂立品質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

約定品質條款的注意事項

1,要正確運用各種表示品質的方法

2,要防止約定的品質條件出現偏高或偏低現象

3,要合理選訂影響品質的質量指標

4,應注意進口國的有關法文規定

5,要注意各項質量指標間的內在聯系和相互關系

6,力求約定的品質條款明確、具體

作業一 合同中的品質、數量和包裝條款

1-5 CDBBA 6-10 BADCB

1ABC 2 ABC 3ABC 4 ABCDE 5ABCE 6ACD 7ABCD 8AB 9ABCDE 10AB

1-5FFTFF 6-10FFFTF

...HUAWAI ..

品質公差條款一般用于什么交易 是 制成品/初級產品/紡織品/谷物類產品交易 中的哪種?

品質公差用于制成品交易,質量機動幅度主要適用于初級產品及某些工業制成品的質量指標

海運提單繕制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海運提單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這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控制了提單,誰就擁有了該批貨物的所有權。然而,在國際貿易中,提單的使用也帶來種種風險。本文對提單的風險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海運提單的主要風險 (一)倒簽和預借提單。已裝船提單應在貨物全部已裝上船后簽發,簽發的日期必須是真實的,因為提單的簽發日期即視作裝運日期。如果提單在貨物裝船后簽發,簽發日期卻早于實際裝船日期,便構成倒簽提單。如果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了提單,便構成預借提單。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托運人的目的都是為了使提單簽發日期符合信用證規定,順利結匯,但對收貨人來說則構成合謀欺詐,可能使收貨人蒙受重大損失。對此,各國法律和海運習慣都是不允許的。 (二)偽造提單。提單是信用證所要求的主要單據,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即憑單付款,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偽造提單,以騙取貨款,可能貨物根本沒有裝船,或以次充好,蒙騙客戶。 (三)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承運人欲對表面狀況不良的裝運貨物簽發不清潔提單,由于銀行不接受不清潔提單,托運人不能憑此結匯,因而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讓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并保證賠償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遭受的損失,以此來換取清潔提單,順利結匯。 可見,出具保函是出于國際貿易的需要,從某種意義上講托運人和承運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處,但實際上對承運人來講卻潛伏著很大的風險。一旦收貨人持清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承運人必須賠付收貨人。但承運人持保函向托運人追償時,是否能得到補償,則取決于托運人的信譽和要補償的理由是否與保函中所保事項完全一致。且承運人沒有按照貨物的實際情況簽發提單,已違背了民事活動誠信的原則,往往構成與托運人串通,對善意收貨人進行欺詐,如承運人提請訴訟,根據法律,任何有欺詐性的合同、協議或保證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此法院不會以保函為依據來判決保函項下發生的貨損貨差的責任方,承運人因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賠償而遭受的損失不能向托運人追償。 (四)無提單放貨。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貨物運到目的港后,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然而在實際業務中,有時會發生貨物先于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在與日本、韓國、香港及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貿易中屢見不鮮。由于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會產生貨物壓倉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后補交提單。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取貨物的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因此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船務代理憑保函放貨,而不是憑提單放貨,這是一種攬險自危的行為。 二、提單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杜絕或從嚴掌握預借和倒簽提單。倒簽或預借提單辦理結匯,有損外貿企業形象及外運公司信譽,并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目前我國港口擁擠,船期不準是客觀情況,出口公司在簽約、訂艙、交貨時需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同時應加強對合同履行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必要時應事先設法取得客戶的配合。如不得以“預借提單”時,則要注意防止發生實際裝貨船舶與“預借提單”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況,如因無艙位或貨物遲延而改裝了另一條船。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則應采取緊急措施,果斷追回全套單據,重新繕制,決不可有僥幸心態。因為,從法律責任看,出口方預借提單結匯已構成偽造裝運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實真相,違約方須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裝于甲船“已裝船”的“清潔提單”,而貨物卻裝上乙船,無需細查,即可證明出口商預借了提單,僅憑這一點,進口商就可據此拒付貨款并提出索賠。而“倒簽提單”屬托運人和承運人合謀欺騙收貨人的行為,因此受害方不僅可以追究賣方的責任,而且可以追究承運人的責任。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無論對賣方還是對承運人都是嚴重的。

為預防發生倒簽提單,出口商應對有關裝期規定有一個準確的認識。例如:國外信用證時常有以下一些關于裝運期的用語:(1)Latest:31,May,即最遲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Not Later Than May 31,不遲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從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ring May,從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從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On or About May 31,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內,即從5月26日至6月5日止。出口商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裝運,從正當手段獲得裝船清潔提單,以維護良好的信譽。 (二)印刷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國際海事局提議,印制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控制其流通。 (三)選擇資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國際貿易交往中,對客戶的資信情況全面了解是保障業務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若由于對交易伙伴的資信情況沒有進行很好的調查和了解,僅憑熟人介紹或貪小便宜與之成交,則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謂資信情況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資產情況好,有相當可觀的資產,且經營狀況好,有履約能力;二是能在誠實信譽的原則上履約,不會隨意撕毀契約。 (四)嚴格海運提單的簽署。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交易,銀行承擔其付款責任的唯一條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只要單據表面滿足“單單相符,單證一致”的條件,銀行就承擔付款責任。而不管單據的真假與否,如果單據出現不符點,對出口方來說,就喪失了安全及時收匯的銀行保證。對進口方來說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 (五)選擇可靠的船公司(承運人)運載貨物。根據目前航運界狀況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 選擇可靠的承運人則至關重要;裝船時承托雙方都要謹慎,力爭做到出現問題早發現,及時解決,避免出保函;承托雙方對保函的出據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項下發生損失時易于協商解決;由于保函具有承托雙方合伙對第三者收貨人欺詐的性質,因此,應十分注意選擇可靠的承運人運載貨物。 (六)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及時要求海事司法保護。尋求海事法院的保護時應注意:第一,發現外方有詐騙跡象時,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有時一旦國外不法商人的詐騙行為得逞,我方就無處尋覓行騙人,即便能夠找到,他也不會輕易應訴,不會輕易執行判決。以偽造單據詐騙為例,如果行騙人偽造的全套單據(包括提單)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根據《UCP500》慣例,議付行即應履行付款義務。若趕在銀行付款之前亦即詐騙方得到貨款之前,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則可避免損失該貨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訴,行騙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決也無法執行。第二,提出訴訟保全措施,這是使不法外商詐騙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請訴訟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時對詐騙者所有或詐騙標的物實施扣押或凍結,確保日后對詐騙案件司法判決的實際進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訴訟保全是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則該請求必須在銀行承兌之前提出,因為在遠期信用證付款情況下,如果銀行已承兌了匯票,則銀行在信用證項下的責任就變成了匯票項下的無條件的付款義務,法院也就無權對該貨款實施保全措施。 提單的使用潛在較大的風險,外貿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對待,嚴格掌握,謹慎處理,將風險防患于未然。

國際貿易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 篇1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特別是20xx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際貿易相關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對我國對外貿易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論文以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為關鍵點,研究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問題及其表現形式,并深入分析針對相關違約的應對策略,從而指導我國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降低國際貿易風險,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在國際經濟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各國之間的交往異常活躍與頻繁,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由于現實的種種原因,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問題也時常發生。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及相關救濟措施非常值得我們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

(一)根本性新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

所謂根本性違約,按《公約》第25條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以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即因為一方的違約導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損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違約方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可抗力是指出現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無法預知該種情形的發生。因而根本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根據以上論述不難看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約定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二是違約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喪失,即損害結果嚴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國A公司出售給日本B公司3000噸錳礦,合同將最遲的裝船時間約定為1999年8月26日,約定支付方式為信用證,選擇的國際貿易術語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將3000噸錳礦運抵約定港口,等待B公司裝船,B公司也開立信用證。但是B公司因為財務狀況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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