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受托代理出口貨物的外貿企業免退稅(代理貿易公司出口退稅)

时间:2024-05-09 17:10:31 编辑: 来源: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相關政策規定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的辦法。

視同自產貨物包括以下4種:一是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二是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三是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囚的產品。對上述4類視同自產貨物的界定,現行規定是:①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外商。②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產品的。③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生產的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免)稅: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④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免)稅:必須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貨物;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外商;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生產企業正式投產前委托加工的產品與正式技產后自產產品屬于同類產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的條件的限制。出口的上述產品,若同時滿足其他條件,主管稅務機關在嚴格審核的前提下,準予視同自產產品辦理出口退(免)稅。

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后的當月將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的兩項例外規定是:一是注冊開業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小型出口企業除外),經地市稅務機關核實確有生產能力并無偷稅行為及走私、逃套匯等違法行為的,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二是新成立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超過500萬元(含)人民幣,且外銷銷售額占其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超過509毛(含)的生產企業,如自成立之日起12個月內不辦理退稅確有困難的,在從嚴掌握的基礎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小型出口企業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的內外銷銷售額之和在2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幅度內,按照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統一的標準。

代理貿易公司出口退稅

代理貿易公司出口退稅

代理出口是指外貿企業或其他出口企業,受委托單位的委托,代辦出口貨物銷售的一種出口業務。那么貿易公司代理出口退稅是怎么樣的?

1.出口貨物退稅企業應在其出口貨物裝載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后,向其報關的 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專用報關單(淺黃色)。出口貨物在口岸海關直接辦理出口手續的,由企業在口岸海關辦理。出口貨物在內地海關報關后轉關至口岸海 關出口的,內地海關在收到口岸海關的轉關的通知單回執后,才予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海關根據實際出口貨物的數量、價格等簽發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 并按規定收取簽證費。海關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的時間為:裝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至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2.辦理出口退稅必須在出口貨物實際離境后,因此,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出口貨物要待貨物提取出倉庫并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后,海關才能簽發出口貨物退稅裝用 報關單。通過轉關運輸方式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的貨物,企業應在貨物裝載運輸工具離境后,向處境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3.提取出口保稅倉庫貨物銷售給國內企業或三資企業進行深加工產品復出口的,海關按結轉加工的有關規定辦理,不予簽定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4.企業遺失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可以補辦,補辦時間為自該出口貨物辦結海關出口監管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時,企業應先到主管其出口退 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申請,稅務機關經核實出口貨物確實未辦理過退稅后,簽發《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企業得到《報告》后,應該到出 口貨物原簽發海關去辦理補辦報關手續。海關憑《報告》補簽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5.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持外經貿主管部門批件,先送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審核簽章,稅務部門逐筆登記并將復印件留存備查。海關憑有主管出口退稅稅務部門印章的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出口料件“登記手冊”。企業因故未能執行進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記手冊”或海關 證明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6.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后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貨物,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在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后,可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章。

7.出口貨物遇特殊情況發生退關或退運,如海關已簽發了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報關人需將該報關單退交海關;如企業以交國家稅務局辦理了退稅手續,則應向稅務局申請《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在辦理退關或退運報關時隨報關單等一并遞交海關,才予辦理退關或退運。

8.對出口企業違法騙取退稅的行為,由海關和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分別處理。

關于外貿公司如何出口退稅?

1、工廠開成品增票給公司,公司跟工廠之間形成內貿關系,公司操作出口報關,收匯動作,結匯把成本(工廠發票金額)給到工廠。公司拿著報關單,退稅聯,發票申請退稅。公司在這里充當了一個代理的角色(目前市場上的代理公司都是這種模式)。

2、工廠開票給公司,公司抵扣掉,自己有進項,還是以公司名義操作出口報關,結匯,核銷,拿著報關單,退稅聯直接向國稅局申報退稅,不用發票了。

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

1.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

2.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

3.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成本。

4.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進項稅額和退稅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委托代理出口退稅

一、代理出口業務的概念

代理出口是指外貿企業或其他出口企業,受委托單位的委托,代辦出口貨物銷售的一種出口業務。代理出口業務的特點是,受托單位對出口貨物不作進貨和自營出口銷售的帳務處理,不負擔出口貨物的盈虧。在代理出口業務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委托企業屬自營出口銷售。

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辦理規定

委托代理出口業務,1995 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辦理退稅改由委托方辦理退稅,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一般情況下,《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業在代理出口貨物已實際結匯后,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機關應及時錄入證明的有關內容,并與有關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后出證。在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受托代理出口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協議;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4、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協議規定由委托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出口企業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出口貨物一并報關出口或收匯核銷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三、委托代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規定

(一)準予辦理退稅的企業范圍及貨物范圍

1、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含擴散產品、協作生產產品、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003號文件規定的貴重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商業、物資、供銷、外貿、工貿等企業收購的按規定準予退稅的貨物。

對無出口經營權的流通性公司經營的貨物及生產企業外購貨物委托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委托方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⑴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⑵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⑶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協議規定由受托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⑷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

⑸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

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并報關或收匯核銷的,委托方申請退稅時必須提供經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簽章后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或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

(二)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

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算,根據退稅稅款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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