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碳排放貿易機制(國外對于碳排放權的計量)

时间:2024-06-03 06:04:10 编辑: 来源:

碳排放額度的碳交易的三種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ction,CERs,專用于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于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于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于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預計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將在“國際交易日志”(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

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核心博弈體現哪些方面?為什么國際社會關于碳排放權之爭,實際上是發展權之爭?

碳排放額”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核心博弈,也是其核心分歧(發達國家轉嫁歷史責任)產生背景。

.就目前全球經濟的發展來看,還是以工業制造發展經濟,工業的發展肯定會用到能源的問題,而目前全球能源結構還是以化石能源為主,而化石能源必會有碳排放,限制碳排放就是限制其工業發展,也就是限制了其發展權。在碳預算總量不變的情況下,一國多排放一些,其他國家就得少排放一些。一國發展空間的增多意味著其他國家發展空間的減少。談判無果而終,一切皆源于碳排放權。

除了減排幅度,發達國家在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應對氣候氣化所需資金和技術援助方面始終沒有給出具體承諾,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同樣分歧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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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對于碳排放權的計量

ISO/TS 14067-2013 溫室氣體.產品的碳排放量.量化和交流的要求和指南。

各國的碳排放主要通過天然氣使用量、煤炭使用量、石油使用量、電使用量等排放系數進行核算的。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ISO 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融合了大多數發達國家在環境管理方面的經驗,是受國際大多數國家認可的較為完備的體系標準。ISO 14000系列中與碳核算相關的標準文本是ISO 14064至ISO 14067四個文本,其中ISO 14064內含ISO 14064-1至ISO 14064-3三個部分,分別針對機構(企業)、項目以及碳排放審定和核算制定了規范標準。ISO 14064-1、ISO 14064-2與ISO 14067分別從機構(企業)、項目和產品碳足跡三個層面研究碳排放核算,并分別形成清單和研究報告,這三個層次比較全面地涵蓋了碳排放核算的類型;而ISO 14064-3、ISO 14065與ISO 14066則是對報告的核查方面提出了要求,不僅對于審核流程有所規范,而且對于審核機構、團隊與個人能力都提出了細致的要求。 四個文本共計六個部分互相補充、相互支持,以核算與核查兩個方面為基礎,構建了較為完整的國際碳核算核查體系。

怎么對碳達峰,碳中和,碳資產,碳交易,碳金融,碳稅,碳匯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與描述?

碳達峰是一個過程,即碳排放進入平臺期并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波動,進入平穩下降階段。

碳中和是指企業、團體或個人測算在一定時間內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然后通過植樹造林、節能減排等形式,抵消自身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實現二氧化碳“零排放”。

碳匯一般是指從空氣中清除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機制。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儲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說是森林吸收并儲存二氧化碳的能力。

碳交易市場是由政府通過對能耗企業的控制排放而人為制造的市場。通常情況下,政府確定一個碳排放總額,并根據一定規則將碳排放配額分配至企業。如果未來企業排放高于配額,需要到市場上購買配額。

與此同時,部分企業通過采用節能減排技術,碳排放低于其獲得的配額,則可以通過碳交易市場出售多余配額。雙方一般通過碳排放交易所進行交易。

碳金融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一般而言,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碳金融”的興起源于國際氣候政策的變化,準確地說是涉及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

碳金融定義:運用金融資本去驅動環境權益的改良,以法律法規作支撐,利用金融手段和方式在市場化的平臺上使得相關碳金融產品及其衍生品得以交易或者流通,最終實現低碳發展、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碳稅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它以環境保護為目的,希望通過削減二氧化碳排放來減緩全球變暖。碳稅通過對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稅來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與總量控制和排放貿易等市場競爭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機制不同,征收碳稅只需要額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實現。

由于與全球氣候變化聯系在一起,碳稅在理論上被設定為需要一個全球性的國際管理體制,以實現最優產出,但這并不是必然的。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確定排放限額及減排目標的情況下,在國家或區域的層面實施碳稅具有相當的優越性。例如歐盟就正在討論實施統一碳稅以彌補2005年1月實施的碳排放貿易體系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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