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四川港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待遇(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怎么樣?)

时间:2024-05-16 06:10:02 编辑: 来源:

“恩威集團”稅案及啟示

一、案情簡述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恩威集團”)是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一個以中醫藥開發為龍頭的融科研、生產、房地產為一體的企業。1990年恩威集團與香港世亨洋行合資成立了中外合資成都恩威世亨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亨公司”)。由于該公司成立后不久即發生了合資雙方為抽走資本金14O萬港幣的違約行為責任認定的爭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1994年8月1日作出了“終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資企業應依法進行清算”的裁決。1994年“世亨公司”終止經營,實際經營期只有四年。1993年10月,“恩威集團”又與香港居民許強合資成立了中外合資成都恩威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恩威有限公司”)。“恩威有限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公司外方在驗證基準日止,未將應繳資本匯入國內合資公司賬上(即資金未到位),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資本實際到位,這期間“恩威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國家對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

1996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收到署名舉報信。信中反映恩威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不法行為,其中包括利用假合資騙取國家稅款優惠,偷逃巨額稅款等問題。

1996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以國稅函(1996)309號文件要求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對此案進行查處。

在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按法定程序對“恩威集團”涉稅問題進行行政處理的過程中,1997年5月,舉報人榮金明再次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該企業偷逃稅問題雖經檢查,但并未得到依法處理,其本人由于舉報受到打擊報復。

根據以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成立由稽查局牽頭,監察局、涉外司參加,會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國稅局、地稅局組成聯合核查小組,負責對此案的核查工作。聯合核查小組于1997年7月7日成立,對此案進行了縛密的核查。1997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以國稅稽發(1997)056號文件通知四川省國稅局、地稅局按核查結果對“恩威集團”的涉稅問題進行稅務行政處理。1998年4月,成都市國家稅務局向“恩威集團”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恩威集團”當即提出異議,并要求稅務機關重新核實偷權數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指示,總局稽查局立即派人會同四川省和成都市國家稅務局對“恩威集團”提出的問題進行了重新核實。稅務人員在第二次核實過程中,發現企業提供的部分賬冊是重新偽造的假賬,“恩成集團”再次隱匿收入。

1998年,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通知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按第二次核實的結果對“恩威集團”的涉稅問題進行稅務行政處理。1998年8月3日,成都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恩威集團”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在“恩威集團”沒有提出聽證要求的情況下,于1998年8月6日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機關依法對“恩威集團”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共計1.08億元。

二、恩威集團的稅收違法事實及處理

(一)因合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世亨公司”成立后,由于中外雙方發生經濟糾紛,該公司自1994年被終止經營,實際經營期只有四年,按照上述稅法規定,對企業己享受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共計4469.30萬元應予補征收回。

(二)國外商投資不到位,應收回稅收優惠,追繳稅款。

1993年10月,“恩威集團”與香港居民許強合資成立了中外合資恩威制藥有限公司,合資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出資期限。外方在法律規定的驗證基準日止并未將應繳資本匯入國內公司賬上,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便資本實際到位。但“恩威集團”卻通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制造虛假的驗資報告,取得合資企業身份,享受了國家對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的,1988年1月1日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合同中規走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攣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第五條規定:“合營各方未能在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合同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其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其營業執照;不辦理注消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恩威有限公司與香港居民許強訂立的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在營業合同簽發之日起一個月內,甲乙雙方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一次性繳清。而合資外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該企業應視為自動解做,合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責令其糾正,并按照實際情況征收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統一核發“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21號)第三條也明確規定:“凡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規定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待遇,并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格。”根據以上規定,稅務機關應收回“恩成有限公司”在外方資金沒有到位期間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此項稅款為3712.23萬元,其中增值稅2399.61萬元,所得稅1312.62萬元。

(三)偷稅395.07萬元應予追繳,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恩威有限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條虛列預提費用,減少 稅款223.81萬元;1994年和1995年該公司有部分“外銷產品”未入賬作銷售處理,也未申報納稅,少繳稅款171.26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公司的行為屬于偷稅,偷稅總額為395.07萬元。稅務機關對企業偷稅的部分除追繳所偷稅款,加收滯納金492.69萬元外,并處以所偷稅款一倍的罰款,但對該公司1998年提出要求稅務機關重新核實其偷稅數額的情況下,再次做假賬,欺騙稅務機關,隱匿收入,偷稅126.72萬元的部分,處以三倍的罰 款,合計罰款648.50萬元。

(四)追繳欠稅1163.06萬元。

(五)追繳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3.12萬元,追繳應補印花稅8.82萬元,并處以三倍的罰款計26.46萬元。

三、“恩威集團”稅案給我們的啟示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經濟活動形式日益復雜,稅務機關與稅收違法犯罪活動的斗爭日漸尖銳,由于我國現代稅收制度確立時間不長,公眾的納稅意識不強,更增加了稅收工作的難度,對此,我們一方面要加緊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加強稅收宣傳,提高公眾納稅意識;另一方面要堅決打擊稅收違法犯罪,維護國家稅收秩序,以保障國家宏觀經濟的正常運行。從恩威集團涉稅案我們可得到以下啟示:

一是稅務機關應加強征收環節的監控,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資格從嚴審查。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適應改革開放的要求而逐步建立起來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有利地促進了我國的對外開放,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推動了我國經濟的發展。然而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有其客觀局限性。單一的稅收減免和降低稅率不可避免地給稅收管理帶來了問題。一些企業為了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千方百計甚至不擇手段地取得中外合資企業資格,后果是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嚴重地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恩威集團涉稅案提醒我們,應進一步加強對合資企業資格的審查,對于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從嚴查處,決不能聽之任之。

二是應進一步加強稅務登記證的管理。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基礎,當前由于種種原因出現了稅務登記與工商登記有差異的現象,造成稅務管理上出現漏洞。恩威集團涉稅案說明工商、稅務部門進一步密切配合,理順工作程序,防止出現漏管漏征現象的重要性。為此,應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的有關規定,目前工商執照年檢的法定時限為每年4月30日,而稅務登記卻沒有年檢時限規定,稅務機關應制定與工商營業執照年檢時間相聯系的稅務登記證的換證和年檢時間;統一工商。稅務登記的號碼,便于稅收管理;加強與工商部門的配合,統一組織實施工商管理與稅務管理的軟件開發。

四是對納稅人的偷稅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涉嫌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恩威集團涉稅案說明了當前偷稅與反偷稅的斗爭越來越尖銳,稅務部門堅持依法治稅,打擊偷稅行為是保證國家稅收不被流失的需要,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同時也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五是加強清理欠稅工作。欠稅是稅務管理工作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而且已成為當前影響稅收收入的一個重要因素,恩威集團涉稅案啟示我們,稅務機關在清理欠稅的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企業緩繳稅款的申批程序,嚴格實行滯納金制度,對欠稅多、欠稅時間長的“釘子戶”要堅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確保國家稅收按期足額入庫。

香港外貿公司在大陸是否有進出口經營權,其開展進出口貿易需要哪些文件、手續?謝謝!

內地從事進出口業務一定要有內地進出口經營權,要么就找代理,

拿著企業在工商部門的資料,去外經貿申請進出口經營資質,現在是備案制度,很容易申請。

然后回工商局,更改企業備案,進行變更為具有進出口資質的企業。

如果要開展對外貿易業務,

下一步就是去海關進行企業備案,備案后就可以開展外貿業務!

一、中國當前的外經貿企業主要有以下幾大類型:外貿公司(包括

部委、省級外貿公司和地(市)縣級外貿公司)、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商業物資企業和外經企業。按照進一步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放寬了外貿經營權的限制。在目前仍實行審批許可制度的情況下,加快賦予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營企業)有實力的經濟實體進出口經營權。此外,按照WTO的規章,中國獲準“入世”后要在三年內完成從目前進出口經營權審批制向登記制的過渡。

二、外經貿企業審批手續

(一)生產企業

1.進一步核定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標準

目前對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審批標準已有了新調整,只要國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產企業提出申請,即可辦理批準手續。另外,對于產品技術密集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的審批標準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50萬美元,其他行業的生產企業調整為年出口供貨額100萬美元。對已批準具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集團,其成員企業如符合上述條件,可單獨申請進出口權。

具體審批和程序是:生產企業向所在省(市)外經貿委(廳)和

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提出申請,經其共同審查取得一致意見后上報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將按照國家經貿委的審查推薦名單,辦理批復手續。

2.適當擴大自營進出口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范圍

(1)年自營出口1 000萬美元以上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成立獨立的有限責任進出口公司,經營與本企業產

品配套的相關或同類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2)具備設計、生產(含組織生產)、出口大型成套設備條件的大型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經批準,可賦予與出口自產設備相關的工程承包權和設計、安裝、調試、操作等技術人員及售后眼務人員的外派勞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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