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中爭議解決的四種方式(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方式)

时间:2024-05-19 00:04:36 编辑: 来源:

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方式

國際貿易涉及的業務環節與當事人較多,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解決糾紛是一種事后保障和補救。解決的結果關系到交易利益的實現和損失的承擔,所以選擇不正確的解決方式將事倍功半。不同的解決方式,由于其程序和結果的強制性不同,對雙方的影響也不同,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解決方式。實踐中通常有四種方式: (1)友好協商,即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在友好的氣氛中,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弄清是非,消除分歧,解決糾紛,達到繼續友好合作的目的。(2)調解,指由當事人將爭議提請第三人居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優點是通過第三人起到緩沖作用,防止矛盾激化,可使當事人有更大的回旋余地。(3)仲裁。(4)訴訟。前二種方式達成的協議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后兩種爭議解決方式都須按法定程序進行,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性。

      本章的學習要求是:1.了解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方式;

      2.掌握國際商事仲裁的概念、特點及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

      3.了解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和效力;

      4.了解商事仲裁的機構和程序;

      5.了解我國涉外訴訟案件的管轄原則。

      【知識結構】

      【實踐應用】

      1.試根據某一案例草擬一份仲裁協議書。

      2.試根據某一案例草擬一份仲裁申請書。

      3.組織學生參觀當地的仲裁委員會,請工作人員介紹一下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情況。

      4.組織模擬法庭,進行國際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可以采用那些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可以采取以下四種方法: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我國法律對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采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于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一、友好協商

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

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我國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一)仲裁的一裁終局特點 《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條款的規定

《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三)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內仲裁機構的選擇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會”及“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設有分會。2000年,該委員會啟用了一個新名稱: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仲裁規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范圍目前為一切國內、國際仲裁。目前,該仲裁委員會受案數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

2)地方仲裁委員會

《仲裁法》第十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2、國際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際商會仲裁院

設立于1928年,總部在巴黎。為國際商會常設仲裁機構。該仲裁院為目前世界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

2)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ICSID)

該機構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或“經濟開發協議”所產生的爭議問題而設。該中心為專門性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地位。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為完全自治的管轄體制,不受制于內國法律和內國法院。在該體制中,締約國對本國國民和另一締約國根據公約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協議不得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要求。內國法院僅限于為ICSID裁決提供便利和給予司法協助。

3)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為斯德哥爾摩商會內部機構,但在職能上獨立。瑞典中立國的地位,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國際聲譽。該院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務聯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我國當事人在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時,可優先考慮該仲裁院。

4)美國仲裁協會

為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于1926年設立,總部在紐約,在全國主要城市設有24家分會。為獨立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該協會受理的案件多數為美國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5)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1985年設立,該中心為受限制擔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民間非營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區內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無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實踐中,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操作。

6)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

成立于1892年,為英國最有國際影響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由倫敦市政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共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管理。

(四)仲裁適用法律的選擇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后,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余地。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有()。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爭議的方法主要有()。

A.友好協商

B.調解

C.仲裁

D.訴訟

正確答案:ABCD

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首選方式是

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首選方式是如下:

一、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

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

我國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

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爭議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雙方都不肯作出較大讓步,雖經長期反復協商、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或者一方態度不好,有意毀約,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則只有采取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

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后,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

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

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方式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對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采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于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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