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方法有哪些(在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方法是)

时间:2024-05-18 09:58:58 编辑: 来源:

在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方法是

在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方法是凈重。

凈重

凈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裝)的重量。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大多采用以凈重計算數量和價格。但對于一些價值不高的商品如農產品可采用按毛重計量,即以毛重作為計算價格和交付貨物的計量基礎。這種計量方法在國際貿易中被稱為“以毛作凈”(gross for 買粉絲)。

國際貿易中計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毛重、凈重、公量、理論重量、法定重量。

公量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以商品的干凈重加上國際公定回潮率與干凈重的乘積所得出的重量。商品干凈重是指烘去水分后的重量。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公量=商品干凈重+商品干凈重×公定回潮率=商品干凈重(1+公定回潮率)

用公量表示數量的方法主要用于國際貿易中一些價值較高,但吸潮性較強,含水量極不穩定的商品。如羊毛、生絲、棉花等。

理論重量

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即用件數乘以每件商品的重量所得出的總重量。理論重量適用于有固定規格和固定體積的商品。規格一致、體積相同,每件重量也大致相同。

在國際貿易中,常見的計重方法有()。

在國際貿易中,常見的計重方法有()。

A.毛重

B.凈重

C.公量

D.理論重量

E.法定重量

正確答案:毛重,凈重,公量,理論重量,法定重量

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方法

毛重法、凈重法、體積重量法等。

1、毛重法:毛重法是指將貨物及其包裝一起稱重,得出的重量即為毛重。毛重法適用于要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整體管理的情形,如海運和空運。

2、凈重法:凈重法是指將貨物和包裝分開稱重,得出的重量即為凈重。凈重法適用于要對貨物和包裝進行分開管理的情形,如陸運和鐵路運輸。

3、體積重量法:體積重量法是指根據貨物的體積和密度計算出的重量,用于確定貨物的運費。體積重量法適用于體積輕、密度低的貨物,如泡沫塑料制品和紡織品。

、單項選擇題(共 20 道試題,共 40 分。) 1. 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辦法是 ( )。 A. 毛重 B. 凈重 C. 公

選凈重

一般提單和產地證都顯示的是毛重,手冊和信用證一般是凈重,以KG或T為單位。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一般商業習慣,通常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這種計重辦法一般適用于低值商品。

2.凈重(Net Weight) 凈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后的商品實際重量。凈重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辦法。不過,有些價值較低的農產品或其它商品,有時也采用“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的辦法計重。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絲等有比較強的吸濕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觀環境的影響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穩定。為了準確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計算,其計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凈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國際公定回潮率與干凈重的乘積所得出的重量,即為公量,

4.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對于一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體是相同的,一般即可從其件數推算出總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實物凈重(Net Weight)

國際貿易中采用非固定價格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 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在洽商交易時, 應正確掌握進出口商品成交的數量, 防止心中無數, 盲目成交。

1. 對出口商品數量的掌握

為了正確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 在商訂具體數量時, 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 )國外市場的供求狀況。當我們確定向某市場出口時, 應了解該市場的需求量和各地對該市場的供應量, 有效地利用市場供求變化規律, 按國外市場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成交量, 以保證我國出口商品能賣得適當的價錢。對我國出口商品的主銷市場和常年穩定供貨的地區與客商, 應經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 防止因成交量過少或供應不及時, 而導致國外競爭者乘虛而入, 使我們失去原有市場和客戶。

(2 )國內貨源供應情況。確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數量, 應當同國內的生產能力貨源供應狀況相適應.在有生產能力和貨源充沛的情況下, 可適當擴大成交量; 反之, 如貨源緊張, 則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給生產企業和履行合同帶來困難。

(3 )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在確定出口商品成交數量時, 還應考慮該項商品的市場價格動態。當價格看跌時, 如有貨源, 應爭取多成交, 快拋售; 價格看漲時, 不宜急于大量成交, 應爭取在有利的時機拋售。

(4 )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數量應與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相適應, 對資信情況不了解的客戶和資信欠佳的客戶, 不宜輕易簽訂成交數量較大的合同, 對小客戶的成交數量也要適當控制, 對大客戶的成交數量過小, 勢必缺少吸引力。總之, 要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成交量。

2. 對進口商品數量的掌握

為了正確地掌握進口商品的成交數量, 一般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1 )國內的實際需要。在洽購進口商品時, 應根據國內生產建設和市場的實際需要來確定成交量, 避免盲目進口。

(2 )國內支付能力。確定進口商品數量, 應與國內支付能力相適應, 當外匯充裕而國內又有需要時, 可適當擴大進口商品數量;反之, 如外匯短缺, 而非急需商品, 則應控制進口成交數量, 以免浪費外匯和出現不合理的貿易逆差。

(3 )市場行情變化。在洽購進口商品時, 還應根據國際市場行情變化情況確定成交數量, 當市場行情發生對我方有利的變化時,應適當擴大成交數量; 反之, 則應適當控制成交數量。

(二) 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 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比如, 在規定成交商品數量時, 應一并規定該商品的計量單位。對按重量計算的商品, 還應規定計算重量的具體方法, 如“ 中國大米1000 公噸, 麻袋裝, 以毛作凈”。某此商品, 如需要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時, 則數量機動幅度多少, 由誰來掌握這一機動幅度, 以及溢短裝部分如何作價, 都應在條款中具體訂明。此外, 在進出口合同中, 一般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 about , circa, approximate ) 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說明, 成交數量只是一個約量。因為, 各國和各行業對這類詞語的解釋不一, 有的理解為2%的伸縮, 也有的理解為5% , 甚至10% 的伸縮, 眾說紛紜, 容易引起爭議。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 這個約數,可解釋為交貨數量有不超過10% 的增減幅度。鑒于國際上對約數有不同解釋, 為了明確責任和便于履行合同, 某些難以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的商品, 特別是大宗商品, 可在買賣合同中具體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三) 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

在糧食、礦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 由于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 要求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 有時存在一定困難。為了使交貨數量具有一定范圍內的靈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 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只要賣方交貨數量在約定的增減幅度范圍內,就算按合同規定數量交貨, 買方就不得以交貨數量不符為由而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為了訂好數量機動幅度條款, 即數量增減條款或溢短裝條款, 需要注意下列幾點:

1. 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要適當

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 如3% 或5% 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適, 應視商品特性、行業或貿易習慣和運輸方式等因素而定。數量機動幅度可酌情作出各種不同的規定, 其中一種是只對合同數量規定一個百分比的機動幅度, 而對每批分運的具體幅度不作規定, 在此情況下, 只要賣方交貨總量在規定的機動幅度范圍內, 就算按合同數量交了貨; 另一種是, 除規定合同數量總的機動幅度外, 還規定每批分運數量的機動幅度, 在此情況下, 賣方總的交貨量, 就得受上述總機動幅度的約束, 而不能只按每批分運數量的機動幅度交貨, 這就要求賣方根據過去累計的交貨量, 計算出最后一批應交的數量。此外, 有的買賣合同, 除規定一個具體的機動幅度(如3% )外, 還規定一個追加的機動幅度( 如2%) , 在此情況下, 總的機動幅度, 應理解為5%。

2. 機動幅度選擇權的規定要合理

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 由誰行使這種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呢? 一般來說, 是履行交貨的一方, 也就是由賣方選擇。但是, 如果涉及海洋運輸, 交貨量的多少與承載貨物的船只的艙容關系非常密切, 在租用船只時, 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 在這種情況下, 交貨機動幅度一般是由負責安排船只的一方( 如FOB 的買方)選擇, 或是干脆由船長根據艙容和裝載情況作出選擇。總之, 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可以根據不同情況, 由買方行使, 也可由賣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 為了明確起見, 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的規定。過去, 我國按FOB 條件從國外進口一項大宗商品, 合同規定賣方交貨總數和每批裝船數量均有5% 的機動幅度, 此項機動幅度都由賣方確定。顯然, 此項規定是極不合理的, 今后應當避免。

此外, 當成交某些價格波動劇烈的大宗商品時, 為了防止賣方或買方利用數量機動幅度條款, 根據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減少裝船數量, 也可在機動幅度條款中加訂:“ 此項機動幅度只是為了適應船舶實際裝載量的需要時, 才能適用。”

3. 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 對機動幅度范圍內超出或低于合同數量的多裝或少裝部分, 一般是按合同價格結算, 這是比較常見的做法。但是, 數量上的溢短裝在一定條件下關系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按合同價格計價的條件下, 交貨時市價下跌, 多裝對賣方有利; 但如市價上升,多裝卻對買方有利。因此, 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市的變化, 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 也可在合同中規定, 多裝或少裝的部分, 不按合同價格計價, 而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 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如雙方對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不能達成協議, 則可交由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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