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中應當如何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適用的法律與慣例主要有哪幾類)

时间:2024-05-18 08:34:49 编辑: 来源:

試述國際貿易慣例及其適用。

【答案】: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者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現在的國際貿易慣例經過人們的整理和編纂,表現為書面的成文形式。某組織協會的標準合同文本、指導原則、業務規范、術語解釋都可以是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長期的國際貿易中自發形成的,而且其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編纂而成。正因為其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第二,國際貿易慣例是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第三,國際貿易慣例非法律,即其適用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

由于國際商事慣例具有可選擇性、變更性,就其本質而言是供當事人在其從事的特定交易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愿適用的制度。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若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拘束力來源于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一經當事人選擇適用就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即應當按照慣例的一般含義對合同進行解釋。

國際貿易慣例可以補充現有法律的不足,明確合同條款的含義,更好地確定當事人的意圖和權利義務。同時國際貿易慣例促進國際貿易規范的統一,減少當事人的爭議,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國際貿易適用的法律與慣例主要有哪幾類?

法律主觀:

當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如果:1、合同的規定與慣例矛盾,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合同的規定為準。2、合同的規定與慣例不抵觸,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以國際慣例的規定為準。3、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則這種慣例就有其強制性。

國際貿易慣例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國際貿易慣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采用。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

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貿易雙方當事人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于慣例規定的貿易條件。但許多國家在立法中明文規定了國際慣例的效力,特別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慣例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選用某項國際慣例;當事人沒有排除對其已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某項慣例的適用,而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中為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經常遵守,則應視為當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該項慣例。

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的學生應較系統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基本原理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掌握國際貿易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了解當代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現狀。

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以及中國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了解主要國家與地區的社會經濟情況,能在涉外經濟貿易部門、外資企業及政府機構從事實際業務、管理、調研和宣傳策劃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如何處理國際貿易合同條款、國際貿易適用法律、國際貿易慣例之間的關系?

處理國際貿易合同條款、國際貿易適用法律和國際貿易慣例之間的關系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下面是一些常見的做法和建議:

1、國際貿易合同條款:國際貿易合同條款是買賣雙方約定的具體規定,用于界定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條款應該明確、具體,并且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在合同中,可以明確約定適用的國際貿易法律和規則,以及爭議解決的方式(如仲裁)。

2、國際貿易適用法律:國際貿易涉及多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當買賣雙方來自不同的國家時,應該確定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通常,可以選擇適用雙方當事國的國際貿易規則(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或者選擇一個中立的第三國的法律。

3、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在國際貿易中廣泛接受和遵守的行業標準和常規做法。它們不是法律規定,但是在商業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了解和遵守國際貿易慣例,可以降低交易風險,增加可靠性。

在處理這些關系時需要注意

1、仔細審查和起草合同條款,確保其明確、具體,并符合當地法律的要求。

2、研究并了解適用的國際貿易法律和規則,確保其與合同條款一致。

3、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爭議解決的方式,如仲裁。

4、在制定合同條款時,參考和遵守相關的國際貿易慣例,以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合規性。

就一般情況的話而言,首先要尊從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在不違背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才能締結國際條約,而國際貿易管理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不是明確的法律條約,沒有絕對的相關約束性,是可以在貿易進行變通和修改的。

國際貿易慣例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一)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貨物貿易領域國際慣例:

1.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華沙—牛津規則》

3.《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在國際貿易支付領域國際慣例:

1.《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托收統一規則》

在國際保險領域國際慣例:

1.《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款》

在國際運輸領域國際慣例:

1.《巴黎規則》(《巴黎規則》不是國際條約,只具有習慣或慣例的性質)

2.《維斯比規則》

3.《漢堡規則》

(二)國際貨物貿易條約

關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條約:

1.《國際貨物貿易統一法公約》

2.《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時效期間公約》

關于國際貨物運輸的條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2.《1968年布魯塞爾議定書》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4.《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5.《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6.《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7.《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關于國際支付的條約:

1.《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和《統一支票法公約》

2.《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三)國際貨物貿易國內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簡述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對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

【答案】: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而不具有強制性

其對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交易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時,則此慣例就對交易雙方均具有約束性;另一方面,如果交易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當交易雙方就某一貿易問題產生爭議而提交仲裁或訴訟時,仲裁機構或法庭往往引用某些常用的、影響較大的慣例作為評判的依據

搜索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