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涉外案例(國際結算案例分析:我國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國出口鮮活品一批,雙方規定以即期信用證為付款方式)

时间:2024-06-01 06:43:33 编辑: 来源:

國際結算案例分析:我國某食品進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國出口鮮活品一批,雙方規定以即期信用證為付款方式

銀行做法有理。本中信用證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證下開證行付款的前提條件不是“單證一致、單單一致”而是開證申請人收到單證相符的單據并承兌后,只要開證申請人不承兌,開證行就強以此為由拒付。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我方失誤在于收到信用證后,對我方銀行提出的問題沒有引起注意,過于相信老顧客資信,導致了問題的發生。

1、 銀行拒絕付款沒有道理——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單獨的單據買賣,且開證行是信用證的付款責任人,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付款,與開證申請人是否承兌無關。

2、 我方沒有失誤。如果一定要說有,那么就是應該拒絕信用證中的“一旦開證人收到單證相符單據并承兌后,我行立即付款”這個條款。但是,開證行不能夠以該條款來推卸自己作為信用證的責任付款人的責任——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而這個條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而該單據與開證申請人無關。

拓展資料:

一、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培養的學生應較系統地掌握經濟學原理和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理論,掌握國際貿易的知識與技能,了解當代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現狀,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以及中國對外貿易的政策法規,了解主要國家與地區的社會經濟情況,能在涉外經濟貿易部門、外資企業及政府機構從事實際業務、管理、調研和宣傳策劃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二、國際結算概述

1、國際結算定義:用貨幣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的行為。產生國際間債權債務的原因主要有,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類。 有形貿易引起的國際結算為國際貿易結算。無形貿易引起的國際結算為國際非貿易結算。

2、國際結算與國內結算的區別:

(1) 貨幣的活動范圍相同,國內結算在一國范圍內,國際結算是跨國進行的。

(2) 使用的貨幣不同,國內結算使用同一種貨幣,國際結算則使用不同的貨幣。

(3) 遵循的法律不同,前者遵循同一法律,后者遵循國際慣例或根據當事雙方事先協定的仲裁法。

國際貿易實務關于術語的案例

貿易術語案例分析[案例1]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甘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售價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

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于是在2月上旬便將貨物運到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物在天津存倉后的第二天,倉庫午夜著火,搶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辦事處立即通知內地公司總部并要求盡快補發30噸

否則無法按期裝船

結果該出口公司因貨源不濟,只好要求日商將信用證的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

分析:我國一些進出口企業長期以來不管采用何種運輸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慣用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

但在滾裝、滾卸、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船舷無實際意義時應盡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種貿易術語

該出口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和中遠公司在該市都有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拼箱托運也可接受整箱托運

假如當初采用FCA(該市名稱)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當地將1200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而且當地承運人(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當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

該公司自擔風險將貨物運往天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而且推遲結匯

[案例2]2002年11月8日,我國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與韓國乙株式會社簽訂出口各式夾克衫貿易合同,貿易術語為FOB,合同規定,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乙株式會社指定韓國丙綜合株式會社承運將該批貨物從中國上海出運至韓國釜山,丙綜合株式會社為此簽發了以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為托運人的正本提單

托運人為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貨人為根據某銀行指示

由于韓國乙株式會社一直沒有付款買單,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現仍持有上述提單正本

經調查,涉案貨物運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單通知人以銀行保函形式未憑正本提單向丙綜合株式會社提取

即涉案貨物已由丙綜合株式會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單即向他人進行了交付

據此,2003年10月8日,甲國貿股份有限公司訴至我國海事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5.9598萬美元及該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損失

2004年6月25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本案原、被告雙方在訴訟過程中均未主張適用外國法,同時爭議雙方均引用中國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訴辯主張,由此可視作糾紛訴至法院后爭議雙方對中國法律已作選擇適用

此外,本案涉及的運輸合同起運地、提單簽發地均在我國境內,因此我國與本案爭議具有密切的聯系,根據國際私法中的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案也可以適用中國法律

綜上,法院決定適用中國法律界定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證據表明涉案貨物正本提單項下貨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銀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單向被告提取貨物,據此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航運慣例,理應就此向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1、綜合會社向國泰國貿公司賠償貨款損失5.9598萬美元及利息損失

此外,依據被告乙株式會社提交的公司證明,其是一家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境外企業,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單承載涉案貨物,因此其實際充當了無船承運人的角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七、八、二十六條以及我國交通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公告》第一、三條的相關規定,其本無權未經許可自行在我國境內簽發提單從事無船承運人業務

鑒于被告的前述違法經營行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同時,依法應由我國相關職能部門對其擅自在我國境內簽發提單從事無船承運人業務的行為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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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考試“國際私法”案例分析(六)

35.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許開設*。一波多黎各人經政府批準開設了一家*。一美國紐約人到該*賭博,輸錢后向*借款1萬美元,后將這1萬美元又輸掉,無力償還堵債。開設*的波多黎各人到紐約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借款。美國紐約法律規定經營*在該州是犯罪行為。

問:1.本案中應適用哪國法律確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2.美國紐約法院應如何判決這一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簽訂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斷合同的效力應適用合同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據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許開設*的法律與紐約州禁止開設*的法律相抵觸,美國法院可以適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國的效力,駁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訴。

36.1986年,19歲的丹麥國人貝比特與中國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在杭州簽訂一份紡織品原料購銷合同,貝比特向中國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出售紡織品原料。合同簽訂后,這種紡織品原料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大漲。貝比特是一個商人,并不生產這種產品,只是通過貿易方式賺取利潤。國際市場紡織品原料價格大漲,使貝比特左右為難。履行合同,他要賠錢,不履行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也要賠錢。在這種情況下,貝比特選擇了不履行合同。中國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貝比特承擔違約責任。

貝比特進行了答辯,認為他不是合同的適格主體。簽訂合同時我19歲,依照丹麥法律規定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問:1.貝比特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適用何國法律認定貝比特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答:貝比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人的行為能力的認定,國際上通行的規則是人的行為能力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根據法國法律,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各國在承認人的行為能力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的同時,還承認這樣一種例外:依當事人本國法不具有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的,應認定具有行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貝比特與中國某紡織品進出口公司在杭州簽訂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國,應認定合同的行為地在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認定貝比特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中國法律規定,18歲為成年人,貝比特簽約時已19歲,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應承擔違約責任。

37.中國甲公司與法國乙公司簽訂了進口一批儀器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適用法國法。此批貨物由巴拿馬籍貨輪“萊西”號承運,并投保了一切險。“萊西”號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時與新加坡籍貨輪“尼娜”號相撞。

請問:(1) 若該船舶碰撞案在中國法院審理,應適用何種法律?

(2) 若有關貨物買賣合同的爭議在中國法院審理,應適用何種法律?

參考答案:(1)應適用中國法。《海商法》第273條第2款規定:“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 適用德國法。合同已約定: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適用德國法,因此應適用德國法。

38.1997年10月,香港甲公司向大連海事法院起訴,根據其對我國乙公司貨輪“海鷗號”享有的貨款抵押權求償。經法院調查,“海鷗號”是我國乙公司從希臘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馬登記并掛巴拿馬國旗的光船。

問:1)大連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2)在處理該案時,應適用何國法律,為什么?

參考答案:1) 大連海事法院具有管轄權。因為被告系我國法人。

2) 案件應適用巴拿馬法律。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71條規定: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原船舶登記國法律。

39.甲是已取得美國國籍并在紐約有住所的華人,1996年2月回中國探親期間病故于上海,未留遺囑。甲在上海遺有一棟別墅和200萬元人民幣的存款,在紐約遺有一棟住房、兩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車、珠寶等。甲在紐約沒有親屬,其在上海的親屬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繼承請求。

請問:法院應適用什么法律審理這一案件?說明理由。

答:此案中,適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幾個:

動產(即存款、汽車、珠寶和商店等)適用紐約州法律,上海的別墅適用中國法律,紐約的住房適用紐約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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