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法律法規(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

时间:2024-05-06 15:21:24 编辑: 来源:

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現在人們的日常生活所使用的各種物品跟服務,都越來越離不開國際的交流,如果想從事國際貿易,那肯定是要了解一些國際貿易的法律的,那么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呢?下面跟著一起了解一下吧。一、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仍沒有具體的國際貿易法律的立法,而關于國際貿易,有較為常用的國際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關于對外貿易法的主要內容如下:總則介紹、經營者內容、進出口規定、服務貿易規定、保護規定、秩序規定、調查的相關內容、救濟的內容、相互促進內容、法律責任,最后是附則。

      目前主要還是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相關規定。

      二、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要求: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1、關稅制度

      關稅制度是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對其征收稅賦的一種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目的的財政關稅和主要以保護本國相關產業為目的而征收的保護性關稅。我國在征收莢稅時.從保護本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的競爭的目的出發,實行保護關稅政策。這一政策主要是通過我國的海關稅則政策以及體現這種政策的海關稅則來體現的。

      2、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實際上是國家對進出口的一種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國家許可為前提條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續。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作為一項非關稅措施.是地界各國管理進出口的一種常見手段,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存在,并廣泛運用。

      3、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其適用范圍僅限于國內,對于在境外發生的侵犯本國知識產權的情況缺乏有效的救濟。在借鑒他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國外貿法增加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章。

      三、國際貿易條約的種類

      1、通商航海條約:又稱為友好通商條約,即狹義的貿易條約,是指全面規定締約國之間經濟貿易關系的條約。

      2、貿易協定,是締約國間為調整和發展相互間經濟貿易關系而簽訂的書面協定。其特點是,與貿易條約相比,所涉及的面比較窄,對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關系往往規定的比較具體,有效期較短,簽訂程序也簡單,一般只需締約國的行政首腦或其代表簽署即可生效。

      3、貿易協定書,是締約國就發展貿易關系中某項具體問題所達成的書面協議。這種協定往往是作為貿易協定的補充,解釋或修改而簽訂的,內容較為簡單。

      4、支付協定,大多為雙邊支付協定,是規定兩國間關于貿易和其他方面債權,債務結算方法的書面協議。其主要內容包括:清算機構的確定,清算帳戶的設立,清算項目與范圍,清算貨幣,清算辦法,差額結算辦法的規定等。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的國際貿易法規有哪些的相關法律知識了,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我過并沒有國際貿易相關的獨立法規,國際貿易一般都是以國際公約和貿易術語為。

國際貿易中,有沒有通用的國際法律?就是在每個國家都適用。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于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于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于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于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于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于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于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于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于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于適用于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于適用于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于適用于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于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準,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于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準,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后,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準。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采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一)對外貿易經營權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放開了對外貿經營者資格的要求。其一,可以從事外貿的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外貿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二,外貿經營權的獲得由原來的審批制改為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務部發布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對依法需要登記的外貿經營者的登記程序作出了規定。該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

外貿法第三章是關于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規定,依規定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實行目錄管理,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對實行自由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也實行目錄管理,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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