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術語來源于國際貿易法規(為什么國際貿易中要使用貿易術語)

时间:2024-05-22 05:17:27 编辑: 来源:

貿易術語是國際法淵源嗎

不是。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國際法的淵源應該是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的一般原則。

貿易術語屬于國際商業慣例,并不屬于以上三者。

注意區分國際習慣和國際慣例。國際習慣在通常情況下對各國均有約束力,但國際慣例只是在締約各方(注意這里的主體不再限定為國家了)選擇的一種交易方式。二者在效力和主體方面均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總之,一句話,國際貿易術語并非國際法淵源。

請問《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貿易術語》的關系何在?多謝!

兩者沒有關系,一個是術語,可以理解為溝通的語言方式、術語。一種是規則。

一、國際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種報價的模式。

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說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

1、公約的基本原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原則、平等互利原則與兼顧不同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原則。這些基本原則是執行、解釋和修訂公約的依據,也是處理國際貨物買賣關系和發展國際貿易關系的準繩。

2、適用范圍。

第一,公約只適用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對某些貨物的國際買賣不能適用該公約作了明確規定。

第二,公約適用于當事人在締約國內有營業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據適用于“合同”的沖突規范,該“合同”應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也應適用“銷售合同公約”,而不管合同當事人在該締約國有無營業所。對此規定,締約國在批準或者加入時可以聲明保留。

第三,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不適用該公約。(適用范圍不允許締約國保留)

3、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發盤(要約)與接受(承諾)的法律效力。

4、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賣方責任主要表現為三項義務: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移轉貨物的所有權。

第二,買方的責任主要表現為兩項義務:支付貨物價款;收取貨物。

第三,詳細規定賣方和買方違反合同時的補救辦法。

第四,規定了風險轉移的幾種情況。

第五,明確了根本違反合同和預期違反合同的含義以及當這種情況發生時,當事人雙方所應履行的義務。

第六,對免責根據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截至2015年12月29日,核準和參加該公約的共有84個國家,包括:

阿爾巴尼亞,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國,哥倫比亞,克羅地亞,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加蓬。

格魯吉亞,德國,希臘,幾內亞,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黎巴嫩,萊索托,利比里亞,立陶宛,盧森堡,毛里塔尼亞,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黑山,荷蘭,新西蘭,挪威,巴拉圭,秘魯,波蘭,羅馬尼亞,韓國。

俄羅斯聯邦,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塞爾維亞,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 [5]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馬其頓(前南斯拉夫共和國),土耳其,烏干達,烏克蘭,美國,烏拉圭,烏茲別克斯坦,委內瑞拉,贊比亞,貝寧,圣馬力諾,巴西,巴林,剛果等。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國際貿易術語

為什么國際貿易中要使用貿易術語

國際貿易中要使用貿易術語的原因如下:

1、為了分清權責和履行職責義務。

2、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3、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風險,費用,所有權等。由于每種貿易術語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因此,買賣雙方只要商定按何種貿易術語成交,即可明確彼此在交接貨物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

4、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 。

5、有利于解決履約當中的爭議  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如對合同條款考慮欠周,使某些事項規定不 明確或不完備,致使履約當中產生的爭議不能依據合同的規定解決,在此情況下,可以援引有關貿易術語的一般解釋來處理。

6、有利于其他有關機構開展業務活動 。

擴展資料:

術語解析:

FOB: 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使用該術語,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并及時通知買方。

本條中風險轉移規則已經《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改,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后,風險轉移給買方。(由于2000年解釋通則規定之越過船舷風險轉移,是否越過船舷不便于舉證,故而修改。)

C&F: 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的條件租船訂艙并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將貨物裝上船并及時通知買家。

CIF: 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縮寫,其中文含義為“成本加保險費、運費”。使用該術語,賣方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并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并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一種。它是國際貿易發展過程中的產物,又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最早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產生于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縮寫INCOTERMS)是國際商會為統一各種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于1936年制定的,隨后,為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進行過多次修訂和補充。1999年,國際商會廣泛征求世界各國從事國際貿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關專家的意見,通過調查、研究和討論,對實行60多年的《通則》進行了全面的回顧與總結。為使貿易術語更進一步適應世界上無關稅區的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訊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修訂,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通則》(簡稱《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則》),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不同國家對貿易術語的多種解釋引起的誤解阻礙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基于便利商人們使用,在進行涉

外買賣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貿易術語的不同國家,有一個準確的貿易術語解釋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有

鑒于此,國際商會于1921年在倫敦舉行的第一次大會時就授權搜集各國所理解的貿易術語的摘要。

準備摘要的工作是在一個叫作貿易術語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的,并且得到各國家委員會的積極協

助,同時廣泛征求了出口商、進口商 、代理人、船東、保險公司和銀行等各行各業的意見,以便對主

要的貿易術語作出合理的解釋,使各方能夠共同適用。

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內容包括問個國家對下列幾種術語的定義:FOB,FAS,FOT或FOR,Free

Delivered,CIF以及C&F。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內容有了充實,摘錄了35個國家對上述6種術

語的解釋,并予以整理.經過十幾年的磋商和研討,終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歷史性意義的貿易條件

解釋規則。定名為《INCOTERMS 1936》,副標題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至于In買粉絲terms一詞系International Commercial(法語

Commericial一詞等于英語的trade)Terms的縮寫。本規則將貿易術語分為11種,每一術語訂明買賣雙

方應盡的義務,以供商人自由采用。該11種貿易術語如下:

1.Ex Works(ex factory,ex mill,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即工廠交貨

2.FOR(買粉絲 on rail)…(named departure Point)FOT(買粉絲 on truck)…(named departure

Point),即鐵路交貨/火車上交貨

3.Free…(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港口交貨;

4.FAS(買粉絲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邊交貨;

5.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

6.C&F (買粉絲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

7.CIF(買粉絲st,insurance,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8.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

9.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10.EX Ship…(named Port),即到貨港船上交貨;

11.Ex Quay…(named Port),即到貨港碼頭交貨。

本規則在1936年1月開會討論時,雖曾遭英國委員的反對(理由為:其中部分解釋與英國習慣不同

),以及意大利委員的聲明保留,但本規則實際上大部分是以英國習慣為依據的,所以在同年6月理事

會會議時以絕大多數通過,并以 In買粉絲terms 1936之名,夜巴黎總部公布。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鑒于國際形勢的變化,有必要對貿易術語重新整理,以及對各貿易術語內

容進行修訂。于是國際商會于1953年5月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會議,審議 In買粉絲terms的修訂案.同年10

月修訂完成,并頒布新修訂的In買粉絲terms,定名In買粉絲term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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