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為中國生產一單位計算機時間是加拿大的1.67倍,小麥是1.33倍,100/60>4/3 ,所以中國具有生產小麥的比較優勢,加拿大就具有生產計算機的比較優勢。
(2)如果各國按照比較優勢生產和出口,加拿大進口小麥出口計算機,中國進口計算機出口小麥。
(3)兩國發生貿易的世界范圍價格:1單位計算機交換小麥在20單位至25單位之間。
加拿大進口一單位小麥需要出口1/22單位計算機,折合成勞動時間來算,生產一單位小麥本國要用3小時,但生產1/22單位計算機本國要用60/22小時勞動,所以加拿大進口一單位小麥相當于用60/22小時的勞動換回本國3小時生產的產品,節省了3-60/22=3/11小時的勞動時間。
中國進口一單位計算機需要出口22單位小麥,相當于用22*4=88小時的勞動換回本國需用100小時生產的產品,節省了100-88=12小時的勞動時間。
日商做法不合理——因為,日商于10月7日回電表示接受,雖然超出發盤有效期,但我方立即電告對方其接受有效,即我方表示接受日方遲到的接受,則屬合同成立。
所以,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第一章 CBADABBAAC
BCE ABC BC BD
第二章ABBAACBCAC
CE ABC ADE ABC
第三章 ABCCDACDAB
ABC AB AB ACED ABCDE ABCD BCE ABDE ABCD ABCDE
第六章ADCAAABDAAAABC
ABCD ABE ABCD CDE DE
因為,貨物的體積為45×40 ×25(厘米)=0.045m³,而每箱毛重為35公斤=0.035噸,且商品計費標準為W/M,基本運費為120美元/運費噸,并加收燃油附加費20%,貨幣貶值附加費10%,
則運費=0.045x120x(1+20%+10%)=7.02美元/箱,
FOB=CFR-運費=35-7.02=27.98美元/箱,即我方應改報FOB價27.98美元/箱。
1.我國某公司與美國簽訂了一份貨物出口合同,數量10000公噸,雙方約定信用證方式付款。開證行按時開來信用證,信用證規定6至10月份5個月分批等量裝運。我方公司于6、7月份每月運出2000公噸,并分別向銀行交單議付,取得貨款。8月份因貨物未備妥故延至9月份共裝運4000公噸運出,我方憑9月份簽發的單據到銀行議付,此4000公噸貨款全部遭到銀行拒付。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請問銀行拒付是否合理,為什么?
合理. 根據 "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人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裝運,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規定的期限支款及/或裝運,則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 期均失效。但信用證另有規定者除外。"《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
2.A公司于5月5日上午向B公司寄出一項發盤,發盤通知書中注有“不可撤銷”字樣,規定在5月15日前答復有效。但A公司又于5月11日下午用傳真發出發盤撤回通知,假設5月5日的發盤通知書與該發盤撤回通知同時到達B公司。B公司接到發盤和發盤撤回通知后,立即電告A公司表示無條件接受發盤。事后雙方就合同是否生效問題發生爭議,A公司認為合同沒有生效,B公司認為合同生效。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請判斷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合同是否生效?為什么?
無效. 根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二部分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