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的案例(國際貿易案例)

时间:2024-06-02 04:01:14 编辑: 来源:

關于國際貿易的案例

同意樓上的。A公司不違約。

在本案中,我國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國B公司發盤(法律稱為“要約”),發盤中包括商品的數量,價格,裝運等主要交易條件;但法國B公司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做出回應并未接受全部內容,而是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按《公約》規定,在磋商中,有關價格,裝運條件的變更,應視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故本案中法商已經構成了還盤(法律稱為“反要約“),所以原來的發盤已經失效了,又構成了一個新的發盤,原發盤即告失效,原發盤人就不再受其約束,所以該合同不成立,又何來違約呢?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不成立

我方于17日復電:“若單價為500美元CFR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

C公司的這次回復已經否定了對方的第一次發盤

但,D公司第二次的回復,“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令發盤再次成立

C公司的第二次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錯誤地接受已失效的第一次發盤,而不是第二次確認發盤。合同不成立。

(2)有錯誤。

a. 最后回復時,接受對方16日發盤,錯誤,應該接受對方第二次回復的時間。

b. 對方尚未確認,卻早早開出信用證。

c. 最后回復時,使用“請確認”字樣,錯誤,畫蛇添足。

誰能幫忙舉幾個關于國際貿易壁壘的例子

第一,由專利權和標識性權利構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由于各國經濟及技術發展水平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強大的技術優勢制定了一系列技術標準,筑起了一道道技術壁壘。尤其在高新技術領域,制定技術標準時沒有成熟的公知技術可供使用,高新技術的發明者都有著極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成果幾乎都被專利技術覆蓋。一些標準化組織為了制定法定標準,要和知識產權人談判,簽訂合同,在使權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時,對權利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專利權人應對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銷的權利許可等。此外,還有大量的高技術發明者,有足夠的壟斷能力,不希望成為法定標準,而憑自己的技術優勢形成事實標準。而且,與專利技術相結合的技術標準比傳統的技術標準更具有殺傷力。發展中國家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權利人支付高額的使用費,這極大地限制了高技術產品的自由流通。

由標識性權利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和一些工商業團體經常把一些標識注冊成證明商標。一些國家或地區往往把是否帶有證明商標作為商品進口的必備條件。事實上.一些企業在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技術的同時,也往往把商標一同許可,所以被許可企業商品是否帶有許可商標也成為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的一個衡量標準,這有利于海關在進出口過程中查扣侵權商品。有時,某些專利技術雖已過了有效期,成為公知技術,但商品上的商標權可以不斷延續。要使用這些技術代表的標識,也必須得到許可,否則也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因此,證明商標也成為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二,知識產權的濫用。一是知識產權保護邊境措施及臨時措施的濫用。臨時措施和進口邊境措施是TRIPs協議必須要求的,但是如果權利人惡意申請臨時措施或海關扣押或海關手續過于繁雜,都會使進口人付出高額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損失。出口邊境措施是TRIPs協議規定可以實行而并非必須實行。設立出口控制,會給出口商帶來額外負擔,通關審查時要履行繁雜的手續,提交各種授權文書、商業票證。這不僅拖延時間,而且為出口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意外風險。二是技術貿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包括技術貿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和歧視性價格。三是網絡著作權的濫用。按各國傳統的著作權法,公眾可因科研、教學、個人研究需要而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但是,在互聯網上,許多應為大眾知悉的信息被網絡商及版權人封鎖起來,如一些應當公開為公眾服務的商業信息、報刊、已發表文章、法律法規、國內外法院判決的案例被匯編成數據庫而受到特殊保護。此種信息壟斷會妨礙著作權客體的交流及商務活動的展開。

第三,貿易的“內部化”和選擇性投資。所謂貿易的“內部化”,是指一些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為保持其在高技術領域的壟斷優勢,其知識產權或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貿易具有強烈的內部化傾向。這種傾向具體表現為跨國公司的高技術或含有技術專利的商品、專有技術的商品且主要流向其擁有多數或全部股權的國外子公司,即使在技術創新成果與企業現有經營不相吻合的情況下,企業也往往不是輕易地單方出讓該項技術成果,而是將它作為交叉許可的籌碼以換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業的技術成果。“非使用”或“休眠專利”現象表明,跨國公司一方面壟斷專利技術產品進口權.以便確保權利人產品對外輸出的市場銷路;另一方面,奪取了授權國獲得專利技術的一切國內外機會和渠道。所謂“選擇性投資”,是指跨國公司在可能情況下,不將具有戰略意義的專利與專有技術列入技術許可證貿易的范圍,而是盡可能地利用這些技術.結成更高層次的戰略聯盟和合資合作關系或自己進行跨國投資以保持其在技術和產品上的領先地位。與此同時,將貿易對象限定在一個很小的范圍內,就目前關鍵性技術而言,要么等價交換,要么開出令被許可者望而卻步的高價,從而造成了事實上的不許可,嚴重阻礙了在高新技術領域中新競爭對手的加入。

第四,對平行進口的嚴格限制。國際化的自由貿易衍生出的平行進口行為必然要與地域性獨立管理的知識產權產生矛盾,即使是嘗試統一規范國際貿易領域中知識產權問題的TRIPs也在此問題上保持中立:依本協議進行的爭端解決中不得借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涉及知識產權窮竭問題。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的法律條文在規定平行進口時,無論認為侵權還是合法多附有靈活條件。所以,平行進口很容易為發達國家的利益、個人的意志所左右,不可避免地產生濫用知識產權的問題。

國際貿易幾個案例分析

1、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它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損的表現形式為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共同海損犧牲包括拋棄貨物、為撲滅船上火災而造成的貨損船損、割棄殘損物造成的損失、有意擱淺所致的損害、機器和鍋爐的損害、作為燃料而使用的貨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貨的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等。共同海損費用包括救助報酬、擱淺船舶減載費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損害、避難港費用、駛往和在避難港等地支付給船員的工資及其它開支、修理費用、代替費用、墊付手續費和保險費、共同海損損失的利息等。所以,(1)屬于單獨海損。其他幾項,是由于撲滅火災造成的,所以其余都是屬于共同海損。

2、CFR=FOB+FFOB=FOB含傭價*(1-傭金率)CFR=CFR含傭價*(1-傭金率),即題目所求CFR含傭價=CFR/(1-傭金率)所以,CFRC3%=[FOB含傭價*(1-傭金率)+F]/(1-傭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證規定與買賣合同的內容相一致,而賣方因情況有變(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無法照辦時,例如裝運期問題、不準分運問題、不準轉運問題等,則賣方只能與買方協商要求修改,如買方同意改證,應視為雙方協商同意修改買賣合同;但此時買方也有權不同意改證。

所以,銀行根據信用證規定辦事,因為信用證業務就是單據業務,單據不符,銀行當然有權拒付。

賣方如果自認為受不可抗力影響而未按時交貨,賣方可以以此為由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尋求法律解決。

賣方沒有權利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銀行支付。

國際貿易案例

1)被搶走的貨物屬于什么海損?為什么?

屬戰爭險

特殊附加險共有8種:

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

1、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War Risk) 海上貨物運輸戰爭險是特殊附加險的主要險別之一,是保險人承保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導致的貨物損失的特殊附加險。被保險人必須投保貨運基本險之后,才能經特別約定投保戰爭險。戰爭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包括: 1)直接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等所造成運輸貨物的損失。 2)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運輸貨物的損失。 3)各種常規武器(水雷、炸彈等)所造成的運輸貨物的損失。 4)由本險責任范圍所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但由于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制造的武器導致被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或根據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不負責賠償。 戰爭險的責任起訖采用“水面”條款,以“水上危險”為限,是指保險人的承保責任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港的海輪或駁船開始,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的海輪或駁船為止。如果貨物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從海輪到達目的港當日午夜起算滿15日之后責任自行終止;如果中途轉船,不論貨物在當地卸貨與否,保險責任以海輪到達該港可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為止,等再裝上續運海輪時,保險責任才繼續有效。

(2)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為什么?

該賠。你投了戰爭險。

(3)應該由買方還是賣方向保險公司索賠?為什么?

由賣方。應該是cif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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