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經典案例分析的(十大經典貿易案例分析)

时间:2024-06-02 05:59:59 编辑: 来源:

十大經典貿易案例分析

提起中國入世,我們的第一反應往往是“進口車什么時候降價?進口商品會不會更便宜?”這沒有錯。但我們常常忽略一個事實:全球化中的中國不應只扮演消費者的角色,還應是有競爭力的生產者。因此,對中國企業來說,重要的是正視現實,限度地利用規則為自己爭取利益。解讀曾經發生過的貿易糾紛,或許會對我們有所幫助。

一、柯達攻擊富士

案由

故事發生在一個極端的背景條件下,烏拉圭回合。日本對彩色和黑白膠卷的進口關稅降到了零,即外國產品,如美國柯達進入日本市場已經不存在任何障礙。富士和柯達是世界上膠卷業的兩個霸主,在日本市場上,柯達每時每刻都在尋找機會擊敗對手。

在市場準入問題上,柯達很難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WTO規則尋找打敗對手的突破點呢?柯達使用了GATT第23條1款。美國說日本并沒有違背WTO的某一特別的義務條款,日本實現了其在歷次回合中關于關稅減讓的。但是,日本政府關于膠卷銷售的措施,卻使美國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東京回合和烏拉圭回合中所作的關稅減讓而應帶來的好處正在喪失或減損,這一點違背了GATT第23條1款。

具體地說,美國指責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勵并促進了日本膠卷市場銷售體制從多種商標的大商場出售轉變到單一商標的專賣銷售,從而制約了進口膠卷的銷售能力,妨礙了柯達的市場開拓能力。

裁決

美國在該案中敗訴。WTO專家組認為,要確定某一情況在談判時是否可以預見,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看這一情況是在談判前出現的還是在談判后出現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證明了在談判過程中,專賣銷售體制已經存在。

點評

這一案例說明,即使在零關稅下,企業依然需要像柯達那樣運用規則爭取市場,也能夠像富士那樣運用規則抵制沖擊。

二、美日汽車貿易戰

案由

1995年5月16日,美國政府單方面宣布,根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301節、304節(即單邊報復制度的“301條款”),將對來自日本的豪華轎車征收100%的關稅。

日本車占有美國市場1/4的份額,而美國車僅占有日本市場1.5%的份額。在雙方的汽車零部件貿易中,美國則有128億美元的逆差。1993年7月,日本雖然同意談判解決汽車市場的開放問題,但實際上卻拒絕與美國進入談判程序。因此美國采用這樣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車商開放市場,而且要求日本市場應該具有相應的透明度和競爭性。

這涉及世界貿易中的一個原則問題:美國依據“301條款”進行報復的單邊性與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制度的多邊性是否相容?簡言之,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之前,是否有權單方面作出制裁決定并實施制裁措施?

出于對美國單邊報復制度的不滿,1998年11月25日,歐盟根據WTO規定起訴了美國,認為“301條款”與WTO的相應規定不符,造成了歐盟利益喪失或受損,也損害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

裁決

專家組最終裁決,美國不可以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之前單方面確定制裁措施,但“301條款”并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這一裁決,使得美國事實上仍然可以運用“301條款”對其他國家實行貿易制裁和威脅,尤其是對世貿組織的非成員國進行單方的制裁。

點評

中國入世后,雖然我們將來面對的貿易爭端可以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框架下獲得相應的解決,但也要注意諸如美國實施“301條款”這樣的單邊制裁行為對我們的危害。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應據理力爭,聯合其他受到損害者共同提出申訴,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爭端的多邊機制維護中國的利益。

三、韓國酒稅案

案由

根據韓國酒稅法,韓國對國內燒酒征收35%的稅,而其他進口蒸餾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稅率是100%。歐共體和美國認為韓國違背GATT1947的第三條第2款,即國內稅的國民待遇條款。本案的關鍵是確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餾酒和韓國的傳統燒酒是否是相同產品。因為根據GATT第3條2款,只有在對相同產品征稅高于國內產品的情況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產品,征收不同的稅是理所當然的。

在準備中,韓國律師特意向日本買粉絲(日本曾有過類似的案件),什么樣的人適合作為該案的專家。日本給出了一個非常具有實踐意義的建議。日本說,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類,專家本身應是飲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嘗出威士忌和燒酒的區別。另外,韓國認為,為了證明燒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產品,可以從價格差價上入手。威士忌比燒酒要貴12倍。按照反壟斷法的一般規則,存在如此巨大價格差距的兩種產品是不構成競爭性和替代性的(進而不是相同產品)。

裁決

很遺憾,這個案子最終結果是韓國敗訴。但韓國在此案中積累了大量實戰經驗,為本國以后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提供了幫助。

點評

中國企業已經遭受許多雙邊糾紛,但是,我們實戰的經驗和能力還是不夠的。因此,對于我們來說,學會使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當務之急。

四、美國鋼鐵反傾銷案

案由

1996年,由于對美鋼鐵進口的迅猛增長,美國的鋼鐵公司就通過行業協會向美國政府表示了對于此種狀況的高度關注,要求進行反傾銷調查。美國鋼鐵學會為了能夠保證政府順利發起反傾銷調查,提供了各方面的詳細材料。1998年,一系列和鋼鐵危機有關的立法草案被提交到美國國會。1999年1月5日,美國總統向美國國會提交了行動計劃,在行動計劃中,總統保證采取行動保護美國的鋼鐵業,并保證在以后避免這種進口增多現象的出現。美國政府還為了鋼鐵行業的利益去和俄羅斯進行談判,最后達成了協議。

點評

當國際貿易爭端發生時,企業首先要做的并不是要到WTO對簿公堂,而是先要通過國內行業組織、商會向政府游說,尋求支持。尤其學會利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據,盡力開拓討價還價和斡旋妥協的談判空間。

五、美印羊毛織物摩擦

案由

美國強制實行了過渡性保護措施,從1995年4月18日開始限制進口印度的羊毛織物男工襯衣和女式襯衣。在措施實施以前,美國和印度就前者的主張,進口羊毛織物男式襯衣和女式襯衣會對國內企業引起嚴重損害進行了磋商。由于磋商沒有產生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印度就把案件提交給世貿組織解決。

裁決

在審核事實之后,專家組發現,在認定增加進口是否會引起對國內企業的損害時,美國沒有審查在紡織品與服裝協議第六條中列出的全部經濟變數。在認定損害國內企業和增加進口之間因果關系時,必須把這些變數考慮進去。美國也沒有像條款要求的那樣審查對國內企業的損害是不是顧客喜好變化或技術更新的結果。因而,專家組得出結論,美國實施臨時性保護措施,違背了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規定的義務。美國執行的專家組的決議,撤銷了過渡性保護措施。

點評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要求對進口紡織品和服裝進行歧視性限制的國家在10年期限內逐步取消限制,結束時間是2005年1月1日。雖然協議的目標是促進取消這些限制,但是允許進口國采勸過渡性的保護措施”限制進口,如果某些種類紡織品的進口對生產同類產品的本國企業帶來了“嚴重損害的危險或構成了實際威脅”。協議的第六條陳述了經濟因素(例如,產量、生產率、產能的利用、庫存、市場份額、出口、工資、就業、國內市場價格、利潤和投資方面的變化),在決定增加進口是否會引起損害時,這些因素都必須考慮進去。協議還進一步規定,如果嚴重損害或實際威脅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比如技術更新或顧客喜好的變化,此類保護措施不得強行實施。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求幫助,哪位大神幫忙給解決下

【分析】:(1)賣方可以及時收回貨款。首先,CIF術語成交屬于象征性交貨,其特點是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其次,CIF術語成交的條件下,賣方在辦理了裝運后,并制作好單據后,已完成了交貨義務且風險也已轉移給了買方。(2)買方應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憑保險單及有關的證據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答案:1)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因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此案中,我某技術貿易公司與國外某客戶之間的交易是經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來達成的,盡管雙方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的內容已構成了合同的內容,所以,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2)就此案例,我方應責成對方履行合同,按雙方約定盡快向我方提供技術貿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賠的權利。

3.分析要點:(1)銀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為我方未能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內完成裝運,銀行當然可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

(2)我方的失誤主要是:第一,在合同中未對買方的開證時間給予規定,以致買方未能及時開立信用證;第二,催證的時間較遲,以致我方在收到信用證后,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裝運。

搜集關于國際貿易專業知識的2個案例,運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

托收單據丟失誰該承擔責任

案情:山東GY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出口歐盟X國果仁36噸,金額32100美元,付款方式為D/P AT SIGHT。GY公司于4月17日填寫了托收委托書并交單至我國SZ銀行,SZ銀行于4月19日通過DHL郵寄到X國SNA銀行托收。5月18日,GY公司業務員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郵件,說貨物已經到達了港口,詢問單據是否郵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聯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號碼,并傳真了郵寄單留底聯。小李立即發送傳真給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聯系SNA銀行。第二天客戶回復說銀行里沒有此套單據。GY公司領導十分著急,小李質疑托收行沒有盡到責任,托收行業務主管不同意GY公司的觀點,雙方言辭激烈。壓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兩次發送加急電報。SNA銀行于5月29日回電報聲稱“我行查無此單”。但SNA銀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經簽收的底聯,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簽收日期和SNA銀行印章。GY公司傳真給了客戶并請轉交代收行。然而,SNA銀行不再回復。外商卻于6月2日告訴小李,X國市場行情下跌,必須立即補辦提單等單據,盡快提貨,否則還會增加各種占港費等,后果將很嚴重。重壓之下,GY公司于4日電匯400元給《國門時報》掛失FORMA證書,同時派人到商檢局開始補辦植物檢疫證等多種證書。困難的是補提單,船公司要求GY公司存人民幣52萬到指定帳戶(大約是出口發票額的2倍),存期12個月,然后才能簽發新的提單。6月9日代收行突然發送電報稱“丟失單據已經找到,將正常托收”。此刻,無論GY公司還是托收行都長出了一口氣,這的確是皆大歡喜的結果,不幸中的萬幸。然而這個灰色幽默讓GY公司亂成一團,花費和損失已經超過本次出口預期利潤。

評析:本案中,究竟誰該承擔單據丟失責任?

《托收統一規則》第四條明確規定“與托收有關的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寄送途中發生延誤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對電報、電傳、電子傳送系統在傳送中發生延誤、殘缺和其他錯誤,或對專門性術語在翻譯上和解釋上的錯誤,概不承擔義務或責任。”由此可以斷定托收行SZ銀行已經善意地履行了義務。那么代收行呢?《托收統一規則》第一條即提出“銀行應以善意和合理的謹慎行事”。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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