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結算支付方式的選擇及運用論文(國際貿易支付方式的選擇與風險防范是什么?)

时间:2024-05-30 04:50:12 编辑: 来源:

國際貿易支付方式的選擇與風險防范

你好

沒有固體的支付條件和付款方式,針對不同的客戶采取不同的付款方式,比如:

1.你廠賣貨給新合作的外貿公司,可要求30%預付款,余款提貨時結清;而對長期合作的外貿,雙方協商而定,可給他們一定的賒帳金額和支付期限;

2。如果你直接銷到國外,對第一次合作的客戶還是謹慎為上,尤其對非洲、南美、東南亞等收匯風險較高的地區客戶,需要求TT30%以上的DEPOSIT,余款在貨物檢驗合格后、在裝柜或裝船前付清;也可30%DEPOSIT,余款以LC結算;

3。對合作多次、客人信譽較好的付款方式,也可采取30% IN ADVANCE,余款憑提單傳真件結清放貨,如客人堅持LC結算也可接受,但需要求客人承擔一定的銀行費用;

4。對長期合作的良好客戶,付款方式也可采取D/P ATSIGHT或USANCE LC;如果客人的價格好并要求D/A付款,也可酌情考慮部分采用;

。。。。。。

總之,付款方式是靈活的,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但也有一定的規則,前提是盡量確保安全收匯并減少費用。

國際貿易支付方式的選擇與風險防范是什么?

在國際貿易結算領域,除了匯款、托收、信用證作為主要結算方式以外,國際保理和銀行保函也越來越多地運用到國際貿易和國際承包工程結算中,特別是銀行保函以其信用程度高,運用范圍廣泛,針對性強等特點而越來越多地被引入金融、貿易、勞務和經濟活動中,并發揮著重要的保證作用,使國際結算手段更靈活,資金劃撥更快捷,安全更有保障

因為信用證具有開證銀行承擔著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獨立于所依附的合同之外、業務處理是有關單據而不是貨物等特點,仍然牢牢占據著國際貿易結算的主導地位,只要賣方提交了與信用證規定一致的單據,便得到開證銀行的付款保證,從而避免因其它商務糾紛而導致買方的拒付

但采取信用證結算方式對于買方來說仍然存在一定的風險

首先是即使賣方提交了與信用證一致的單據,也不能排除賣方在發貨的數量與質量上與合同的要求不一致,數量短少和以次充好的現象時有發生

其次是賣方因各種原因延遲交貨,迫使買方對信用證的裝期和效期進行延展,貽誤買方對商品最佳的銷售檔期,使合同雙方發生糾紛,導致買方對信用證項下單據非實質性不符點的無理挑剔而要求降價或拒付;開證銀行只能根據賣方所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與信用證要求是否一致來決定,而不能以賣方違約的客觀事實為由拒付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為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可以根據合同條款,要求賣方開立銀行履約保函保證按期發貨并保證貨物數量、質量與合同要求一致,如果賣方違約,擔保銀行保證賠付

并要求該保函作為信用證項下單據之一與其它單據一并提交

一旦買方利益受到損害,可以憑履約保函向銀行提出索賠,達到補償其利益受損的目的

雖然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提交國家商檢局或國際商檢機構SGS出具商品檢驗證書作為信用證下單據之一來證明商品的數量與質量,但是該檢驗證書無法保證在出現實際到貨與證書不一致時買方能夠得到賠償,而銀行履約保函的出現則可以消除買方此種后顧之憂

由于國際貿易項下商務合同內容不同,條款各異,所涉及商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各不一致,特別是在有加工貿易背景合同項下,買方對商品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商檢證書無法保證能夠滿足買方對各類不同商品的特殊要求,而買方則需要得到賣方對這種特殊要求的保證,銀行保函就是最好的保證文件

在此種情況下,買方可根據合同具體要求,專門設計保函條款,要求賣方對買方所不放心的由賣方履行的合同責任作出履約保證,如果賣方違約,銀行保函可起到保護買方利益不受損害的目的

在一些發展中國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被認為是不可缺少的保證文件

例如,在阿爾及利亞,只有買方收到履約保函并接受其條款,賣方才可開出信用證

在其它亞非國家也有規定必須提交履約保函后,雙方才可簽訂正式合同,可見履約保函在國際貿易和工程中的份量之重

特別是在大型成套設備進出口合同項下,除了設備作為商品與貨幣的交換之外,還涉及設備的安裝調試、質量保證、售后維護和人員培訓等諸多有償服務,因此,只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不能保證買方的利益,需要采取信用證與銀行保函相結合的結算方式才能滿足買方的需要

具體操作可參考以下程序:1

合同簽訂后,由賣方向買方出具預付款銀行保函,作為交貨保證,否則退還預付款項

保函中需加列賣方收到預付款后XX天內,買方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單信用證,否則,買方無權索回預付款項條款

這樣可以避免買方只付10%至15%的預付款而不開信用證,賣方則必須全額發貨的風險

該條款可以使賣方的權益得到保證

2

買方收到預付款保函后,向賣方支付預付款項并及時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可接受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合同金額的80%,并要求賣方提供保證按時發貨和保證設備安裝調試正常的銀行履約保函作為信用證下單據之一,這樣就可以制約賣方必須按時交貨和設備的安裝調試,同時也保障預付款項的安全

如果賣方違約,買方可根據預付款保函索回預付款項,還可憑履約保函要求擔保銀行進行賠償,以保障買方的利益

3

賣方收到預付款和信用證后,按時發貨、安裝調試設備、簽署驗收合格證書并提交信用證要求全部單據交銀行議付,拿到信用證項下貨款

4

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可以說合同已大部分完成,賣方也拿到大部分貨款,但是作為設備質量保證期的尾款(一般為合同金額5%至10%)買方仍未支付,賣方為減少資金占壓,可以用銀行質量保函方式作為設備質量保證期的保證,要求買方先行支付尾款,如果設備運轉不正常或賣方不履行維護更換責任,買方仍可以憑此保函索回尾款作為賠償

由于不同的銀行保函的不同保證作用,比較公正客觀地保護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實踐也證明由于銀行信用介入國際經濟和貿易往來中,保證了合同的順利執行

國際支付方式的選擇原則是什么

盡量采取比較安全的支付方式 在外貿出口貿易中,一般說來,使用銀行信用證比使用商業信用對出口商安全收匯較有保障,而采取即期付款又比遠期付款有利;選擇適當的商業信用方式 如果客戶的信用狀況值得信賴,由于風險較小;靈活運用電匯的前、中、后組合方式達成交易 電匯由于操作流程簡單,費用較低,所以容易被買賣;靈活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起來使用 因為單純地采用一種支付方式,要么對賣方有利。

擴展資料

國際貿易支付方式是國際間因商品交換而發生的以貸款為主要內容的債權債務清算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包含著不同的支付時間、地點和方法。國際貿易支付方式是商品生產和流通高度發展的產物,隨著國際間商品交換的加強和擴大,貸款的收付已由現貨交易逐漸演變為以買賣雙方通過銀行或其他中介進行結算為特征的各種支付方式。

付現

前者是指買方須于合同簽訂或訂貨時,或其后指定的時間內,按約定的方式,一般是通過銀行,將全部貨款匯付給賣方。后者是指買方應在貨物裝船前若干天,付清全部貨款,作為賣方裝船的條件。這種支付方式對賣方最為有利,但買方卻要因此承擔較大的風險,并積壓資金,因此使用范圍較窄,大都限于專為買方加工的特種商品或是買方急于求購的暢銷商品的交易。

交貨付款

作為一種原則,指買方只有在賣方按指定地點交貨時才承擔付款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交貨和買方付款互為條件。這種原則普遍適用于以實物交貨為特征的各種買賣合同。例如,工廠交貨合同、目的港船上交貨合同 ,等等。作為一種支付方式,常見的“交貨付款”條件是交貨付現,指買方在賣方交貨時即付現金。如合同中沒有其他規定,交貨付現一般是買方在接受貨物后,通過銀行將貨款匯交賣方。

交單付款

作為一種原則,指買方在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合格的裝運單據,即承擔付款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交單和買方付款互為條件。賣方只有在買方付款或承諾付款的條件下,才交出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提單)和其他貨運單據;買方只有賣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單據時,才予付款或承諾付款。貨物所有權一般是在買方付款、取得單據時轉移。作為一種支付方式,常見的交單付款條件是交單付現,即由買方在賣方交單時即通過銀行匯付現金。

記賬付款

記賬又稱專戶記賬。賣方將貨物裝運出口后,即將貨運單據徑寄買方,貨款則借記買方帳戶,然后按約定的期限,定期進行結算。結算時既可規定由買方將帳款通過銀行匯交賣方,也可規定由賣方開具匯票向買方收款。實質上記賬是一種賒銷交易。賣方要在交貨若干時日后才能收回貨款,所承擔的風險較大,一般也難于向銀行取得資金融通。所以這種方式多半是應用于出口商與其分支機構或有特殊關系的客戶之間的貿易。

運輸方式的選擇和運用800字論文

【內容提要】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及信用證、海上貨物運輸及貨運代理合同、保險合同等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幾個環節,對應的各種法律關系相對獨立,又互相關聯。這些關聯性對幾類典型涉外海事案件的審理產生一定影響,本文對此進行了初步分析。

關鍵詞:國際貿易、海上貨物運輸、關聯性、涉外海事案件審理

典型的國際貿易流程:

信用證議付或托收等

銀行

╱ ╲

國際貿易合同

賣 方←―――――――――――――→買 方

∣╲代理╱∣

∣╲ (貨運代理人) ╱∣

∣ ∣ ∣

∣承 運 人∣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

保 險 人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典型的國際貿易流程由貿易合同的訂立開始,通過信用證或托收等方式結算貨款、訂立貨運代理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實現貨物運輸和交付、采用保險合同方式分散貨物運輸途中的風險。在這一過程中,位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貿易雙方可能分別與銀行、承運人、貨運代理人和保險人等建立相對獨立、又互相關聯的合同關系。這些合同的內容與貿易合同約定之間通常存在著特定的意思聯絡;同時,國際貿易中流轉的提單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發揮著議付單證、提貨憑證、運輸合同證明、保險利益依據等不同功能。國際貿易、運輸及保險之間特殊的關聯性不可避免地對海上貨物運輸、貨運代理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等涉外海事案件的審理產生影響。

一.國際貿易合同中的貿易術語對海上貨物運輸及貨運代理關系認定的影響

國際貿易雙方通常會在合同中采用國際貿易術語(INCOTERMS) ,對貨物的運輸方式及風險劃分、由誰負責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及向承運人訂艙運輸等作出約定。雖然這種買賣雙方之間的約定對運輸及貨代合同沒有直接的約束力,但一般來說,國際貿易的買方或賣方將按照貿易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在運輸過程中應盡的義務,他們在買賣和運輸這兩種互相關聯的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及法律地位之間通常存在著特定聯絡。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運代理合同案件的審理中,書面的委托協議、訂艙協議或提單等是審查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的依據。但是,很多當事人在實務操作中只是通過口頭、傳真甚至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委托,沒有留下書面協議。從訴訟證據角度分析,傳真或口頭約定的內容在發生爭議時很難固定,裁判者往往需要綜合參考提單的表面記載、當事人的行為及其在貿易合同中約定的貿易術語等與運輸相關的條款,據此對運輸和貨代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及權利義務作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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