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糾紛及典型案例(近幾年發生的國際貿易糾紛的案例以及對我們的啟示)

时间:2024-05-19 09:21:23 编辑: 来源:

近幾年發生的國際貿易糾紛的案例以及對我們的啟示

中埃貿易糾紛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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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招標網 發布時間:2009.03.16 來源:駐埃及經商參處子站

近年來,駐埃及使館商務處積極貫徹落實部黨組指示,全力促進中埃經貿關系的發展,促進我對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雙邊經貿額連續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2008年達到62.4億美元。與此同時,兩國企業交往過程中產生的貿易糾紛數量也有所上升。特別是今年以來,我企業在出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增多,風險加大。現將我處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和企業參考,請企業對埃出口過程中加強風險意識,確保交易安全,有效保護自身利益。駐埃使館商務處將繼續積極推動我企業對埃出口,并努力協助企業解決遇到的各種貿易糾紛。

案例一:與新客戶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

2008年底,國內A公司通過網站結識埃及X公司,并約定向該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為見提單附件付貨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隨后將貨裝船運往埃及亞歷山大港。貨物發出后,X公司以各種理由強調經濟困難,要求減價,并更改付款方式為風險度很高的銀行匯票。X公司的行為導致我出口方進退兩難。如同意對方做法,則一方面利潤大幅縮減甚至無利可圖,并且有可能完全無法收回貨款,如不同意對方做法,由于貨物已在埃港口,則須支付巨額的碼頭及相關費用。

案例二:不能確保收匯安全

2008年初,國內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屬制品。合同約定買方支付25%預付款,余款于貨物出港前支付。提單正本簽發給買方。2008年2月收到預付款后,B公司即組織貨源運至港口,但經Y公司多次解釋付款困難,并保證盡快付款,B公司在余款未收到的情況下同意貨物裝船運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發覺貨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余款至今未付,并拒絕與B公司聯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無單放貨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國C公司定購一批鋼材,提單正本簽發給賣方。合同約定買方支付30%預付款,余款見到提單COPY付清。貨到埃及港口后,Z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貨已被提走,余款迄今難以追索。

1.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擴展對外貿易有相應的策略。一些專家學者撰文立著,從古典政治學先驅亞當·斯密的絕對利益學說論到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利益理論,從維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到赫克歇爾-俄林定理,引經據典的論證西方經濟學中的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市場經濟,國際貿易是自由貿易,但美國和歐盟對中國紡織品設限,卻不符合市場經濟和國際貿易理論。一些專家學者開始責問美國和歐盟:“200年前歐洲人就開始向全世界推銷他們的自由貿易政策,今天,當中國工人生產的價廉物美的紡織品運往他們的市場時,為什么這些自由貿易的鼻祖們搖頭說‘NO’呢?”在這里,我們不能忘了一個最本質的問題,市場競爭的本質是資本競爭。國際貿易的實踐和馬克思的理論揭示告訴我們,西方市場經濟理論在本質上是為資本服務的,認“利”不認“理”,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自由貿易理論是為資本謀取最大利益服務的,有利可圖就講“自由”,無利可圖就不給你“自由”。這就要求我們在面對美國和歐盟在對外貿易的不合理設限時,既要據理力爭,又要從最壞處考慮,善于在“不自由”、“不合理”的處境中擴展對外貿易,要有相應的策略。

2.在應對中美和中歐紡織品貿易中,各級政府必須負擔起引導、調控、保護和管理市場經濟的重要職責。其實,世界上任何市場經濟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只是西方經濟學的一種假設。我們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要正確學習借鑒西方經濟學理論,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發達國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諸實踐的不科學理論觀點所誤導。我國還是一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中大國,生產力水平低、結構性矛盾突出和發展不足是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迫切需要各級政府強化經濟調節職能、市場監管職能、社會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充分發揮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該管的也不去管。 3.繼續完善有關立法,推進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為企業應對國內外經濟事務提供有效服務。隨著開放的擴大和加深,企業與國際經濟事務的聯系和來往更加密切,各種法律和社會服務需求也愈來愈多。僅就應對國際貿易糾紛,就不僅僅是要求有法律服務,幫助打官司。實際上需要一系列社會服務,才有條件應對各種名目的貿易糾紛。

4.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提升出口商品結構層次,實現結構升級,錯位發展。目前,我國貨物貿易出口的層次比較低,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國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實現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資完成的。服務貿易發展出口嚴重滯后。服務貿易出口占我國貿易總額的10%,明顯低與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觀的市場容量也要求必需轉變轉變增長方式。在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的過程當中,我們要掌握和利用比較優勢動態變化的規律,一方面穩定或延續中低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保持出口貿易的數量增長;另一方面又要創造和積累中高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擴大產品出口,達到改善貿易結構,提高貿易質量的目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規則是發達國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游戲規則,要善于利用WTO規則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要善于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最大限度的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價格條件下船貨不銜接引起的糾紛

本案例是涉及FOB價格術語下船貨銜接的問題。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處理不當,自然會影響到合同的順利執行。根據有關法律和慣例.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均由買方負擔,因此,在FOB術語下成交的合同,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定,訂約之后,有關備貨和派船事宜,雙方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保證船貨銜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為賣方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在裝運期臨近時,賣方電告催促買方派船接貨.但買方仍沒有及時派船接貨。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有解除合同之權利,并要求買方賠償損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據理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來從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發.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權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也是適當的。如果行情發生了變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給我方帶來損失時,我方當然可斷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權。

求一個國際貿易中關于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

日本豐田與吉利:一場不可能贏的訴訟

豐田和吉利的商標爭端其實是中國汽車行業知識產權訴訟危機的肇始,這是汽車領域第一場涉外知識產權官司。吉利是中國第一家生產轎車的民營企業,正是從這里開始,中國汽車產業拉開了“知識產權本土保衛戰爭”的序幕。

2002年12月,豐田公司以“商標和不正當競爭侵權”為由提起對吉利的訴訟,將浙江吉利汽車有限公司、北京聯創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稱吉利侵害了豐田公司的知識產權。

豐田稱,從2000年5月份開始,吉利汽車公司在吉利集團旗下的美日汽車前蓋、輪胎、方向盤、車輛后備箱等顯著位置上使用的車標酷似豐田汽車“牛頭”造型的注冊商標,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侵害了豐田公司的商標權。同時,日本豐田還認為北京聯創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亞辰偉業汽車銷售中心在對外廣告宣傳中打出“豐田動力,價格動心”和“使用豐田8A發動機”的宣傳語,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豐田根據吉利在被起訴時23200輛的銷量和1%的利潤率,算出吉利應賠償1392萬元,加上律師費等總計索賠1407萬元,要求吉利賠償人民幣1400萬元。

吉利適時地召開了一個“保護民族知識產權座談會”,扛出民族大旗,聲明“吉利集團要為中國汽車業爭口氣”,使自己的高大形象立刻光芒四射,李書福頓時成為民族英雄的化身,激起了全國人民保護民族工業的愛國熱情。

還有媒體認為,“對于急于完全占領中國市場的跨國汽車巨頭來說,今天還弱小的吉利、奇瑞等本土企業是阻礙他們蠶食中國市場的絆腳石。情急之余,知識產權成為外方汽車企業打壓國產汽車企業的籌碼。醉翁之意不在酒,跨國巨頭獨霸中國車市的野心昭然若揭”。

在有中國著名法律界人士參加的專業鑒定會上,眾專家經過仔細推敲和對比,作出了“吉利美日汽車商標和豐田商標不可能被消費者混淆”的有公信力的結論。這個結論一出,豐田立刻感覺到沒有了勝訴的把握,于是在8月份的第一次開庭中,豐田讓步稱只要吉利停止使用疑似侵權的商標和宣傳用語,豐田就撤回訴訟并放棄全部索賠。

2003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豐田的訴訟請求。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汽車屬高價商品,消費者一般都要經過深思熟慮后才會購買,因此,他們對不同品牌的汽車具有較強的識別能力。將原告的豐田圖形注冊商標與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圖形商標進行隔離觀察比對,憑借上述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能夠判斷出二者在整體視覺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相關公眾不會將二者混淆或誤認,也不會產生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利的聯想。因此法院判決,吉利公司使用美日圖形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吉利公司在對涉案美日汽車進行宣傳時使用‘豐田’及‘TOYOTA’文字及‘豐田動力動心價格’、‘搭載日本TOYOTA8AFE四缸電噴發動機’字樣,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使用‘豐田汽車公司生產’字樣,帶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達到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對產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程度,相關公眾不會誤認美日汽車發動機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發動機的技術實際來源于豐田株式會社,該行為不會對豐田汽車的品牌聲譽產生不利影響,吉利公司的上述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至此,豐田對吉利的訴訟以失敗告終,這為中國汽車行業外國企業在社會輿論上的整體失敗奠定了基調,成為跨國汽車企業打著知識產權大旗無理危害民族汽車品牌的鐵證。

國際貿易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國際貿易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有三種:1、調解也是目前我國法院運用的最多的一種處理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法院調解,亦稱訴訟調解,它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2、是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之間如果產生不可調和的爭議和矛盾,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依法判決。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四十五條

(1)如果賣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買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2)買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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