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詢盤發盤還盤接受案例(詢盤,發盤,還盤,分別用英文怎么說,及它們各自的定義是什么)

时间:2024-05-12 05:56:43 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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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新產品的話從詢盤到接受,天啊,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你算算這個過程包含了往來多少封電子郵件,多少個越洋電話

詢盤,發盤,還盤,接受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詢盤法律上等同于詢價,發盤等同于法律上的要約,還盤等同于法律上的拒絕要約。三者只是個人或單位在購買物品或服務的過程中不同階段的行為。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 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稱作詢價。

發盤等同于法律上說的要約。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這三中行為在采購招標中最為常見。

政府采購的招標程序一般為:

1、采購人編制計劃,報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審核;

2、采購辦與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委托手續,確定招標方式;

3、進行市場調查(包含詢價的過程),與采購人確認采購項目后,編制招標文件。

4、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公開要約的行為);

5、出售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

6、接受投標人標書;

7、在公告或邀請函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開標;

8、由評標委員對投標文件評標;

9、依據評標原則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10、向中標人發送中標通知書。

11、組織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12、進行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解決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的糾紛。

磋商的過程中詢盤發盤還盤接受意義以及作用?

我先說詢盤:詢盤一般出去貿易洽談的初始階段,又稱詢價一般為買方向賣方的試探性詢問透露自己的購買意向。

發盤:發盤是貿易洽談的重要環節。它具有法律效益,是完成貿易磋商的重要一環。它是賣方向指定的人或者法人提供自己產品數據如價格數量包裝等。

還盤:還盤又叫還價,是發盤接受者向發盤者討價還價,已獲得更低的價格或者更優質的產品。發盤者一旦接受還盤就可以進入訂立合同以及后面的環節了。

詢盤,發盤,還盤,分別用英文怎么說,及它們各自的定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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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詢盤:inquiry或enquiry 在對外貿易中,詢盤,也叫詢價.是買方或買方對于所要購買或出售的商品向另一方作出的詢問.

發盤:Offers.通常是以廣告,傳單,信件或回應詢盤的方式發出的。發盤的定義為:交易的一方為了銷售或購買一批商品,向對方提出有關的交易條件,并表示愿按這些條件達成一筆交易,這種意思表示的行為稱作發盤.

還盤:Counter offer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 稱為還盤.法律上叫反要約。

在國際貿易中, 什么是發盤和還盤?

交易磋商是買賣雙方為買賣商品,對交易的各項條件進行協商以達成交易的過程,通常稱為談判。在國際貿易中,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因為交易磋商是簽訂合同的基礎,沒有交易磋商就沒有買賣合同。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合同的簽訂及以后的履行,關系到雙方的經濟利益,必須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 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1、邀請發盤(詢盤) 2、發盤 3、還盤 4、接受 5、簽訂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詢盤 指交易的一方準備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 品的有關交易條件。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價格、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 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價格。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 稱作詢價。 在國際鎬易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 易的愿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后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 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對象也 不限于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 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價格也僅供參考。 2、發盤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報價。法律上稱之 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 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 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面簡稱公約)第14 條第一款對發盤的解釋為: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 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 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對于這個宣 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 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 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 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 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 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 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 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 受盤人時生效”。那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 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 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 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 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 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 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 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么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 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于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 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并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 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a.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b.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c.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 情況。 3、還盤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后,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 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 來,就構成還盤。 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 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 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4、接受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 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 盤一樣,既屬于商業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 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a.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 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 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 人愿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 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 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 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 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 的接受,而屬于還盤。 d.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 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 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 于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 受”。對于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 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 種意思通知受盤人。 b.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 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 那么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 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 發盤已經失效。 5、簽訂合同 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 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合同關系。在業務中,一般還 要用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力、義務明文規定下來 ,便于執 行,這就是所謂簽訂合同。 書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歸納為以下3點: (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 (3)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書面合同的內容,可分為3部分: 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 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并放在約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 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點,以及生效時間。 6、合同的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后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 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 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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