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適用的法律與慣例主要有哪幾類(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哪些?)

时间:2024-05-29 11:37:34 编辑: 来源:

國際貿易慣例與法律有什么聯系和區別

國際貿易慣例是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

國際貿易慣例是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動并且國際通用的準則。雙方有爭執,國際貿易中第一判決人是國際貿易仲裁機構,并且優先按照慣例判決。

法律是國家明文規定的一種強制性條款,存在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差異,第一判決人是正規交易合同規定的買方或者賣方當地的法院。

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的區別?

先說明,沒有全世界認可的國際貿易法

只有各國自己的國際貿易法律,是各國制定的針對自己本國的國際貿易制定的

不過,由于這樣,大多數國家都會認可現有的國際貿易組織制定的國際通則,解釋

這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法律是有強制約束力的,慣例是沒有的

所以有時候在簽訂貿易合同的時候還得加上一條,如出現爭端,應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3種:(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專門解釋CIF術語;(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它對下列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Ex 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AS(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Ex Dock (目的港碼頭交貨);(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3種貿易術語進行解釋,即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哪些?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由以下這些: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4、國際仲裁方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

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

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采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國際相關法律和國際慣例主要有哪些?

1)國際貿易慣例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不具有約束性。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愿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某種術語,或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貿易慣例對于所適用的合同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貿易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時,那么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產生了強制性。如果貿易雙方在合同中對所采用慣例的術語內容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應用該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所以,國際貿易慣例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對國際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中,適當采用這些慣例,有利于促進外貿業務的開展,同時也說明,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即使發生了爭議,引用慣例、爭取有利地位,對于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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