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資金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能是什么?)

时间:2024-05-19 07:02:07 编辑: 来源:

外管局怎么監管外匯

外管局從幾方面監管外匯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對進口付匯的管制,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

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實行比較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于出口收匯一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其所得外匯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貨款后又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并按官方匯率按管理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此外許多國家為了鼓勵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措施,而對一些國內急需的、供應不足的或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技術及戰略物資則要限制出口,通常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

進口付匯的管制:

實行嚴格外匯管制國家,為了限制某些商品進口減少外匯支出,一般采取的措施有:

其一,進口存款預交制。它是指進口商在進口某種商品時,應向指定銀行預存一定數額的進口貨款,銀行不付利息,數額根據進口商品類別或所屬國別按一定比例確定。

其二,進口許可證制。它是指進口商只有取得有關當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才能購買進口所需的外匯。進口許可證的簽發通常要考慮進口數量、進口商品的結構、進口商品的生產國別、進口支付條件等。

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準。

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

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并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發展中國家由于外匯資金短缺,一般對資本輸入都實行各種優惠政策,以吸引有利于該國經濟發展的外資。例如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的優惠并允許其匯出利潤等。為保證資本輸入的效果,有些發展中國家采取了如下措施:

(1)規定資本輸入的額度、期限和投資部門;

(2)從國外借款的一定比例要在一定期限內存放在外匯銀行;

(3)銀行從國外借款不能超過其資本與準備金的一定比例;

(4)規定接受外國投資的最低限額等。以前發展中國家都嚴格限制資本輸出,一般不允許個人和企業自由輸出(或匯出)外匯資金。但是近年來,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和貿易集團化趨勢的出現,不少發展中國家開始積極向海外投資,以期通過直接投資來打破地區封鎖,帶動該國出口貿易的增長,例如拉美國家、東盟各國、韓國和中國近年來的海外投資十分活躍,放松了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中國外匯局如何管制易貨貿易

2018年為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防范洗錢、逃稅等違法行為,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再放大招,規定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公民個人境外年度取現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單日提取現額為1萬元。外匯局強調,新規不影響持卡境外消費和用匯便利性,也不影響個人每年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

根據這項2017年12月30日發布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個人持中國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每年合計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據財新網報道,中國目前對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現的管理,主要依照2015年10月1日開始執行的規定,每張銀行卡每年累計不能超過10萬元,但沒規定幣種。對于個人境外每日的取現額度,則是依照2008年發布的規定,每卡從等額5,000元提高到1萬元。 外匯局負責人表示,對個人境外大額提現交易做出規范,主要出于健全“三反”機制(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考慮。當前非現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國際監管經驗也顯示,大額現金交易往往與詐騙、賭博、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為此,全球各國也普遍加強了大額現金管理。2017年7月,澳門特區政府規定非當地銀行卡在ATM機提現需先進行身分認證,也是強化“三反”機制建設的措施。 電信詐騙犯提空ATM機 2003年以來,中國外匯局就對境外提取現金實施額度管理,中間經過幾次調整,其中2015年和本次調整主要是基于防范洗錢風險考慮。上述負責人介紹,監測發現有人持大量銀行卡在境外提取大額現金,遠超正常消費需要,涉嫌開展違法犯罪活動。一些如電信詐騙、地下錢莊等不法分子利用法規僅對每卡設置額度上限的特點,一人持大量銀行卡在境外監管相對較松的地區套現。 根據外匯局2017年7月一次外匯違規案件通報,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浙江籍陳某等4人以個人及親友名義,辦理100多張銀行卡,在澳門提取港元現鈔,再私下賣給當地商戶或賭場,涉及金額4.76億元。最后,浙江里安市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決陳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并處罰金30萬元。 此外,一些跨境電信詐騙也采用境外取現方式,套取境內詐騙得來的資金。不法分子每人持有數十張境內銀行卡接收受害者匯款,再選擇在一些監管松散的地區取現,甚至出現過把當地ATM機取空的情況。 每年5萬美元購匯不受影響 外匯局負責人強調,《通知》只是規范境外取現,并不影響刷卡消費,更不占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個人出境旅游、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目下交易,均可使用銀行卡支付,刷卡消費并不受任何影響。 外匯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將個人境外取現年度額度設為10萬元,因根據統計2016年有81%的境外提現金額在3萬元以下。因此,將境外提現每人年度額度設定為10萬元,既可滿足正常提取現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數違法人士大額提取現金。 若有真實合規境外大額現金使用需求,可以依據《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如依法購匯后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根據法規,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需向銀行或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新規實施后,海外華人與境內親屬資金往來將受影響,由于取現額度受限,大額資金需要通過匯款。另外,海外留學生今后也需刷卡消費。

國際金融法上的審慎監管原則

國際金融法上的審慎監管原則,緊要出自構成國際金融慣例的巴塞爾協議,并得到作為國際條約的WTO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重要補充。

(一)審慎監管的緊要要求

巴塞爾協議現已進展成為國際金融法領域的慣例。這就意味著,雖然還算不上正式的國際法淵源,但是在采納了它的國家中,巴塞爾協議將作為國內法起作用,而在很多尚未采納它的國家中,巴塞爾協議至少可以作為對國際金融規則的權威性解釋。

完整意義上的巴塞爾協議,包含以下文件:1983年的《巴塞爾協定》、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定》、1992年的《巴塞爾最低標準》、1996年的《資本協議關于市場危機的補充規范》、1997年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以及2004年的《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審慎監管原則緊要體現在《巴塞爾核心原則》第6-14條、第15條(第四節B)、第22條(第五節)、第23條和第25條(第六節A)中。審慎監管的要求緊要涵蓋資本充足率、危機經營管理、內部控制、跨國銀行監管和糾正措施等五個方面,其具體要求包含:

1.資本充足率方面。監管者要規范能反映所有銀行危機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巴塞爾協議建議的資本充足率最低標準為8%。

2.危機經營管理方面。首先,為了避免信用危機,應當建立獨立評估銀行貸款發放、投入以及貸款和投入組合持續經營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金及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危機暴露;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給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危機。其次,為了避免流動性危機,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經營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經營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危機集中程度。再次,為了避免市場危機,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入行為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危機及轉移危機并保持適當的危機準備金;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危機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危機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或具體的資本金要求。最后,為了避免操作危機等其他危機,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全面的危機經營管理程序(包含董事和高級經營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危機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3.內控機制方面。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具備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標準,并防止銀行有意或無意地被罪犯所利用。

4.跨國銀行監管方面。跨國銀行母國必須對其活躍的國際銀行組織實施全球性并表監管,對這些銀行組織在世界各地的所有業務實行充分的監測并要求其遵守審慎經營的各項原則;跨國銀行東道國應確保外國銀行按東道國國內機構所同樣遵循的高標準從事當地業務。

5.糾正措施方面。銀行監管者必須掌握完善的監管手段,以便在銀行未能滿足審慎要求時采取及時的糾正措施。

(二)審慎例外

如果說巴塞爾協議的審慎監管要求構成審慎監管的“常態”的話,那么WTO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中的“審慎例外”就是審慎監管的“異態”,或曰特殊的審慎監管。

WTO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緊要由《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金融服務附件一》、《金融服務附件二》、《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協議》、《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構成。其中,依據《金融服務附件一》第2條a項的規范,盡管有GATS的任何其他規范,但是不得阻止一成員為審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含為保護投入人、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給者對其負有信托責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為保證金融體系完整和穩定而采取的措施,如此類措施不符合GATS的規范,則不得用作逃避該成員在該協定項下的承諾或義務的手段。

上述規范就是“審慎例外”(PrudentialCarve-out)原則的體現。所謂“審慎例外”,是指WTO各成員可以為了維護國內金融的穩定,不受GATS自由化條款或已作出承諾的束縛,采取審慎的金融監管措施。雖然“審慎例外”具備特殊性,但它與巴塞爾協議中的審慎監管要求的“糾正措施”方面是吻合的,甚至可以認為“審慎例外”是一種在特殊狀況下為維護金融秩序而采取的特殊糾正措施。

關于“審慎例外”的規范是較為抽象而靈活的,WTO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并沒有具體說明哪些措施屬于構成“審慎例外”的監管措施。當然,在新一輪的談判中,確實有少數國家要求明確列舉“審慎例外"的范圍。比如瑞士呼吁依據巴塞爾委員會、國際保險監管者聯合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金融混業聯合論壇所制定的標準,界定“審慎例外”監管措施的范圍。但顯而易見的是,新一輪的談判還不可能顧及到這一問題,這一主張目前難以引起廣泛關注,更不用說付諸實踐了。

這就意味著,只要表明是為了審慎的目的,東道國就可以暫時擺脫WTO規則的約束,采取任何希望采取監管措施。而且,何謂“出于審慎的目的”是由采取措施的國家自己決定的。“審慎例外”的監管措施不會受到諸如“是否具備必要性”或者“是否屬于最低限度的貿易限制”的問題的挑戰,也不用理會GATS第6條對國內規章的種種要求。盡管母國可能認為東道國所宣稱的“出于審慎的目的”名不符實,但原則上來說,只有WTO的爭端解決機構(簡稱DSB)才有權判斷東道國所采取的“審慎例外”監管措施是否確實出于審慎的目的。而實際上,在各國都采取慎重態度的金融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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