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保險種類包括哪些(保險有哪些種類)

时间:2024-05-29 15:26:40 编辑: 来源: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包括哪些內容?

核心內容: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以對外貿易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以其保險標的的運輸工具種類相應分為四類:海洋運輸貨物保險、陸上運輸貨物保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郵包保險。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內容包括條款、涉及損失以及程序。接下來法律快車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條款

中國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使用的都是中國保險條款(CIC)。在國際保險市場上比較通用的保險條款是倫敦保險協會條款(ICC)。這一條款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條款中作了比較重大的改革,將原來的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的傳統險別,分別改為(A)、(B)、(C)3種險別。“(A)險”負責一切外來風險造成的損失,“(B)險”負責條款列舉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水損、拋棄、沖擊落海以及裝卸事故造成的損失,“(C)險”比“(B)險”少了地震、火山爆發、電擊、水損和裝卸事故造成的損失。這種劃分責任的方法,責任比較明確。隨同條款的改革,對200多年來被國際保險市場廣泛采用的英國船貨保險單也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取代的是貨物和船舶單獨使用的簡明保險單,便于各方理解,有利于業務的開展。

二、國際貨物運輸涉及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的損失又稱海損(Average),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于海上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海損也包括與海運相連的陸運和內河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海上損失按損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A、全部損失全部損失又稱全損,指被保險貨物的全部遭受損失、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是指貨物全部滅失或全部變質而不再有任何商業價值。推定全損是指貨物遭受風險后受損,盡管未達實際全損的程度,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實際全損所支付的費用和繼續將貨物運抵日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推定全損需經保險人核查后認定。

B、部分損失不屬于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按照造成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三、國際貨物運輸的程序

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由哪一方負責辦理投保國際貿易運輸保險,應根據買賣雙方商訂的價格條件來確定。例如按F.O.B.條件和C.F.R.條件成交,保險即應由買方辦理國際運輸保險;如按C.I.F.條件成,呆險就應由賣方辦理國際運輸保險。辦理國際貿易運輸保險的一般程序是:

a、確定投保國際運輸保險的金額

投保金額是諸保險費的依據,又是貨物發生損失后計算賠償的依據。按照國際慣例,投保金額應按發票上的C。I。F。的預期利潤計算。但是,各國市場情況不盡相同,對進出口貿易的管理辦法也各有異。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有按兩種辦法:一種是逐筆投保;另一種是按簽訂預約保險總合同辦理。

b、填寫國際運輸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投保的書面申請,其主要內容括被保險人的姓名、被保險貨物的品名、標記、數量及包裝、保險金額、運輸工具名稱、開航日期及起訖地點、投保險別、投保日期及簽章等。

c、支付保險費,取得保險單

保險費按投保險別的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率是根據不同的險別、不同的商品、不同的運輸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參照國際上的費率水平而制訂的。它分為“一般貨物費率”和“指明貨物加費費率”兩種。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費率,后者系指特別列明的貨物(如某些易碎、易損商品)在一般費率的基礎上另行加收的費率。

交付保險費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險單(insurancepolicy)。保險單實際上已構成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契約,是保險人尋保險人的承保證明。在發生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或滅失時,投保人可憑保險人要求賠償。

d、提出索賠手續

當被保險的貨物發生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按〖INCOTERNS1990〗E組、F組、C組包含的8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合同,一般應由買方辦理索賠。按〖INCOTERNS1990〗D組包含的5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合同,則視情況由買方或賣方辦理索賠。

被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收貨人如發現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應立即向承運人或有關方面索取貨損或貨差證明,并聯系保險公司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提出檢驗報告,確定損失程度;同時向承運人或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屬于保險責任的,可填寫索賠清單,連同提單副本、裝箱單、保險單正本、磅碼單、修理配置費憑證、第三者責任方的簽證或商務記錄以及向第三者責任方索賠的來往函件等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應當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并辦理,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辦理。

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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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艙面貨物險。該附加險承保裝載于艙面的貨物被拋棄或海浪沖擊落水所致的損失。一般來講,保險人確定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范圍和厘定保險費時,是以艙內裝載運輸為基礎的。但有些貨物因體積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據航運習慣必須裝載于艙面,為對這類貨物的損失提供保險保障,可以加保艙面貨物險。

加保該附加險后,保險人除了按基本險責任范圍承擔保險責任外,還要依艙面貨物險對艙面貨物被拋棄或風浪沖擊落水的損失予以賠償。由于艙面貨物處于暴露狀態,易受損害,所以保險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險”的基礎上加保艙面貨物險,以免責任過大。

拒收險。當被保險貨物出于各種原因,在進口港被進口國政府或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而產生損失時,保險人依拒收險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投保拒收險的條件是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持有進口所需的一切手續( 特許證或許可證或進口限額 )。如果被保險貨物在起運后至抵達進口港之前的期間內,進口國宣布禁運或禁止進口的,保險人只負責賠償將該貨物運回出口國或轉口到其他目的地所增加的運費,且以該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同時,拒收險條款還規定:被保險人所投保的貨物在生產、質量、包裝、商品檢驗等方面,必須符合產地國和進口國的有關規定。如果因被保險貨物的記載錯誤、商標或生產標志錯誤、貿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存在錯誤或遺漏、違反產地國政府或有關當局關于出口貨物規定而引起的損失,保險人概不承擔保險責任。

黃曲霉素險。該附加險承保被保險貨物( 主要是花生 )在進口港或進口地經衛生當局檢驗證明,其所含黃曲霉素超過進口國限制標準,而被拒絕進口、沒收或強制改變用途所造成的損失。按該險條款規定,經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有責任處理被拒絕進口或強制改變用途的貨物或者申請仲裁。

出口貨物到香港( 包括九龍 ) 或是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這是中保財產保險公司所開辦的一種特別附加險。它對于被保險貨物自內地出口運抵香港 (包括九龍 )或澳門,卸離運輸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險單載明的過戶銀行所指定的倉庫期間發生火災所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附加險是一種保障過戶銀行權益的險種。因為,貨物通過銀行辦理押匯,在貨主未向銀行歸還貸款前,貨物的權益屬于銀行,所以,在該保險單上必須注明過戶給放款銀行。

相應地,貨物在此期間到達目的港的,收貨人無法提貨,必須存入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從而,保險單附加該險條款的,保險人承擔火險責任。該附加險的保險期限,自被保險貨物運入過戶銀行指定的倉庫之時起,至過戶銀行解除貨物權益之時,或者運輸責任終止時起滿30 天時止。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前向保險人書面申請延期的,在加繳所需保險費后可以繼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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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國際貿易中保險單據的種類及其主要內容

保險單:是保險單中級別最高的單據,有正面條款和反面條款

保險憑證:正面內容與保險單相同,沒有反面條款,級別低于保險單,如果信用證中要求出具保險單,則不能用保險憑證代替保險單,如果信用證中要求出具保險憑證,出具保險單代替保險憑證也是可以的

預約保險單:通常是一些有大量穩定出口的企業與保險公司在出口前簽訂一段時間的保險合同,在這個期間內,該企業的每批出口都由簽訂合同的保險公司自動承保,而不用再簽訂保險合同

保險批單:如果保險單上的內容需要改正,通常不在原保險單上直接改,而是在保險單上另附一張單據,在單據上蓋騎縫章證明兩張單據是不可分割的,附在保險單上的這張單據就是保險批單

出口信用保險作用與種類|出口信用保險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國際貿易中,為降低進出口貿易的風險,經常會用到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是在商品出口或相關經濟活動中發生的,保險人(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向國外買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銀行)簽訂的一種保險合同。根據該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保險人賠償保險合同項下買方信用及相關因素引起的經濟損失。

出口信用保險有兩種:一種是承保出口商的國外風險和對出口信貸的保險;另一種是賣方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對象是出口企業的應收帳款,承保的風險主要是人為原因造成的商業信用風險和政治風險。商業信用風險主要包括:買方因破產而無力支付債務、買方拖欠貨款、買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絕收貨及付款等。

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因買方所在國禁止或限制匯兌、實施進口管制、撤銷進口許可證、發生戰爭、暴亂等賣方、買方均無法控制的情況,導致買方無法支付貨款。而以上這些風險,是無法預計、難以計算發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業保險無法承受的。

一、出口信用保險種類

1、短期出口信用(特定方式)保險單:適用于信用期限不超過180天,最長不超過1年的出口合同。采取特定方式承保,即一筆合同一個保單。只承保機電產品出口。

2、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保險單:通常適用于信用期限不超過180天,最長不超過1年、以DP、DA和OA方式結算的出口合同。采取總括方式進行承保,即被保險人必須將保單規定范圍內的出口全部向保險人投保,不得有逆選擇。

3、中長期出口信用(延付合同)保險單:通常適用于資本性貨物出口,承保在延期付款條件下(信用期限超過1年)由于買方不能付款或不能按時付款而給出口企業造成的損失。采取特定式承保,即一份合同一張保單。

4、買方毀約保險單:主要承保出運前風險,即在產品發運前或發運中由于買方單方面終止合同而給出口方造成的損失。常用于出口船舶建造合同的承保。在該保單下出運后風險也可以負責。

二、出口信用保險種類的作用

1、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貿易規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使企業能夠采納靈活的結算方式,接受銀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業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業給予其買家更低的交易成本,從而在競爭中最大程度抓住貿易機會,提高銷售企業的競爭能力,擴大貿易規模。

2、提升債權信用等級,獲得融資便利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企業應收帳款來自國外進口商的風險,從而變應收帳款為安全性和流動性都比較高的資產,成為出口企業融資時對銀行的一項有價值的抵押品,因此銀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降低企業融資門檻。

3、建立風險防范機制,規避應收帳款風險

借助專業的信用保險機構防范風險,可以獲得單個企業無法實現的風險識別、判斷能力,并獲得改進內部風險管理流程的協助。另外,交易雙方均無法控制的政治風險可以通過出口信用保險加以規避。

4、通過損失補償,確保經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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