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單據制作要求(如何正確制作出口單據)

时间:2024-05-29 13:19:22 编辑: 来源:

國際貿易單證制作的基本要求是

國際貿易單證制作的基本要求是

題目:

國際貿易單證制作的基本要求的“正確”是指要求做到

A.單證相符

B.單單一致

C.單貨相符

D.單證完全相同

E.遵循相關國際慣例

答案:ABCE

正確。正確是一切單證的前提,要做到四個“一致”

1. 證、同一致。在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交易中,買方開給賣方的信用證,其基本條款應該與合同內容保持一致,否則賣方應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以維護合同的嚴肅性。

2. 單、證一致。

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務時應堅持嚴格相符的原則,賣方提供的單據,即使一字之訛,也可成為銀行及其委托人拒絕付款的理由。

3. 單、單一致。

國際商會《UCP600》規定:“單據之間表面上互不一致者,將被認為表面上不符信用證條款”。

例如,貨運單據上的運輸標志(shipping mark)如與裝箱單上的運輸標志存在差異,銀行就可拒絕付款,盡管信用證上并沒有規定具體的運輸標志。

4. 單、貨一致。

單據必須真實地反映貨物,如果單據上的品質、規格、數量與合同、信用證完全相符,而實際發運的貨物以次充好或以假亂真,這就有悖于“重合同、守信用”的基本商業準則。

盡管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只要單、證相符,單、單相符,銀行就應付款。

但如果所裝貨物不符合同條款要求,買方在收貨檢驗后仍然有權根據合同向賣方索賠和追償損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處理的單據必須要與有關慣例和法規規定相符合。

例如:世界各國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絕大多數都在證內注明按照國際商會的《UCP 600》來解釋。

銀行在審單時,除非信用證另有特殊規定外,都是以《UCP 600》作為審單的依據。因此,在繕制單據時,應注意不要與《UCP 600》的規定相抵觸。

外貿單證的制做要求

“五要求”說起來共十個字,操作的時候難度還是不小的,如果真的做到了這十個字,就說明你的制單水平爐火純青、無人能比了。

1.正確/準確(CORRECTNESS)。正確是所有單證工作的前提,要求制作的單據應首先滿足單單、單證一致,其次各種單據應符合國際貿易慣例、各國/行業法律和規則的要求,第三單據還應與所代表的貨物無出入。

2.完整(COMPLETENESS)。從某種意義上講主要指一筆業務所涉及全部單據的完整性。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第一、內容完整;第二、份數上完整;第三、種類的完整。憑單據買賣的合同/信用證都會明確要求出口方需提交哪些單據、提交幾份、有無正副本要求、需否背書及應在單據上標明的內容,所有這些都必須得到滿足。

3.及時(INTIME;PUNCTUALITY)指單據制作不遲延。具體可以這樣理解:及時制單、及時審單、及時交單、及時收匯。制作單據是個復雜的工程,多數單據由出口方完成,有些需要相關部門配合完成;審核應齊抓共管,這樣就可以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把全部合格單據向有關方面提交,及時交單肯定意味著能及時收匯,及時收匯意味著又一個良性業務環節的開始。

4.簡明(CONCISENESS)指所制作的單據簡單、明了。UCP500規定,“為了防止混淆和誤解,銀行應勸阻在信用證或其任何修改書中加注過多的細節內容”,有關專家也指出,單據中不應出現與單據本身無關的內容。

5.整潔(TIDINESS)指單據應清楚、干凈、美觀、大方,單據的格式設計合理、內容排列主次分明、重點內容醒目突出。不應出現涂抹現象,應盡量避免或減少加簽修改。

如何正確制作出口單據

一、制作出口單據 1、匯票:國際貿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單匯票,作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憑證

制作匯票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出票條款:信用證名下的匯票,應填寫出票條款

包括: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碼和開證日期

匯票金額:托收項下匯票金額應與發票一致

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證方式結算,則兩張匯票金額各按規定填寫,兩者之和等于發票金額

信用證項下的匯票,若信用證沒有規定,則應與發票金額一致

若信用證規定匯票金額為發票的百分之幾,則按規定填寫

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傭價向中間商報價,發票按含傭價制作,開證行在付款時代扣傭金的情況

付款人名稱:托收方式的匯票,付款人為買方

信用證方式下,以信用證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為付款人

若信用證未加說明,則以開證行為付款人

收款人名稱:匯票的收款人應是銀行

信用證方式下,收款人通常為議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頭

托收中也可將出口方寫成收款人(已收匯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書給托收行

2、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開立的發貨價目清單,是裝運貨物的總說明

發票全面反映了合同內容

發票的主要作用是供進口商憑以收貨、支付貨款和進出口商記賬、報關納稅的憑據

在不用匯票的情況下(如付款信用證、即期付款交單),發票代替匯票作為付款的依據

發票沒有統一的格式,其內容應符合合同規定,在以信用證方式結算時,還應與信用證的規定嚴格相符

發票是全套貨運單據的中心,其他單據均參照發票內容繕制,因而制作不僅要求正確無誤,還應排列規范,整潔美觀

制作內容及注意事項如下: 出口商名稱:發票頂端必須有出口商名稱、地址、電傳、傳真和電話號碼,其中出口商名稱和地址應與信用證一致

發票名稱:在出口商名稱下,應注明"發票"(Cor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字樣

發票抬頭人:通常為國外進口商

在信用證方式時,除非另有規定,應為開證申請人

發票號碼,合同號碼,信用證號碼及開票日期

發票號碼由出口商自行按順序編制

合同號碼和信用證號碼應與信用證所列的一致,如信用證無此要求,亦應列明

開票日期不應與運單日期相距太遠,但必須在信用證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內

裝運地和目的地:應與信用證所列一致,目的地應明確具體,若有重名,應寫明國別

運輸標志(嗟頭):凡來證有指定嗟頭的,按來證制作

如無規定,由托運人自行制定

以集裝箱方式裝運,可以集裝箱號和封印號碼取代

運輸單據和保險單上的嗟頭,應與發票一致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數量和件數

關于貨物的描述應符合合同要求,還必須和信用證所用文字完全一致

如用列明重量,應列明總的毛重和凈重

單價和總值:單價和總值必須準確計算,與數量之間不可有矛盾,應列明價格條件(貿易術語),總值不可超過信用證金額的超值發票,銀行可以接受,也有權拒收

附加證明:大致有以下幾種:加注費用清單:運費、保險費和FOB價;注明特定號碼,如進口許可證號、布魯塞爾稅則號;注明原料來源地的證明文句

出單人名稱:發票由出口商出具,在信用證方式下,必須是受益人

"UCP 500"規定,商業發票可以只標明出單人名稱而不加簽署

外貿單證制作的原則

一、外貿單證的種類與使用

外貿實務中,單證的制作與出具人通常有出口商、出口國的商檢等機構,貨運公司以及進口商,一般規定是英文或中英文對照。

外貿常見的單證有:

1、合同(CONTRACT)

CONTRACT是統稱,買賣雙方均可出具。如系賣方制作,可稱為銷售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買方出具則可稱為采購確認(PURCHASED CONFIRMATION)。除了與國內銷售合同相同的要素如買賣雙方名址,簽訂時間、地點、交易貨物品名、付款方式、

2、發票(INVOICE)

或稱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外貿的“發票”概念和國內的財務發票完全不同。外貿發票是出口商自己制作、出具的文件,用于說明此票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總值等,以及其他一些說明貨物情況的內容。發票格式不拘,但必須包括上述要素,并全名落款。

發票必須注明一個發票號碼(自己擬定),出票時間。可以按照需要一式幾份,由若干正本和副本組成的,應注明“ORIGINAL”、“COPY”字樣。

發票的末端通常有E.&O.E.字樣,意為“有錯當查”,即此份發票如有錯漏允許更改。

3、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

樣式近似商業發票,幾乎可以直接把商業發票過來,標題改為“PROFORMA INVOICE”即可。形式發票的用處,一是類似于單方面合同,作為報價和確定交易的工具。一些國家的客戶喜歡“確認形式發票”的形式作為合同。因此,除了和商業發票相同的內容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空白處以“REMARK”加注的形式增加條款,比如交貨期等等,以進一步落實交易。此外,對于那些需要進口許可或外匯使用額度的交易,客戶也需要形式發票來做前期申請。在采用國際快遞寄送貨物的時候,也需要附上形式發票,作為快遞公司統一報關計用。

4、裝箱單(PACKING LIST)

與外貿發票對應,性質一樣,主要用于說明貨物的包裝情況,如品名、數量、包裝方式、毛重、體積。視產品類別的需要還可以加上其他詳細說明,如凈重等。樣式與發票相仿,只是不需要注明貨物價值。通常也需要若干正本和副本。樣本見式樣3。

5、提單(BILL OF LOADING)

提單就是貨物交付貨運公司以后,由貨運公司出具的證明,用以代表物權,以及在目的地提貨。每個船公司都有自己式樣的提單,但內容則大同小異。提單是最核心單證,某種意義上就是貨物的代表,貨款的價值。對于提單,后面我們會專門用一個章節來了解學習。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分為空運提單(AIR WAY BILL,簡稱AWB)和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OADING,簡稱B/L)及其他。但實務中以海運提單最為常見,空運提單次之。提單由貨運公司根據發貨人提供的發貨人和收貨人名址、目的地、貨物描述等相關**來填制,經發貨人確認無誤后簽章出具。一般三正三副,任何一份正本均可提貨。一經提貨,其余兩份即告失效。為防止提單在傳遞過程中遺失,如果客戶沒有指明要求的話,可以只給客戶一份或兩份正本。除了提單上的固定欄目外,海運提單在簽發的時候還必須加注“上船時間”(ON BOARD DATE)字樣,這是計算實際交貨期的標準。

6、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船開前或不遲于船開當日,由發貨人出具給收貨人的裝船情況通知。格式不限,但應包括下列內容:收貨人(Consignee)、發貨人(Consigner)、貨物名(Goods)、提單號(B/L Number)、集裝箱/鉛封號(Container/Seal Number)、船名(Vessel Name)、航次(V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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