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哪些形式和內容)

时间:2024-05-05 09:36:40 编辑: 来源: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具備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國際貿易

跨越國界進行商業貿易,這便是國際貿易。

長時期來,國際貿易一直以有形貨物的跨國交易為內容,國際貨物買賣同國際貿易幾乎就是同義語。但二戰之后,特別是五十年代以后,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突飛猛進,屬于智力成果的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也成為商品,于是出現了國際技術貿易。

此外國際間還有以無形勞務的提供與接受為內容的無形貿易,這也屬于國際貿易。于是國際貨物買賣只是國際貿易的一個部分,但它始終是國際貿易傳統的主要的部分。

相關法律

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主要包括三部分:

1、國際貿易慣例。

2、各國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及其沖突規范。

3、國際貨物買賣公約。

在西方,11世紀出現于地中海沿岸的所謂“商人習慣法”,就是貨物買賣習慣的匯集。直至今天,國際貿易慣例,依然在發揮著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作用。

貨物買賣習慣便完全具備了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內容。不同國家的國內立法的內容不可能是一樣的,適用時一定會發生法律沖突,因而國際私法中有關的沖突規范調整國際貨物買賣關系的法律手段。

國際貨物買賣公約,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統一實體法,是二戰之后在國際貨物買賣法領域出現的新產物。代表著國際貨物買賣法的發展趨勢。

擴展資料:

國際貨物買賣公約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淵源。它所設定的規范是統一規范,所以國際貨物買賣公約也被稱為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是國際貨物買賣統一實體法。

國際貿易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一、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二、貨物的數量條款: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

三、貨物的包裝條款: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

四、貨物的價格條款: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

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哪些形式和內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約首、正文和約尾等形式和內容。

(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愿和執行合同的意愿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

(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后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準確、詳細而嚴密。

(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后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

國際貿易合同有哪幾部分及主要條款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種類較多,各類合同內容都不盡相同,它們都有著各自特點,但也都有其共同點,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內容分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注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于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制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于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采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準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于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于××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于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進出口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進口合同的內容與出口合同大體相同,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約首,約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稱、編號、訂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名稱和地址、適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條款,包括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主要條款和格式條款,或稱一般

交易條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如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約尾,約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買賣雙方的簽字等。一、約首合同中的約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名稱。合同的名稱應正確體現合同的內容,進口人制作的合同通常稱購貨合同或購貨確認書。如由國外出口人起草繕制的也有使用售貨合同的。2.訂約日期和地點。訂約日期應為接受生效日期。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時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規定生效條款,訂約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3.當事人名稱、地址。當事人的全名和詳細地址應在合同中正確載明,除了可以識別當事人之外,在發生糾紛時,可作為決定訴訟管轄的重要依據,也便于在必要的時候進行聯系。4.前文。前文措詞必須與合同名稱相一致。如采用合同書形式,則前文應使用第三人稱語氣,例如:“本合同由××與××訂立”(This 買粉絲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類似詞句;如使用確認書,則前文措詞應使用第一人稱語氣,例如:“茲確認從你方購買……”(We 買粉絲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類似詞句。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釋依據哪一國法律,對雙方當事人都十分重要。按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加以規定,如訂明:“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及解釋適用中國法律。”二、基本條款進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條款與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但在具體內容的掌握上則有所不同。1.商品的名稱和質量。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因此,在進口詢盤時,應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稱能代表擬訂購的商品,并使用國際通用名稱。在確定商品名稱時,要做到既有利于運費的計算,又不致與其他商品相混淆。進口合同中對商品名稱要作明確規定,進口許可證及其他進口單證中的商品名稱與進口合同要嚴格一致。進口合同中的商品質量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條款。進口合同的糾紛以品質問題最多,因此,為預防或避免賣方交貨品質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規格、標準、牌號、型號、等級等應訂得具體明確。2.數量條款。按我國計量法的規定,進口數量單位(包括商品規格的計量單位)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和標準,一般不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標準計量管理機構批準。進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計算數量的時間和地點,例如以裝運時的數量、以目的港卸貨時的數量為準,或以進入進口地倉庫或工廠時核定的數量為準等。一般商品特別是初級產品的進口合同,可以規定溢短裝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貨的情況下,除應規定溢短裝幅度外,還應明確溢短裝“由買方決定”。 3.價格條款。目前,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貿易術語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種使用最多。在進口業務中,大多采用。FOB貿易術語,由我方派船到國外接運貨物。但是,對個別業務,我方派船不便,賣方又為資信較好的老客戶,可按CFR或CIF、條件成交。在多式聯運情況下,則可采用FCA、CP"r或CIP術語。進口合同的價格有凈價、含傭價、基價、推算價,價格中還可以減除數量折扣、季節折扣和特別折扣等。 4.裝運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條款,交付貨物是賣方最基本的義務。在進口合同中,應訂明賣方裝運貨物的時間、地點和通知等義務的內容。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是根據所采用的貿易術語所決定的。國際貿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屬于在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只要賣方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了船,取得了貨運單據并將其交給買方,也就認為已經履行了交貨的責任;如使用FCA、CPT、CIP貿易術語,賣方只要將貨物在發貨地交給承運人監管,即為交貨。我進口貨物的運輸方式大多為海洋運輸并較多使用FOB術語,有時也有使用CFR和CIF、貿易術語的。(1)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FOB條件下的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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