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實務中保險費怎么算(國際貿易實務中含運價格怎么算 還有運費怎么算 我想要具體公式)

时间:2024-06-02 09:02:48 编辑: 来源:

國際貿易實務中保險費計算方法

保險投保金額計算為:CIF/CIP價 X 保險加成 X 保險費率 保險利益是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的利益。

對于貨物的投保金額,我們一般在合同上也有規定,選擇不同的貿易術語,例如FOB和 CFR術語時,我們只需要裝貨后立即發裝運通知給買方,讓其進行購買保險。如果是以CIF/CIP術語交易,根據國際慣例,保險金額為是發票金額的110%,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明確規定:“最低保險金額須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既110%)。”這里的10%為保險加成,加成的目的是:一旦貨物失事,加保部分的賠款可彌補該批貨物進口商經營管理費用或預期利潤的損失。如果買方要求投保加成在10%以上,我們應該拒絕,也可以讓其承擔10%以上的投保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擴展資料

1、傭金的計算公式:

傭金額=含傭價 × 傭金率;

凈價=含傭價 —傭金額;

=含傭價 × (1—傭金率);

含傭價=凈價/(1 —傭金率);

2、折扣的計算:

折扣金額=原價×折扣率;

凈價=折實售價=原價—折扣金額= 原價×(1—折扣率);

3、一般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如按CIF(CIP)價加成投保:

保險費=CIF(CIP)×(1+投保加成率)×保險費率;

4、對外報價的計算(假定投保加成率為一成的情況下);

FOB= CIF×(1 - 1.1×保險費率)- F;

FOB=CIFC×(1-1.1×保險費率- 傭金率)- F。

國際貿易實務中含運價格怎么算 還有運費怎么算 我想要具體公式

國際貿易的方式有很多種,FOB,CFR,CIF用的較多,其中又以FOB居多。

其中的關系是CFR=FOB+運費

CIF=CFR+保險費=FOB+運費+保險費

希望對你有幫助。

國際貿易實務計算題,案例分析(答得好追加高分)

1、FOB=CIF*(1-110%*1%)-1000=8890美元

出口換匯成本=60000/8890=6.7492元人民幣/美元

2、短少5箱和短量的380千克貨物都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因為投保的是一切險,已經包括一般附加險的內容,短量、偷竊都屬于一般附加險。

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金額=5*89+(380/20)*89=2136美元

3、450臺屬于單獨海損,550臺屬于共同海損

550臺拋入海中是因為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者支出特殊額外費用。所以屬于共同海損

450臺很顯然是部分海損,但又不符合共同海損的定義,所以屬于單獨海損。

國際貿易實務:戰爭險保險費是由哪方承擔的?

除非有明確約定,否則是由投保人承擔保費的,所以既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看誰買的戰爭險啊。

但注意投保受益人未必是投保人,投保受益人必須在投保的險別發生意外時,時刻具有可保利益。

比如,買方和賣方以CIF條款成交了一批貨物,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作為投保人投海運一切險和戰爭險,并承擔保險費用,這都是沒有異議的。但問題在于,這個時候保險的受益人應該設定為買方還是賣方呢?

在這種情況下,該保險的受益人一般設定為買方,因為按照CIF條款成交,當貨物越過船舷后,風險就轉移到了買方,那么在海運途中因為戰爭而造成的貨損,保險受益人自然是買方。假如投保的時候錯把投保受益人設定為了賣方,那么一旦出現意外,保險公司100%的會以保險受益人不具有可保利益為借口,拒絕賠付貨損的。

這樣的事情是有血的教訓的。

所以在確定投保受益人的時候,應定要和該批貨物的成交方式、交貨條件、風險劃分界限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來確定。

最后要注意,戰爭險是不采用倉對倉條款的,它只對海運途中的風險進行保險,對于裝船前和卸船后的戰爭風險是一概不予涵蓋的。

信用證交單后發現保險和運費金額寫反了,怎么辦?犯了超低級的錯誤,單據已經寄走了,才發現,怎么辦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點是受益人(通常為出口人)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有關單證的前提下,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其性質屬于銀行信用。應該說在滿足信用證條款的情況下,利用信用證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信用證付款方式強調“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嚴格符合”原則,如果受益人(通常為出口人)提供的文件有錯漏,不僅會產生的額外費用,而且還會遭到開證行的拒付,對安全、及時收匯帶來很大的風險。事先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規定或無法辦到的信用證條款及時提請開證人(通常為進口方)進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信用證規定情況的發生。為此,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國際貿易實務,特編定了《信用證審核指南》,以幫助信用證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條事先進行檢查,避免以后發生一些不必要費用和風險。

信用證的審核

許多不符點單據的產生以及提交后被銀行退回,大多是對收到的信用證事先檢查不夠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來可以糾正的錯誤由于審核不及時沒能加以及時地修改。因此,一般應在收到信用證的當天對照有關的合同認真地按下列各條仔細檢查,,這樣可以及早發現錯誤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收到信用證后檢查和審核的要點:

(一).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是否有效。

應注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是一項有效的付款保證或該項付款保證是存在缺陷問題的:

1.信用證明確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證由于毋須通知受益人或未經受益人同意可以隨時撤消或變更,應該說對受益人是沒有付款保證的,對于此類信用證,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證中如沒有表明該信用證是否可以撤消,按

00的規定,應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應該保兌的信用證未按要求由有關銀行進行保兌;

3.信用證未生效;

4.有條件的生效的信用證;如:“待獲得進口許可證后才能生效”。

5.信用證密押不符;

6.信用證簡電或預先通知;

7.由開證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證;

8.由開證人提供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二).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有關合同規定相一致。

應特別注意下列情況:

1.信用證中規定有關款項須在向銀行交單后若干天內或見票后若干天內付款等情況。對此,應檢查此類付款時間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或貴司的要求.

2.信用證在國外到期.

規定信用證國外到期,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由于我們無法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通常我們要求在國內交單\付款.在來不及修改的情況下,必須應提前一個郵程(郵程的長短應根據地區遠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證中的裝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稱的“雙到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應將裝期提前一定的時間(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來制單結匯。

(三).檢查信用證受益人和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完整和準確。

受益人應特別注意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應與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稱和地址內容相一致.買方的公司名稱和地址寫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確?在填寫發貨票時照抄信用證上寫錯了的買方公司名號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稱不正確,將會給今后的收匯帶來不便。

(四).檢查裝期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證規定裝期的運輸單據將構成不符點,銀行有權不付款.

檢查信用證規定的裝期應注意以下幾點:

1.能否信用證規定的裝期內備妥有關貨物并按期出運;如來證收到時裝期太近,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與客戶聯系修改。

2.實際裝期與交單期時間相距時間太短;

3.信用證中規定了分批出運的時間和數量,應注意能否辦到,否則,任何一批未按期出運,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檢查能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交單。

如來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于提單日期后若干天,如果過了限期或單據不齊有錯漏,銀行有權不付款。

交單期通常按下列原則處理:

1.信用證有規定的,應按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向銀行交單;

2.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于提單日期后21天;

應充分考慮辦理下列事宜對交單期的影響:

1.生產及包裝所需的時間。

2.內陸運輸或集港運輸所需時間。

3.進行必要的檢驗如法定商檢或客檢所需的時間。

4.申領出口許可證/FA產地證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5.報關查驗所需的時間。

6.船期安排情況。

7.到商會和/或領事館辦理認證或出具有關證明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

8.申領檢驗證明書如SGS驗貨報告/OMICLETTER或其他驗貨報告如客檢證等所需的時間。

9.制造、整理、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文件所需的時間。

10.單據送交銀行所需的時間包括單據送交銀行后經審核發現有誤退回更正的時間。

(六).檢查信用證內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證是以電傳或電報拍發給了通知行即“電訊送達”,那么應核實電文內容是否完整,如果電文無另外注明,并寫明是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即<<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那么,該電文是可以被當作有效信用證執行

(七).檢查信用證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證一般是通過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通知/保兌行通知給受益人的。這種方式的信用證通知比較安全,因為根據國際商會叢刊第500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解釋通則》的有關規定,通知行應對所通知的信用證的真實性負責;如果不是這樣寄交的,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特別注意:

1.信用證是直接從海外寄給您單位的,那么您單位應該小心查明它的來歷。

2.信用證是從本地某個地址寄出,要求您單位把貨運單據寄往海外,而您單位并不了解他們指定的那家銀行。

對于上述情況,應該首先通過銀行調查核實。

(八).檢查信用證的金額、幣制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主要檢查內容有:

1.信用證金額是否正確。

2.信用證的金額應該與事先協商的相一致。

3.信用證中的單價與總值要準確,大小寫并用內容要一致。

4.如數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縮,那么,信用證也應相應規定在支付金額時允許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額前使用了“大約”一詞,其意思是允許金額有10%的伸縮。

6.檢查幣制是否正確。

如合同中規定的幣制是“英鎊”,而信用證中使用的是“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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