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和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與國際公約的主要區別在哪里)

时间:2024-05-02 18:38:41 编辑: 来源:

國際貿易慣例與國際公約的主要區別在哪里?

國際貿易慣例不具備強制法律效力,是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而適用。國際公約是國家之間簽訂的條約,對國家、企業和個人有強制約束力。

國際公約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時候加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貿易雙方當事人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于慣例規定的貿易條件。但許多國家在立法中明文規定了國際慣例的效力,特別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慣例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況中,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選用某項國際慣例;

第二,當事人沒有排除對其已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某項慣例的適用,而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中為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經常遵守,則應視為當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該項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特征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這使它有別于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

也正是這種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征。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

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例如美國西海岸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征收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

這種雜費就被各國的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者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同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征。心理因素對于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

在實踐中是否存在這種心理上的確信是由主張方加以舉證證明的,當然這可能會是非常困難的。

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國際貿易慣例

判斷題:21.國際貿易慣例對買賣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請問對還是錯呢?

我認為是對的。

雖然法理角度嚴格地說,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準法律的性質。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并不當然地產生法律約束力,除極少數的慣例具有強制性外,絕大多數是任意性的。但是,由于中國的許多立法均明確規定了國際慣例可以予以適用。

比如:民法通則第124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

既然在中國立法中已經明確可以作為判決依據了,至少在中國這句話是對的,就我國的立法情況而言,我認為國際貿易慣例對買賣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我覺得你老師的說法有一定的道理,從語言邏輯上看是可以成立的。

在國際商法諸淵源中,國際商事慣例居于何中地位?為什么?

國際商事慣例是在長期的商業或貿易實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用于解決國際商事問題的實體法性質的國際慣例。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

嚴格地講,任何一種國際商事慣例,都不是以正式國際條約這種國家之間的協議法形式出現的,而是由地區、行業、國際組織(通常是民間組織)或商業團體把國際商業長期實踐中所形成的習慣做法歸納成文,給予明確的定義和解釋,公布于天下。國家對國際商事慣例的認可,即意味著國家賦予它任意性法律的性質。

在國際商業或貿易的各個領域中,存在著許多慣例。不過,已為各國對外經濟貿易、運輸、商品檢驗、保險、銀行結算,共同海損理算以及仲裁機構和法院等各界人士所熟知的國際商事慣例,主要涉及如下幾方面:⑴在貿易術語方面,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修訂本)、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和美國商會、美國進口協會及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組成的聯合委員會通過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前者對13種貿易術語分別作了解釋并對貨物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具體規定;《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僅對C.I.F.買賣合同的統一規則作了規定;而后者對六種價格術語作了解釋,它不僅同前兩者在解釋上有一些差別,而且只在美洲國家通行。⑵在支付方面,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2年建議本)和《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本)。前者對辦理信用證業務的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作了明確規定,已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采用;后者則對銀行承辦托收業務時銀行與委托人及其他關系人之間的關系作了具體規定。⑶在運輸和保險方面,有國際商會制定的《聯合運輸單證統一規則》(1975年修訂本),1974年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以及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前者對聯合運輸的含義、聯運單據的簽發人及其責任等作了具體的規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對共同海損理算作了規定;而后者擬定了貨物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的保險條款,以及戰爭險、罷工、暴動和民變險的保險條款。⑷在擔保方面,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合同擔保統一規則》(1978年)和《支付請求擔保統一規則》(1992年)。兩者對擔保的定義、責任、請求、終止、準據法和管轄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國際貿易方面的論文

國際貿易主要是指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之間所進行的勞務與商品的交換活動。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國際貿易方面的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國際貿易方面的論文篇1

論國際貿易慣例

一、引言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領域里經過長期反復實踐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國普遍承認和實際運用的習慣做法和規則。國際貿易慣例具有“普遍承認”的特點說明其通用性,為世界各國或某一個區域、行業的廠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從某種意義上講,國際貿易慣例是一座橋梁,學會運用國際慣例,能消除國內外合作者之間的不必要的誤會,能在爭議中找到共同的協商點。隨著中國加入WTO,對外貿易的發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將越來越突出,因此加強對國際貿易慣例的理解和認識十分重要。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表現形式

一般來說,國際貿易慣例是“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但是,為了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一些國際組織將實踐中反復使用,業已證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慣例加以規范性的認定、完善和解釋,編纂成文。這樣,在當代國際貿易活動中起著重要作用的慣例,幾乎全都是成文的了。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國際經濟組織收集編纂、制訂的國際貿易統一條件,如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及《1994年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這方面的內容是慣例成文化的表現,其目的是統一慣例的含義,克服因對慣例解釋的不統一所帶來的適用上的困難,但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成文國際法。

2.國際經濟組織制訂的提供給當事人選用的標準合同。

3.一般交易條件。它一般是在沒有交易的統一條件又沒有標準合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選定的,即當事人發出要約或簽訂合同時,在報價單、價目表或合同上記載的交易條件,一經對方當事人認可,即為有效。

4.在某些行業中長期流行的慣例。如“紡織品一經開剪即不考慮賠償”的原則,是國際紡織品貿易的一項慣例。

5.特定貿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習慣性做法。如拍賣中的“擊槌成交方式”。

6.港口、碼頭慣例。世界主要港口在裝運貨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慣例,如果當事人在協商中未對有關風險、費用和責任等作出規定,一般按其相關港口、碼頭慣例處理。

7.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作出的典型仲裁裁決案例。

三、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效力

嚴格地說,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準法律的性質。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并不當然地產生法律約束力,除極少數的慣例具有強制性外,絕大多數是任意性的,但它們在下列情況下產生法律約束力:

1.通過合同或協議約定按某項國際慣例辦事。在當事人之間,如果事先約定按某項國際慣例行事,且在雙方合同或協議中明確規定,那么該項國際慣例將對當事人各方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但這種約束力并不是來自國際慣例本身,而是來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自于“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例如:在一張來自于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證另有規定外,本信用證按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辦理。如果受益人對此沒有異議,這張信用證的所有各方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權利、義務,均受UCP500慣例的約束。

2.司法或仲裁實踐中引用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做法,如果當事人對某一問題沒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也未注明適用某一項國際慣例,在合同的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的司法機構或仲裁機構也往往會引用某一國際貿易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如果此項判決或裁決是終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國際慣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也不是來自于國際慣例本身,而是來自于判決或裁決。

3.國內法、公約或條約中準用國際慣例。如果某項國際慣例已被吸收進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法律或當事人所在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或條約中,則此項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中國的許多立法均明確規定了國際慣例可以予以適用,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

四、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方法

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方法,是指國際或國內的仲裁、司法機構適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爭議的方法。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具體有兩種方法:

1.明示認定方法。依照該方法,判斷慣例是否有效,關鍵在于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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