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對貿易實踐具有指導作用(貿易慣例與習慣做法有何聯系和區別)

时间:2024-05-14 16:55:49 编辑: 来源:

簡述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對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

【答案】: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而不具有強制性

其對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交易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時,則此慣例就對交易雙方均具有約束性;另一方面,如果交易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當交易雙方就某一貿易問題產生爭議而提交仲裁或訴訟時,仲裁機構或法庭往往引用某些常用的、影響較大的慣例作為評判的依據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和作用

性質: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對參與交易的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指導作用、引入強制性等作用。

1、性質:是在長期的國際商業實踐中形成并被廣泛接受的一種行為準則或規范。

2、指導作用:國際貿易慣例在全球范圍內對商業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通過積累經驗和共享最佳實踐,提供了一套通用原則和標準,幫助各方理解、解釋和執行合同條款、交付條件、支付方式等關鍵事項。

3、引入強制性: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當交易雙方明確同意采納某個特定的慣例,將其寫入合同中時,該項約定就會變得具有強制效力。這樣做可以避免因為術語解釋上存在差異而引發爭議。

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

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例如,裝運港船上交貨的貿易術語FOB出現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之際.CIF的廣泛應用是在19世紀中葉.但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國際上沒有形成對國際貿易術語的統一解釋.各個國家和地區在使用貿易術語時,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解釋和做法.這種差異,不利于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了解決存在的分歧,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國際法協會等國際組織及美國的一些著名商業團體經過長期的努力,分別制定了解釋國際貿易術語的規則,這些規則在國際上被廣為接受,從而形成為一般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國際貿易中經反復實踐形成的,并經國際組織加以編纂與解釋的習慣性做法.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交易雙方不具強制約束力,因而,買賣雙方有權在合同中做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是以當事人的"意識自治"為基礎的.例如,按照國際商會《2000通則》的規定,FOB條件下賣方承擔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后就轉移給買方.然而,我國一家國有大型貿易公司在按FOB條件從國外進口機械設備時,為了促使賣方在裝運港裝貨時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貨物在裝載時受損,特在進口合同中加訂"貨物越過船舷,進入船艙,脫離吊鉤并安全卸抵艙底,風險才轉移"的條款.按照"合同優先于慣例"的原則,履約時,仍以買賣合同的規定為準.但是,如果買賣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那么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具有了強制性.

此外,國際貿易慣例對國際貿易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這體現在: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采用某種慣例,當雙方就某個貿易問題產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仲裁機構或法庭往往會引用某些常用的影響較大的慣例作為評判的依據.因此,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適當地采用這些慣例,有利于外貿業務的開展,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

國際貿易理論對國際貿易實踐的指導意義

1、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相關知識能讓你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外貿實踐中的原產地證書;

2、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的相關知識告訴你在外貿實踐中海關的一些基本游戲規則;

3、國際服務貿易的相關知識能讓你在學習一些非商品貿易的支付方式(如L/G,Standby L/C)更容易理解。

拓展資料:

一、國際貿易理論的發展經歷了古典、新古典、新貿易理論以及新興古典國際貿易理論四大階段。 古典和新古典國際貿易理論以完全競爭市場等假設為前提,強調貿易的互利性,主要解釋了產業間貿易。二戰后,以全球貿易的新態勢為契機,新貿易理論應運而生,從不完全競爭、規模經濟、技術進步等角度解釋了新的貿易現象。新興古典國際貿易理論則以專業化分工來解釋貿易。 但當代國際貿易的變化主要表現為產業內貿易迅速增長。同一產業內的產品之間的貿易,即一個國家既進口又出口同一類產品,對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提出了挑戰。由此,產生了新國際貿易理論,其核心是建立了更符合實際的前提假設。這種新的理論,主要包含六個方面:

1、從供給角度:揭示了規模經濟性和不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下的企業的壟斷競爭行為成為貿易產生的重要動因與基礎。

2、強調需求因素對貿易產生和貿易結構的影響。從需求角度進行探索,填補了貿易動因研究視角上的一大空白。

3、技術差距論以不同國家之間的技術差距為分析前提,認為技術差距和模仿時滯決定了現實的貿易格局。

4、提出了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即應當對對本國經濟有重要促進作用的戰略性產業進行扶持補貼。

5、提出了參加貿易并不總能得到利益的論點。

6、開始注重國際貿易理論與國際直接投資理論的融合

貿易慣例與習慣做法有何聯系和區別?

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征: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

這使它有別于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也正是這種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征。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

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例如美國西海岸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征收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

這種雜費就被各國的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者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同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征。心理因素對于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

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擴展資料:

基本條件

一般說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具有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采用。

2、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

3、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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